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唐宋以后,中国城市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显著变化,有一些城市的政治军事地位有所下降。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原有城市的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政治权力的禁锢。按照规定,城市居民和商店均须居住或设置于由统治者划定的“坊”“市”的范围里,四周围以高墙,坊市之门晨开夕闭,城市居民的工商业活动受到严格限制。但自唐宋以来,坊制和市制已经破坏,城郭所发挥的商业功能因而日形重要。 其二,一大批与行政中心无关的中小市镇蓬勃兴起。唐朝曾经规定“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限定商业活动必须在州县行政区划内进行。然而就在唐代,经济发展已冲破统治者的禁令,于州县城治之外的农村、驿馆、关隘和渡口桥畔,兴起了难以数计的频繁交易的“草市”。到了宋代,“草市”变成“很多叫做镇和市的小商工业都市”。有人根据北宋神宗熙宁十年全国商税务的材料,指出“其中1234个是设立在州府治及县治,其余866个商税务设在大的市镇, 其税收有的竟超过小县治的商税额。”这表明在郡县行政系统之外兴起的市镇,具有多么重要的经济意义。明清时期,“江南地区发展出许多依靠农村手工丝织业及棉布纺织业进行贸易的商业市镇,它们不是靠近府治及县治的大城市,而是位于人口稠密的农村之中心点。它们是唐宋以降市镇发展的延续,不过在发展速度上更超过宋代。”⑤ 由此可见,尽管中国封建城市没有经历象西欧那样的城市自治运动,没有出现城市自治机构和达到西欧城市居民一样的自由程度,但城市经济必然是不断地突破封建制度的种种限制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有一部分城市是政治经济作用同时增长,而另一些城市的经济作用日益显著,政治军事意义逐渐下降。 三 赵建民同志还认为,“中国城市是封建统治者控制农村的有力工具”,“中国的城市发展与乡村融为一体”,它“对商品经济基本上不起促进作用”,“是巩固封建统治的顽固堡垒”。而西欧城市由于“摆脱了封建贵族的羁绊,造成了城市与乡村的分离和对立”,“刺激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瓦解封建制度的革命因素”。 其实,封建社会的城乡分离和对立,是社会分工和封建制度充分发展的产物。城市通过各种手段(如垄断价格、赋税制度、行会限制以及商业诈骗和高利贷)从经济上剥削农村,在城乡之间商品的不等价交换过程中,城市资本逐渐积累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和乡村的分离可以看作是资本与封建地产的分离,看作是“以劳动和交换为基础”的新的所有制的开始。与此同时,城市的商品经济通过各种渠道,渗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农村。一方面加剧了农民的分化和整个农村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促进了商业性农业和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 虽然城乡分离和对立的运动,基本上是在经济领域中进行的,但并不排斥政治权力对它的重要影响。在西欧中世纪,一般情况是“农村在政治上剥削城市”⑥。城乡之间在政治上的尖锐对立以及封建政权对城市的榨取,阻碍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中世纪晚期,王权加强了对城市的统治,政治权力促进城市发展的作用愈益显著。各国普遍实行的“重商主义”政策,充分发挥了商业资本在“创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条件”中的积极作用⑦,同时也加速了城市商品经济对农村自然经济的侵蚀和瓦解,城乡之间在经济上的分离和对立进一步深化了。 中国封建社会的城市与农村,在政治上并不存在西欧那样明显的对立。它们都处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直接统治之下。中国王朝的“强本抑末”或“重农轻商”政策则是压迫剥削城乡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谓“重农”,并非关心农业生产,而是力图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轻商”,也不是要杜绝工商业活动,而是要把它们禁锢在封建国家所能控制的范围内。 然而,我们决不可把政治作用夸大为决定性的因素,如果把政治权力当作首要的决定一切的因素,那就很难解释,中国与西欧城乡之间的政治关系基本相似,为什么在西欧政治权力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而在中国则严重地压抑了商品经济成长?下面试以明清时代的经济状况为例,证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城市与农村,在所谓“融为一体”的政治关系的肯后,还存在着经济上的分离和对立。 (一)荒地的大量开垦和经营地主经济的出现。 明、清时,在江南和山东城市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农村中也出现了与英国塞斯特恩寺院相类似的“经营地主”经济。在千百亩经过开垦和改良的荒地上,采取集中管理的方法,它们的经营和农产品直接跟市场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而劳动者多是经过招募,身份较自由的雇工。 (二)新市镇的兴起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 明清之际新型市镇的兴起十分迅速。仅江南五府(苏松杭嘉湖)以工商业著称的市镇就有三十多个,人口少则千余户,多达万户以上。至于作为全国经济重心的南方地区的商品粮和经济作物,如稻米、棉花、蚕丝、苎麻、兰靛、烟草、水果、甘蔗等,已形成了遍及诸省的固定的种植区域与销售市场。 (三)货币流通的增加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明清时货币经济已渗入农村。租佃关系虽仍以实物地租为主,但雇工劳动以货币支付,经济作物或商品粮产区的农民,所获得和追求的也是货币。到清中叶,货币地租已占有一定的比例。与此同时,法律规定佃农与地主并“无主仆名分”,他们之间逐渐向单纯的契约关系转化。在货币经济作用下、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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