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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封建城市初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马克垚 参加讨论

也有城市由宗教中心或政治中心发展而来。罗马的主教城市已如前述。其它如英国的伯里圣埃蒙兹,原是一个修道院,可是据末日审判书中记载:那里有“面包师、酿酒匠、裁缝、洗衣妇、鞋匠、法衣匠、厨师、搬运夫及代理人等,所有这些人每天都在等待圣者、院长及修士的需要。”(21)又如阿亨就是查理曼修建的,他晚年经常驻跸于此,因而日渐发达。查理曼国家瓦解后,法兰克福成为东法兰克王国的主要政治据点。日耳曼人路易(843-876年)亦经常驻此,在833-876年间,他曾到此33次,有时还在此过冬。法兰克福遂即发展起来(22)。
    我们虽然指出城市兴起的途径多种多样,但仍然要强调最根本的还在于经济原因,政治的作用仍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从十一世纪起,许多封建主纷纷赐予各地市场权、公社权,企图建立城市以取利,可是只有经济条件合适的地方才能成功,就是明显的例子。不过如果我们以为如此纷繁复杂的众多城市全是由手工业者从农业中脱离而产生,则可能有形而上学之嫌了。
    城市兴起的第三个问题,则是时间问题。传统的说法以为十一世纪是西欧城市兴起的时期。这种说法大约和皮朗有很大关系。皮朗关于城市的著名论点是,在墨洛温王朝时期,西欧仍和罗马时代一样,有发达的工商业和繁盛的城市。到加洛林王朝时,由于阿拉伯人占领西班牙,切断地中海贸易,西欧才退向自然经济统治,工商业衰落,城市凋零。他的名言是没有穆罕默德就没有查理曼(23)。到了十一世纪,地中海贸易经威尼斯等城市的努力重新开通,而北海、波罗的海贸易也同时复兴,于是城市重又兴起(24)。另外,中世纪早期经济史料稀少,九世纪时才有一些农业方面史料。有关工商业、城市方面的史料更多出现于十一世纪,这也是判定十一世纪为城市兴起时间的原因。
    皮朗的理论现已证明并不正确,但城市在十一世纪兴起之说仍沿用至今。其实在九世纪,甚至更早,城市已不断兴起。近日吴于廑已指出西欧城市在七--九世纪时已经出现(25)。我们应把城市的兴起作为一个过程看待。九世纪前已有各种城市的萌芽。九世纪时西欧虽迭遭诺曼人等的侵袭,但生产仍有所发展,工商业发达,长途贸易兴盛,城市在各沿海港口、通商大道及内地均在成长。十一世纪公认为是西欧经济发展迅速时代,这一发展下迄十三世纪,故这300 年间是城市大发达的时期。据英国资料统计,1100-1300年间,英国有新兴城市140个左右(26)。而德国的许多城市,也是在十二、三世纪时出现的。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并非所有城市的发展都一帆风顺。由于经济、政治原因的变化,固然不断有新的城市兴起,但也有旧的城市衰落。有人统计过英国的情况。据盎格鲁萨克森编年史及其他资料,十世纪被称为堡(bush即城市)的地方约75处,如再加上其他设有铸币所的地方,则约100处。这一百个地点大致有70 个在末日审判书中仍称之为堡,而其余30个已不再称之为堡,即地位下降。可是另外又新增加了30个堡,所以堡的数目仍是100个。十二世纪材料, 则统计了约翰王(1199-1216年)以前历代国王分赐给城市的特权证书,又见到114个城市的名字,其中有一半左右是过去的堡,而半数则是新城市。总起来看,十二世纪城市的名字,有60个和十一世纪时相同,而只有45个和十世纪时的相同(27)。这一统计,大体上能反映出300年间城市的升沉兴衰。其缺点是由于资料限制, 不能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数目越来越多,城市规模越来越大这一过程。
    三、城市的自治
    中世纪西欧城市往往被称作自治城市,是独立自主的政治单位。这被认为是西欧封建社会的一大特征,并推导出各种结论来。因此,关于城市自治问题还须稍加说明。
    中古西欧的城市并非全能自治。我们只可以说,许多城市是自由城市,而其中仅一部分是自治市。所谓自由城市(villes franches), 也可以称作特权城市,即城市从国王或领主那里获得特权证书,享有各种自由特权。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必须从西欧当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察。
    封建的西欧,通行的原则是“没有无领主的土地”,城市到处遇到的是领主的统治,受领主的管辖。如果某个城市不在领主的土地上,而在国王的领地上,国王对待其城市的管辖亦如同领主。领主权的来源很复杂,有些是领地上的私权,有些是通过特恩权的赐与而取得,有些则是伯爵等的公权转化而来。因此其内容十分广泛,并因各城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大体上它包括对当地居民征发劳役、征收各种实物及货币的权利,实施禁用权,征收招待领主留宿的费用,征发军役,征收市场税,对某些产品的专卖权,以及司法审判权等。而且由于各种封建权利重叠错乱,时常一个城市分属好几个领主。例如十二世纪初的斯特拉斯堡分属四个领主(一个主教和三个僧团),博韦在十一世纪时属三个领主,弗兰德斯的迪南特十一世纪时分属两个领主,亚眠属四个领主,甚至巴黎也不完全属于国王,而分属于包括国王在内的许多封建主,其中有圣日内瓦修道院、圣日耳曼修道院、圣维克多修道院等,其权利交错,时起冲突(28)。
    为了排除领主权的过分剥削压榨,排除领主权对工商业的干扰,一些城市经过斗争或用赎买的办法,向领主或国王取得一定自由权利,并用特权证书予以肯定。特权的内容,大致包括人身自由、土地自由、司法独立、财政独立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城市虽然取得这些特权,但并未使城市脱离封建体系之外。因此,把自由的城市与受奴役的乡村相对立的观点,是不符合西欧封建社会的实际的。城市所以能取得这些权利,完全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就如某一领地取得特恩权(immunity)一样。既然封建领地原则上是所有权与政治统治权结合在一起的,那么封建城市也必须得到某种独立自主的权利,就是很自然的事了。
    例如人身自由,这是许多城市都得到的。有些在特权证书上说明,有些则并未明确,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自然形成的。许多城市也有逃亡农奴住满一年零一天后即取得自由身份的习惯,流行着“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的谚语。但并不能认为城市内的居民都是自由人。当城市的独立日渐巩固后,把持市政的上层往往对逃亡农奴取得自由加以限制,有的规定要取得市民资格或进入行会组织,才能自由,而市民资格却日益不易取得(29)。另一方面,也并非乡村里都是不自由人,自由农民也有不少。我们只可以说,城市内的居民多为自由人,即使有不自由人存在,后来随着农奴制的松弛,也不为人所注意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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