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古代印度种姓制度的《摩奴法典》简介(2)
对这种奇特又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法典是用轮回和业极说来加以解释的。它说:“人们不同的上中下地位是由人们的行为产生的”。而“思想、言论或身体的每一种行为都按它的善恶、得到善极或恶极”。(十二章3)它宣扬人主要是由于身体方面的罪行,死后会转化为非动物,由于言语上的错误会变成鸟兽状,由于思想上的错误会转生为最低的种姓。 在古代世界,政权和神权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为了维护奴隶制的种姓制度,《摩奴法典》同时也必须求助于暴力和刑罚,将国家政权神圣化。它向人民灌输并威吓说,国王是从“天王、风神、阎摩、太阳神、火神、水神、月神、和财神等本体中,取永久的粒子”创造出来的。(七章4),他是一个富于人形的伟大神明。“侧隐时,博施济众,以勇武取胜,愤怒时,致人于死地”,“集中了世界众守护神的一切威严”。(七章11)因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被神化了的国王在婆罗门的支持下,掌握了政治、军事、经济和司法大权,掌管着庞大的官僚机构。这个机构由最高的瓦尔那的代表,即婆罗门和刹帝利组成。国王统率全国军队。常备军平时分驻在几个或上百个村落里“保卫国家”。战时,特别在进行侵略战争时,军队进行公开的掠夺,而虏获物的分配原则是“先挑取最宝贵的部分献呈国王”。 国王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审判权,法典认为刑罚可以支配全人类,如果“刑罚不复发挥其作用,各种姓就败坏,一切防范就被推翻,世界就一片混乱”(七章24)。 法典列举了法律的四种渊源,即“启示”、“传承”、“圣人”的习俗和人的本意。有时人们认为,精通吠陀的婆罗门的个人裁决胜过一万个不通圣学的人的裁决。在执法中如发生疑难问题,应由精通梨俱吠陀、精通耶柔吠陀和娑摩吠陀的婆罗门各一人组成三法官会议解决。 法典还将民法、刑法、婚姻家庭继承等法规汇集成十八个项目:债务、寄托、无有权物品的出卖、合伙经商、赠予物品的收回、不付薪资、拒不履行契约、解除买卖、主仆间争执、田界争执、虐待、侮辱、偷窃、抢劫和暴行、奸淫、夫妇的义务、遗产分配以及赌博和斗兽等,这类案件由国王或由国王委任的婆罗门组成所谓“四面梵天法庭”审理。 在所有制方面,古代印度主要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国王被认为是大地的主人,有权将大量土地赐给官吏、贵族、僧侣等。王室还直接控制着大量土地,经营农庄,使用奴隶、雇工和囚徒劳动,或将土地出租。收取高额租金。此外,还保留着农村公社占有的土地。在公社内部,森林、牧场、水利灌溉系统由社员共同使用。每一家从公社领得一份田地耕种,这种份地可以继承、出租、抵押和出卖,因而不断地被转变成奴隶主贵族的私人财产。法典还规定了对田界纠纷的裁决办法:凡“威胁所有主而占有其房屋、池塘、园圃、田地时,应处以五百钵那的罚金”(八章264)。无合法继承人的田地,都应收归国王所有,或由国王另行分配给他人。 奴隶和牲畜一样属于动产。古代印度的奴隶制度长期保存着家长制奴隶制的性质。法典中明文规定的奴隶有七种,“即:在行伍中或战斗中捕获的俘虏,为了衣食而为人服役的家奴,在主人家生于奴隶妇女的奴隶,被买来或被赠予的奴隶,由父子相传为奴者,不能清偿罚金被罚为奴的奴隶。”(八章415)其中, “在行伍或战斗中捕获的俘虏”是奴隶的主要来源。奴隶主可以任意买卖、抵押和交换奴隶。凡“偷取奴隶、车、马者,应受惩罚与盗贼同”。(八章342) 为了维护奴隶主的财产,欠债不还被列为一种罪行。法典具体地规定多种借贷利息,利息多少因种姓而不同。“债务人和债权人如属同一种姓,或债务人种姓较低时,可用劳动抵债;但如种姓较高,可按照财力渐次还债。”(八章177) 所谓“虐待”、“侮辱”的具体法规,实质上是用来保护婆罗门、刹帝利这两个高级种姓的人身不受侵犯权。例如,法典规定:“最低种姓的人以骇人听闻的坏话,辱骂再生人,应刈断其舌;因为他出自梵天的低下部分。”(八章270)“如果他以侮辱的方式提到他们的名和种姓,可用十指长的刺刀,烧得通红,穿入他的口内”。(八章271)如果他胆敢对婆罗门的“义务”提出异议,国王可使人将沸油灌入他的口和身中。他们若敢用手或棍子伤害出身高贵的人,会被刈断其手。甚至规定:“种姓低的人竟敢和种姓高的人同席者,应在其臀部打上烙印,然后加以驱逐,或者国王使人切伤其臀部”。(八章281)杀害婆罗门者, 与伪造谕令和通敌者同罪,处以死刑。反过来,如果高种姓的人侮辱了低种姓的人,则仅以“罚款”了事,婆罗门杀害了刹帝利,如属“非故意”者,需要捐赠一千头牝牛和一只牡牛;杀了吠舍要捐赠一百只牝牛和一头牡牛;如果杀了首陀罗,只需捐赠十头牝牛和一头牡牛就能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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