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上面我们谈了关于民族形成问题的两种看法。我们倾向于和基本上接受摩尔根和恩格斯的看法。但是,从民族发展的实际过程出发,为了避免在阐述民族问题时陷入矛盾状态,我们可以把民族这一概念区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民族可以指一切具有上述四个特征的人们共同体,不管它处于原始社会、阶级社会,还是进而发展为无阶级的社会。狭义的民族可以按照摩尔根、恩格斯的意见,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和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从氏族部落通过部落联盟,经过部落间的合并和融合而形成的。分成广义的民族和狭义的民族,就可以把人们共同体的各个发展阶段比较全面地概括起来了,可以避免上面谈到的那些难以解释的矛盾,同时也考虑和照顾到了民族的依据和科学性。也应指出,人们共同体和民族的四个特征,在不同发展阶段是存在发展程度不同和量的差异的,但却不能因此而否定它的共同性。 明确了民族的特征和形成问题,对研究民族的发展,特别是研究原始时代的民族,是有重大意义的。与旧石器时代相适应,人们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群体是“原始游群”。在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过渡的时期,人们的社会组织出现了氏族和部落,同时也逐渐出现了在氏族部落之上的更大范围的具有一定的共同地域、共同经济、共同语言,共同文化特征的人们共同体。这种人们共同体到了新石器时代,就表现得比较明显了。在新石器时代,有各种考古文化。每一种考古文化都不是一个氏族、一个部落、甚至一个部落联盟的文化,而是更大范围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们集团的文化。这种考古文化,当然不能与民族划等号,但却表现了一定程度的民族特征。 截至1979年,我国已发现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遗址五千多处。它们分别属于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寺洼文化,江淮流域的青莲岗文化,长江流域的河姆渡文化、马家浜文化、嵩泽文化、良渚文化、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印纹陶文化,福建台湾的昙石山文化、大坌文化、园山文化、凤鼻文化,岭南和西南地区的新石器文化,北部、西北部和东北部的细石器文化、新乐文化、富河文化、红山文化、小河沿文化、夏家店下层文化、夏家店上层文化等等。这些文化,有的存在的时间大致相同,如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大汶口文化、青莲岗文化、细石器文化,距今约七千多年至六千年;大溪文化、马家窑文化、马家浜文化、新乐文化、富河文化,距今约六千年至五千年;龙山文化、齐家文化、红山文化、屈家岭文化、良渚文化,距今约五千年至四千多年。有的文化则相互有继承关系,如龙山文化是继承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青莲岗文化江北类型而发展来的;马家窑文化是继承仰韶文化发展来的,再发展为齐家文化,又与寺洼文化有密切的关系,马家浜文化是从河姆渡文化发展来的,又发展为嵩泽文化,又与青莲岗文化江南类型接近融合而发展为良渚文化;屈家岭文化继承了仰韶文化的因素,又与大汶口文化有某种继承关系;富河文化继承了仰韶文化的因素,又受了细石器文化的重大影响,再发展为红山文化、小河沿文化、夏家店下层文化;印陶文化不仅继承了良渚文化,也继承了福建、台湾以及两广地区的原始文化。这种状况不仅表明我国新石器时代的文化源流不同,也表明它们间的密切关系。 一种考古文化不一定就是一个民族的文化,但却与人们共同体、与民族有密切关系。这是很明显的。考古文化的物质文化的特征以及由此反映出来的地域、经济、社会、习俗和某些精神文化的特征,都同时又是民族的特征。因此,考古文化虽然不是区分民族的唯一标志,但却是一个重要标志;虽然不能依据它来划分民族,但却可以依此反映一定的民族属性。特别在原始时代,在没有更多的和更具体的材料来区分民族的时候,考古文化就成为重要的区分民族的依据了。我国新石器时代的考古文化,又反映一种什么样的民族状况呢?从考古文化的特征和参照以后民族的发展,仰韶文化和在仰韶文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龙山文化属于夏族或华夏民族集团的文化;大汶口文化、青莲岗文化江北型和在它们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山东龙山文化(或称典型龙山文化)属于东夷民族集团的文化;在仰韶文化基础上发展或分化出来的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以及寺洼文化,属于西戎民族集团的文化;河姆渡文化、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印纹陶文化,属于南弯民族集团古越族的文化;大溪文化和屈家岭文化,属于南蛮民族集团另一部分人们共同体的文化;细石器文化是北方游牧民族,即北狄民族集团的文化;富河文化、红山文化、小河沿文化和夏家店下层文化,基本上属于华夏民族集团,也可能有一部分与北狄民族集团中的“东胡”有融合关系;新乐文化则属于“东胡”的文化。这种民族状况表明,我国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的民族分布情况,早在新石器时代就已经大体形成了,它们的经济特点——农业定居的和游牧的,也存在了。 从我国考古文化与民族的关系,也证明在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发展阶段,人们共同体已不限于氏族部落了,而在它们之上还存在着更大范围的具有民族四大特征(与后来的民族相比虽然程度不同)的人们集团。例如,仰韶文化半坡遗址,属于氏族部落的遗存,但半坡遗址的文化特点却不限于半坡,而在更大范围内存在着。这更大范围内,就不是一个氏族和部落,而包括了许多氏族和部落。这许多的氏族和部落,难道不是一个共同的人们共同体吗?在仰韶文化的半坡类型和与半坡类型同时代的许多类型的基础上,又存在着具有一定共性的整个仰韶文化。这整个仰韶文化,又是更大范围的人们集团文化。这种集团,虽不能就称之为民族,但却有一定的民族属性。所以,它后来就成了夏族或华夏族的主要的构成部分了。仰韶文化的这种情况,不正如恩格斯阐述的野蛮时代德意志人的情况吗?他对当时约五、六百万的德意志人,分称为许多民族,而在这些民族之上又总称为德意志民族集团。我国其他考古文化,大概也与仰韶文化的人们具有同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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