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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封建城市初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马克垚 参加讨论

城市土地自由并不是说它是资产阶级法律意义上的私有财产,而是说它的领有的条件是自由的,即不向领主服劳役义务,而只交纳固定的货币地租,它仍属封建性的地产。后来时移势易,货币贬值,货币租对封建主已无多大价值,象弗兰德斯一些城市,也有不再向领主交纳象征性地租的。
    财政独立则是指取消或限制了领主对城市的各种盘剥榨取,这也随各个城市而有所不同。比较一致的是大都取消或限制了领主的市场权,包括对市场的管理权,主持市场法庭权、监督市场上度量衡的使用权,以及对市场上各项交易征收捐税权等。许多城市特权证书言明把这些权利收归城市,而由城市每年交一笔固定款项给领主。英国此习早已存在,末日审判书中记有上租城市之事,即指此而言。从当时看来,这种办法和出租庄园(即把庄园整个交与承租人经营,由承租人一年向领主纳一年固定租金)是一样的。
    司法独立是指城市从领主司法权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大部分城市所取得的特权证书,都说明市民只能由他自己的司法机关审判。即城市具有司法上的独立性。法官产生的办法各城市不完全相同,有的由市民选举,有的由城市公社提名领主批准,由若干法官组成法庭,但法庭主持者很多是领主的管家,后来才由市长主持。城市法庭一般只有民事审判权,重大刑事案件仍归国王法庭审理。法庭上通行的是城市的习惯,后来逐渐形成为城市法。凡此种种,都是中世纪西欧行政、司法权分散分裂的产物。
    取得上述各种特权的城市,再进一步发展,才能成为自治市。自治城市有权选举自己的市政官员,主持管理城市内部各项事务,直至有选举市长之权。市政机关称市议会,它的雏型为城市法庭,后来演化为由各行会首领等上层人物组成。
    法国的城市在十二、三世纪时曾掀起过公社运动,如获得公社权利,一般说即得到自治权(当然也有未获得的)。法国城市自治情况,一般以诺曼底的卢昂为典型。卢昂的市政管理机关,由百人会组成,这100人称“贵族”,多为富商。 百人会具有司法权、行政权以及任命市政官员的权力,但当地的高级司法权仍掌握在国王手中。百人会选举产生24人,称陪审员,分为两组,12人为市政官,另12人为顾问,这属执行机关。由百人会推定3人为市长侯选人,国王选其中1人充任市长。市长具有广泛的权力,如主持法庭,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等。但国王仍在卢昂派驻代表,过问、干涉城市重大事务(30)。
    法国有些城市类似卢昂这样自治市的,如拉罗舍尔、布尔日等,但也有很多城市并没有达到自治。象巴黎就没有自治权,它从来未能建立公社。由于巴黎工商业发达,从加佩王朝初年就建立有商人行会组织,并从国王处不断得到一些特权。十三世纪起,巴黎商会逐渐取得管理城市的权力。商会会长有权对商会成员及城内居民进行司法审判,他还负责城防建设,监督街道和桥梁的修筑,主持城市警务及粮食供应,并征收赋税。但他手中没有军权,军权由国王掌握,当十四世纪巴黎商会会长艾田·马赛组织民兵时,即被视为是篡夺王权的造反行为(31)。
    英国王权比较强大,十三世纪之前,还没有什么自治市。十三世纪起,一些城市才逐渐取得选举市政官员及市长之权。英国自治城市大约源自财政独立,即城市在和国王或封建主约定每年交纳固定税款总额后,又取得选举城守之权。由城守负责收税上交财政署,国王的郡守不再前来收税,免除对市政的干涉。城守主持财政事务,渐成市政首脑。有的地方产生市长,有的没有市长,只有城守主持。伦敦市自治起源甚早,约为1129年,其根据是1130年的税收记录,它表明伦敦已能选举城守,并自行收税上交。
    封建西欧的许多城市具有自由特权及自治权,也就是说它们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司法、行政等职能,这是西欧城市的特点之一。但这种特点,完全符合当时西欧政治分裂、法律不统一、大小封建主割据独立的状况。各封建主都是拥有行政、司法职能的独立实体、彼此之间用封君封臣关系维持,城市当然也就如此。法国于十二、三世纪时,往往把得到公社权的城市也当作封臣,使其对国王负封臣义务。腓力·奥古斯都(1180-1223年)时的王室记录,在他的教俗封臣名字后面,记有39个城市公社,这些公社都有向国王提供军役的义务。一些公社印章上的市长像,是一个全副武装的骑士,策马飞奔。市长应率领城市民兵,奉召为王服役。1222年,腓力给普瓦提埃的特权证书,即明确地说:“市民应在罗亚尔河外各处为朕服军役及骑役义务之地,犹如普瓦都封土上朕之封臣一样。”(32)
    一些城市还向封建主交纳协助金,其条件一如封臣对其封君。如阿布维尔的特权证书中说,市民应向封建主纳三种税,当封建主之子晋封骑士时纳100里弗尔,其女出嫁时纳100里弗尔,封建主本人要赎身时也纳100里弗尔(33)。另外,城市公社向封建领主行臣服礼及宣誓效忠的记载,也是不少的。
    所以有的学者说,城市是一个群众性的集体封土(34)。这正说明,城市是西欧封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它的对立物。
    还应该注意到,并不是所有的城市都能取得自由与自治,一些中小城市,尤其属于教会领主的城市,依旧服从封建主管辖,没有任何特权。即使取得自治的城市,其自治权也时常被国王收夺。伦敦城在1239-1259年间,曾有10次被国王收夺自治权,借口多是“滥用权力”。十三世纪五十--六十年代,在封建主反对亨利三世(1216-1272年)的内战中,伦敦普站在反叛的封建主一边,当封建主失败后,伦敦再次受到惩罚,被剥夺了自治权。1271年伦敦城的内部斗争引起王权干预,1284-1297年间又由国王派官员管理市政(35)。其他英国城市被取消自治权的也很多,如爱德华一世(1272-1307)时,就曾对伊普斯威奇、林肯、诺里奇、诺丁汉、北安普顿、南安普顿等取消过自治权(36)。法国的城市公社,随着王权的加强,也不断受到干预,到十四世纪时,许多公社被迫取消。国王派财政官监督城市税收及行政,城市自治遂渐渐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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