试论真腊—柬埔寨社会内的封建诸因素(2)
二、领有和使用土地的农民(农奴) 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一。他们正是利用所掌握的生产资料,特别是土地,把农民(农奴)束缚起来,尤其是把他们束缚在土地上,从而构成了封建主对农奴的剥削关系。农奴是这个社会的生产工作者,封建主虽能束缚他们,却不能完全地占有他们了。这便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二,即封建主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所谓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是指这时的生产工作者已与从前的奴隶不同,已不再是一无所有,而是有了一块赖以生存的土地。这块土地是国王通过村社(即农村公社)分给农民耕种的。所谓“分给”,实际上是农民经过艰辛耕种而获得的。由于国王拥有对全部土地的支配权力,所以无论村社或是农民,都不具有对土地的所有权,村社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农民仅有土地使用权,就是这种使用权,也只有在他耕种土地的时候才有;如果离开耕地,而且超过了规定的时间,就自动丧失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在什么情况下超过多少时间农民就会丧失仅有的对土地的使用权呢?在柬埔寨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农民离开自己的土地超过三年,就允许别人耕种这块逐渐荒芜的土地;另一种是由于因接受国王使命而离开耕地,或被敌国俘虏,超过十年,在“不应使土地荒芜”的理由下,允许别人开垦。不超过十年,土地的使用权则仍然保留着。这些都是法律条文规定的。 农民通过耕种而得到的土地并不为他们所有,他们仅仅享有使用权,这就是柬埔寨的实际情形。《法典》中有不少条文反映出这种情况,比如“至于水、地、森林和山脉,我(按即国王)把它们分给佛教僧侣及婆罗门教师和人民,以便他们在那里正当地找到他们的生计。”国王把水、土地、森林和山脉等分给人民、僧侣和教师,仅仅是供他们维持生计所需,由他们使用,国王从来也没有表示他要放弃其所有权。又如“如果谁发现了生长很多大小树木的荒地,开垦和开拓成稻田、田园、住宅,为了在那里维持生计,而别人来阻止这个工作和宣称这个地方是他的遗产,他不应听从这个人的话;相反,应该将这个地方分与这个用劳动耕作和愿在那里维持生计的人。”尽管用自己的劳动将荒地变成稻田和田园,土地也不是属于他的,而是作为从国王那里“分”得来的土地以供“维持生计”所使用。 虽说是农民只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这种土地却可以世代相传,无论这块土地是通过自己开垦获得的或是国王赐予的。《法典》规定:“如果国王奖励在服务中是杰出的某人,给予他旱季稻田和雨季稻田耕种或一切别的物品,这些东西在双亲死后留给儿子的和留给后来的家庭成员。”但是,这块土地不是他的私产。在柬埔寨,对土地的继承权并不意味着就是私产,因为只有当他在耕种土地的条件下才能获得这块土地并享有继承权,一旦他不再耕种甚至离开了这块土地,土地的使用权便随之丧失,当然更谈不上继承权了。 农民(农奴)通过耕种或从公社获得一块土地,享有对这块土地的使用权,甚至还可以继承。虽然农民只有在不离开并耕种这块土地的条件下方能如此,但农民不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是不会离开土地的,因而实际上农民仍然被束缚在土地上,形成封建农奴主对农奴的剥削关系。这反映出土地国有制之下生产者的地位和处境。 从上不难看出,九世纪以后的真腊--埔柬寨已出现封建农奴主利用土地这项重要的生产资料对农奴进行剥削的方式,而且呈现出农奴被束缚在封建主的土地上为其耕种的特征,因而,可以认为,这时期的真腊--柬埔寨是一个农奴制国家。 三、从封建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变 在表明土地所有制特点的土地国有制之下,是否一切皆“国有”而不存在“私有”了呢?如属肯定,真腊就不是一个阶级社会了。在东方国家,土地国有制存在的时间很长,经历了几个社会发展阶段,因此,单就土地国有制本身是不能说明社会性质的。因此,必须对土地国有制作具体的分析,区别并指明此种土地国有制的性质,看它是哪个阶级的国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里,既指出了土地国有制的东方奴隶制,也分析了土地国有制下的封建农奴制,从而对土地国有制下的社会性质作了区别。他们接着指出,无论在奴隶制或封建农奴制下,土地国有制本身变化极小,发生很大变化乃至根本性变化的是土地国有制下的剥削形式,随着剥削形式的改变,社会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 封建社会是私有制社会,封建土地国有制当然属于私有制的范畴,在私有的封建关系之下,“国有”的土地制实际上是封建农奴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在柬埔寨,封建土地国有制就是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农奴主阶级的土地国有制。然而在这个国家是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这与马克思所说东方社会“没有私人土地所有制存在”的论述并不矛盾。因为,马克思所说的私人土地所有制是指象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地主所有制和自耕农以及土地的自由买卖等。这样的私人土地所有制在许多东方国家包括东南亚是没有的。对于私人土地所有制应看到它的多种表现形式和特殊情形。 真腊--柬埔寨时期就土地关系而论,是封建土地国有制。在这种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之下,私人所有制的因素开始萌发,而且逐渐成长和发展,此种情形愈到后期愈加明显。《法典》便提供了这样的根据。条文表明当时的真腊社会已出现土地的租佃、出租和抵押等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