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拟对中、西封建社会不同社会结构的成因,以及它们各自的发展道路做个大略的比较。 具体比较中、西封建社会的整体结构,即多方面、多层次地观察社会各种经济、政治、宗法、宗教等力量及其组合方式,就会发现中、西封建社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大体说来,西欧封建社会由于经济、政治、宗教等力量的均衡发展,形成了多元化的、松散的封建社会结构。而中国封建社会,官僚贵族集团在社会的政治、经济中占绝对优势。他们利用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和儒家学说统一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社会结构形成严密的、一元化的统一整体。 中、西封建社会结构的显著区别,是有各自的历史原因的。西欧,在蛮族入侵的过程中,不仅加速了罗马后期以来的自然经济发展速度,而且破坏了罗马帝国修建的道路,使贸易中断,城市衰败。尽管蛮族的氏族部落组织已经或正在解体,但不能及时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封建国家来代替原有的统治方式。蛮族贵族没有能力,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建立一套完备的,集中管理全国政治、经济的行政机构以及常备军等国家机器。由于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足够的赋税以供养军队和官僚,国王只能把土地大量地分给下级武士,作为换取军役等义务的报酬。缺少强大的国家经济力量的结果,造成了不是国家直接控制大量农奴,而是农奴对封建主个人的人身依附。在法兰克墨洛温王朝末年,大量农民甚至中小地主由于贫穷、破产,纷纷向有权势的世俗或教会领主请求庇护。封建领主成了“保护人”,占有更多的土地和劳动力。封建主个人经济势力的发展又迫使国王把政治、司法、财政大权分散下移。从七至八世纪起,在西欧大部分地区,原来王权所代表的公共权力逐渐失去作用,封建采邑开始成为西欧主要的政治、经济、司法单位,而国家仅仅是采邑的松散联合体。 在采邑之间以至封建领主之间,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授土、授职的结果是造成下级对上级的义务关系和上级对下级的权利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是无限度的服从和无条件的尽义务。在条件规定之外,上级对下级没有多少约束,所以西方史学家一般都认为这是一种“契约关系”。另外,封建主之间的关系也有特定的范围。上、下级领主只凭土地的直接授与和获得来建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即“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封臣”。因此,虽然西欧封建社会有严格的等级贵族制,但在不同等级的贵族之间,没有严格的上下级的制约关系,基本上是平行的松散结构。值得注意的是,国王也只是封建贵族中的一般成员,与其他贵族相比,并没有多少经济上的特权。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王室领地,他不能随意向下级征收赋税和要求下级提供契约以外的义务。 蛮族在入侵时,尚属原始社会末期,文化极其落后,更没有产生出能够统治国家的政治文化,于是蛮族便利用了宗教文化来统一人们的信仰。而罗马教会又始终控制着宗教权力,使得王权只能有限度地利用教权,而形成政教合一的权力。由于社会缺少政治文化因素,国王把土地分下去之后,形成了一个个独立的政治、经济、司法单位。到了第十世纪,除德国以外,西欧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权力纷纷瓦解。有位西方史学家认为,其最直接的原因就是缺少对上的忠诚①。 蛮族入侵后,为了利用宗教统一意识形态,曾把大量的土地送给教会。因此,王权在利用教会的同时,教会力量也因王权的支持而得到加强,并遂渐成为地方封建势力的一部分。但在756年法兰克国王丕平帮助罗马教皇建立教皇国后, 教皇开始掌握世俗权力。随着教会势力的发展,教皇成为凌驾于各国君主之上的精神首脑,使西欧在意识形态上形成了万流归宗的形势。教皇在权力鼎盛时,甚至能够罢免、放逐国王。罗马教会与西欧封建势力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同时又是互相制约的。宗教势力的发展使西欧封建社会增加了又一种抗衡力量,并成为西欧封建社会结构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国封建社会的结构方式与西欧封建社会有很大不同。中国在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没有外来军事力量的入侵和破坏,原有很高水平的政治、经济、文化非但没有中断,而且不停地向前发展。中国奴隶社会的特点,家族和国家组织是合一的,王不仅是天下大宗,而且有政治、经济、军事等一切大权。由于这种社会结构,中国很早就形成了对上忠、对家长孝的道德传统。这种道德观念成为中国政治文化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一直发展到封建社会。中国封建社会的君主统治,与原有的政治文化和宗法权力相适应,得到了有力的支撑,并在这个基础上,发展了一整套巩固君权的理论、权术和礼仪制度。这些理论、权术和制度的创立者、设计者,大多是出身于读书人的官僚。他们帮助君主把原来带有氏族血缘关系外壳的国家政治组织,改造成郡县制与官僚制相结合的集权国家。君主的权力由于官僚集团辅佐而理论化、制度化,并不断巩固,在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等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同时,君主为了巩固自身权力的需要,必须给官僚以一定的报酬,在经济上扶植他们。刘邦就曾明确指出了君主与“贤士大夫”之间的这种互相依赖关系:“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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