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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式国家不是城邦(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牡丹江师院学报(哲社 兰永喜 参加讨论

三、封建制度基于农村对城市的统治
    德意志式国家的建立,开创了欧洲封建制度统治的新时期。
    中世纪是以个体小生产为基础的。自由农或依附农和手工业者,使用原始、笨拙的生产工具,进行个体生产,分工不发达,效能很低。社会生产以农业为中心,并以它作为封建社会制度的物质基础。封建国家间、封建主之间的战争,主要是为了掠夺土地和农奴,发展农业。土地的小块经营,使农业的分工很不发达。家庭手工业与农业紧密结合,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罗马帝国残存的旧城市,虽然早有分工,但由于日尔曼人征服的破坏,早已失掉文明。在十世纪后期兴起的城市中,手工业内部根本无分工。那里的手工业者:师付、帮工与学徒,过着宗法式的生活。城市出现前,几乎没有工农业与商业的分工。工农业生产者之间,并无商人作媒介,进行着物物交换。货币没起到交换手段的作用。
    粗陋原始的土地耕作,手工业式的工业,这些狭隘的生产力决定了所有制结构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13)。前一种所有制是最早的、大量的、占统治地位的;后一种是派生的、少量的、从属的。所有制演变的历程是这样的:中世纪所有制的最初形式,与古代世界一样,是部落所有制。这种部落所有制,在封建社会,经过了封建地产、同业公会的动产、工场手工业资本等几个不同的阶段。在封建社会,封建地产和同业公会动产都是封建所有制。它们居于统治地位,存在的时间最长。其中尤以封建地产为最基本的所有制。至于工场手工业资本产生后,中世纪封建制已危在旦夕了。
    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和武装扈从队制度,决定了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建立在这种生产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以人身依附为特征。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师付和帮工、学徒,俗人和牧师,人人都相互依赖。正因为人身依附关系,劳动及其产品(物化劳动)不用采取与其实际存在不同的虚幻形式,它们主要作为劳役和实物贡赋进入社会机构,为封建主及其国家所占有。在封建社会,劳动的这种自然形式就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人们在劳动中的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关系。而没有象资本主义那样,披上物物之间即劳动产品间的社会关系外衣。
    这样的所有制和生产关系,也必然决定了它的分配方式,象所有阶级对立的社会一样,中世纪封建社会的封建主,也是削剥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农奴的剩余劳动及其产品,主要通过劳役和实物地租形式,完全为封建主阶级占有,以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但封建主并不把这些产品转化为剩余价值,用以扩大再生产,而是挥霍掉。封建主与农民所需用的生活资料,都是靠农民自给自足的生产而获得的。封建庄园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甚至连军费也以实物征收。
    在乡村,等级结构非常鲜明,存在着王公、贵族的僧侣和农民的划分。王公、贵族住在用石头建筑的豪华威武的城堡内,头顶头盔,身着甲胄,执矛佩剑,骑马驰骋、行猎、决斗和打仗,是他们生活的主要内容。这些活动,是出自用武力掠夺土地和农奴,劫掠过路旅客和行商的需要。
    与封建的土地占有结构相适应,在城市中是行会所有制,以及与农村等级制相适应的城市等级制:师付、帮工、学徒以及后来的平民。师付与帮工、学徒间的宗法关系,使师付只有两重力量,“第一,师付对帮工的全部生活有直接的影响;第二,同一师付手下的那些帮工的工作成了真正的纽带,它使这些帮工联合起来反对其他师付手下的帮工,并使他们与后者隔绝;最后,帮工由于自己也想成为师付而与现存制度结合在一起了。”(14)这里的财产,主要是各个人的劳动。受农业自然经济的影响。虽然“城市手工业者一开始就必然为交换而生产。但是他们也自己生产自己所需要的大部分东西;他们有园圃和小块土地;他们在公共森林中放牧牲畜。并且从这些森林中取得木材和燃料;妇女纺织、纺羊毛等等。”
    行会,就其类似农业的自然经济性质、小生产方式、等级制和宗法式的城市生活来说,它具有封建性质。但行会的出现,又具有反封建性质。首先,行会赖以建立的大部分城市,是获得自由的农奴重新建立的,它是农奴与封建主阶级斗争的产物。在黑暗的中世纪,城市是第一个反封建的据点。城市的建立,就开始了城乡的分离和城市乡村利益的对立。城市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乐和需求的集中;而农村则相反,只是孤立和分散。城市确定地代表工商业者的利益,本质上与以农业为基础的封建利益格格不入。其次,正因为这样,乡村封建主发动连年不断的掠夺城市的战争。因此,组织城市武装力量反击的必要性,和出于实行其他保护工商业的共同措施以维护城市利益的目的,才组织行会。行会,也是按照马尔克的样子建立起来的。行会的规章制度,是马尔克规章制度在享有特权的手工业上的应用。“整个组织的中心点,是每个成员都同等地分享那些对全体来说都有保证的特权利益”(16),因而对行会成员来说,它又具有一定的原始共产主义性质,体现着他们利益均占的原则。从这一点看,是其站在原始共产主义立场上,对贫富悬殊的封建社会制度的一种严厉批判。
    分工的进一步扩大,表现为商业和工农业生产的分离,出现了特殊的商人阶级。对由世袭而造成的一切都停止不变的中世纪社会,商人应该是一个革命的因系。但对下列状况并没引起变革。农民不仅把他们的份地,而且也把他作为自由的私有者,自由的或依附的佃农或农奴的地位,世袭地和几乎不可转让地续承下来,城市手工业者则把他的手工业和他们的行会特权,世袭地和几乎不可转让地续承下来,而且他们每一个人还会把他的顾客、他的销售市场以及他自幼在祖传职业方面学到的技术续承下来”(17)。商人和其同时代的所有人一样,与中世纪这个世界骨肉相连,本质上是封建共同体的成员,并不是自觉的革命者。商人同样受到来源于农村封建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的束缚。但为防止封建主的劫掠与维护商人的经济利益,“整个中世纪,商人都是结成武装商队行动的”(18)。只有在中世纪末,工场手工业出现,资本主义产生后,对中世纪封建制度商人才起到了变革的革命作用。
    封建主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是他们以共同体为基础的一种联合,这种联合,是为了对付全体从事生产的被剥削阶级--农奴和农民的。正是在封建主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基础上,建立了国家政权。封建主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与武装扈从队制度,赋予了封建主支配农奴的权力。“在封建时代,战争中和法庭裁判中的最高权力是地产的属性。”(19)。从国王始,整个封建主阶级,依照公爵、伯爵、边疆侯爵、子爵、男爵直至骑士的系统,或者主教、修道院长系统,通过层层土地授受,依次形成层层“封主”和“附庸”关系,在封建主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建立封建主内部的等级制度。在封建主中间,由于保持了一定的政治秩序和军事联系,因而它能起到纠集封建主对农奴阶级进行专政的作用。它象一座封建金字塔,压在广大人民的头上。任何一级封建主,在自己的世袭领地,都享有军事、司法、行政和财政全权。”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后者又取决于自耕农的人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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