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麦地那国家时期的穆罕默德(3)
再从穆罕默德制定的法规和执行的政策来看。根据《古兰经》,这些法规、政策主要有: (一)用来保护小私有者的财产法 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2∶188) 穆罕默德特别强调保护孤儿的财产,严禁侵吞行为,认为“这确是大罪”。(4∶2)当然,对于偷盗者,处理过严,当割去他们的手。(5∶38) (二)关于奴隶制的一些规定 主人犯过、犯罪如破坏誓言、误杀信士等,均应释放一名奴隶。(4∶92,5∶89)奴婢要求订约赎身者,如主人知其“忠实”,则应与之订约,并给予一部分财产。如婢女要求保守贞操,则主人不得强迫其卖淫。(24∶33)另外,还有两点尤其引人注意:其一,用自己的财产去赎取奴隶,是穆斯林的一个义务,是伊斯兰教对信徒的一个基本要求。(2∶176—177)其二,信道的奴婢“胜过”以物配主的即不信道的男女。(2∶221) (三)关于雇工的规定。《古兰经》记载: 如果你们另雇乳母哺乳你们的婴儿,那末,你们毫无罪过,但须交付照例应给的工资。(2∶233) 显然,雇工剥削已较发展。原来商路上的脚夫、驼夫、搬运工和保镖等人,其身分也是雇工,并照例领得工资。 (四)遗产继承法 一个人死前,如有遗产,应为双亲和至亲立有遗嘱,这是伊斯兰教的定制,信徒的义务。(2∶180)关于继承细则,亦有详明规定。这里应该提及的,是女子也有继承权,只是份额略低于男子。 (五)逆产分配法 城市的居民的逆产,凡真主收归使者的,都归真主、使者、至亲、孤儿、贫民和旅客,以免那些逆产,成为在你们中富豪之间周转的东西。……那些逆产一部分归迁士中的贫民,他们曾被驱逐出境,以致丧失自己的房屋和财产。(59∶7—8) 所谓城市居民的逆产,最初可能是指麦地那犹太教徒被没收的财产。后来当然便延及其他了。 (六)借贷法 借贷必须立有借据,有人作证,或交付抵押品。(2∶282—283)但是,禁止重利,禠夺重利;债权人必须放弃余欠的重利,只可收回原来的本金;不得逼债,应待债务人宽裕时还债;提倡将债款施舍给债务人,即主动取消债务;等等。(2∶275—280,3∶130) (七)商业法 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商业也应立商业契约。(2∶282) (八)社会救济法 社会救济,是穆罕默德极为重视的一件工作,这既与他的教旨相合,又是麦地那国家社会现实状况的需要。他指出: 你们应当为主道而施舍,你们不要自投于灭亡。(2∶195) 这就把施舍、救济放到一个高度原则的地位上了。施舍什么?施舍剩余之物,(2∶219)但不得是劣质品。(2∶267)施舍的对象有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孤儿和俘虏等等。(9∶60)经费来源,主要是天课,捐献,遗产的一部分,(4∶8)从悔过的伪善者中征收的赈款和从犹太教徒中征收的丁税等。 (九)抵罪法 信道的人们啊!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末,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2∶178) 非因杀人而判处死刑者,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敌对真主和使者,而且扰乱地方的人,(5∶33)一是有夫有妇者通奸。 (十)婚姻法 有关结婚、离婚、婚姻犯罪等的规定甚为繁杂。必须提到的有:男女不平等,(4∶34)信徒不可与以物配主者婚配,(2∶221)娶奴婢为妻者,亦照例应付聘仪,(4∶25)信道的妇女可以嫁给信道的奴仆,(2∶221)穆罕默德可以比一般信徒取更多的妻子,(4∶3,33∶50—53)等等。 根据上述法规政策,再结合《古兰经》等提供的其他材料,可以对如下的几个问题略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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