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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善法典》溯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内蒙古社会科学(文史 鲍音 参加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自札姆察朗诺于1910年从鄂尔多斯首次发现《十善法典》抄本以来,学术界权威人士均认为该书系元代作品,是源于忽必烈的施政需要而问世的。究竟是不是忽必烈时代的作品,余以为尚有深入探求之必要,这便涉及到溯本求源之复杂问题。
    《十善法典》历数佛教世界神权国之历史,提出佛教源于印度,摩诃萨摩迪可汗首创政教两道并行之纲领,而后“政教两道”并行原则从印度传入吐蕃,再传入蒙古。因此人们将三大“神权国”中的“蒙古”当作“元朝”来理解,得出该书便是“元朝”神权国的施政纲领。余以为“蒙古”、“元朝”是两种概念不同的称谓。以《十善法典》中的“蒙古”当作“元朝”不免有混淆概念之嫌。人们所以这样认识,那是作品本身给人以误解造成的。
    就《十善法典》内容而言,它是“神权国”的施政纲领,这一点无庸置疑。书中亦明确提到忽必烈曾向“五色四夷”诸邦宣谕实施了“政教两道”并行之原则,并解释教权之律是咒、经,皇权之法是和平、幸福。①但是在元代汉文典籍中不曾记载忽必烈曾以神权国纲领治国。“中统诏书”明确记载了忽必烈的施政纲领是“祖述变通”实行汉法。近年来一些学者针对《十善法典》内容,提出其内容“与元代无涉”②“与元代无征”。③弗拉基米尔佐夫说:“札姆察朗诺在鄂尔多斯发现了与祭祀成吉思汗有关规定的蒙古书籍,……但是利用这些材料时必须非常审慎,因为它们的来源有些可疑。”④这里所说的“与祭祀成吉思汗有关规定的蒙古书籍”中包含了《十善法典》的蒙文抄本。在《蒙古社会制度史》中弗拉基米尔佐夫介绍了诸多蒙古典籍,他只字不提《十善法典》,也不把它当作参考书来利用,并且提出它“来源可疑”,正是告诫我们取“审慎”态度,其“可疑”之说,当有实在根据,但他并未说明。
    《十善法典》既然是“元代作品”的话,为什么没有原本呢?如果忽必烈已经把它当作“施政纲领”来实施过的话,实施过程及其影响,当反映在元代典籍中,可事实并非如此。我们知道皇帝有“起居注”,国朝有“国史院”,重大事件有吏官的记录;况且在监督实施过程中也会留下许多痕迹,可为后世人考证。但是“没有原本”、“没有颁行诏令”,《元史》诸“纪”中“无记载”,法律书籍中“无踪影”,而且事隔几百年不在北京,且在鄂尔多斯发现其抄本,这无论如何也是“可疑”的了。这一关键问题,研究者们不曾提及也不曾认真探索,只凭抄本中所及“忽必烈编著”的话来武断地认为它就是忽必烈的施政纲领,这是使人难以信服的。这正是本文提出要溯其源,究其本的原因所在了。
    沙·比拉先生在论及本书来历时说道:“多数研究家认为,这部史籍当编撰于忽必烈可汗在位时期,即13世纪下半叶。他们的依据主要是作品本身提供的材料以及萨襄彻辰所提供的材料。……能够证实这一成书年代的其他证据,目前尚未找到。”⑤所谓“作品本身提供的材料”,除上述该书提及的“忽必烈宣谕”的那一段话而外,还有彻辰·洪台吉的“序言”。此序言谈及:“是忽必烈编著”并曾“与必兰纳识里撰写本校核过”。但是彻辰·洪台吉利用过的“必兰纳识里撰写本”,也不存在,更没有哪一本典籍曾记载元文宗时的必兰纳识里国师,怎样应颁行的需要而重撰此书。必兰纳识里,何许人也?《元史·释老传》中有其传,是畏兀儿人,精通诸国语,翻译大家,因“图谋不轨”受诛。而海西希先生曾提出,此必兰纳识里是畏兀儿人,并非该书序言所提畏兀金氏族。他说16世纪鄂尔多斯蒙古氏族中有许多畏兀儿金氏。又有学者认为元代必兰纳识里是国师,序言所及必兰纳识里是“微征国师”。这“国师”和“微征国师”是两种不同概念的称谓,不能混为一谈。⑥这样,学术界关于必兰纳识里究竟是指元文宗的国师,还是指16世纪鄂尔多斯人的问题,也应视作有“争议”的问题了。可是已有许多研究文章,已经下了“定论”,把《十善法典》成书时代定为1330年,即元文宗时期。这也是我们提出要追溯其源的理由之一。
    至于“萨襄彻辰提供的材料”,当指《蒙古源流》提及的作者萨襄彻辰利用其曾祖彻辰·洪台吉传下来保存于府内的“尊上转轮王著之《经教源流》”而言,此即其家传《十善法典》。但是萨襄彻辰并不了解此书“序言”的许多“矛盾”之处,因而沿袭了“序言”所记“系忽必烈编著”之说。关于这种记载,我们无须再作什么文章来考证其情,还是就其所提供的其他材料来叙说我们所要追溯的问题。《蒙古源流》在蒙藏典籍中是第一个明确记载“蒙古国”首次颁行《十善法典》的一部书。在《蒙古源流》中报道了达赖三世与北元阿拉坦汗于1578年在青海仰华寺法会上会晤的情景,彻辰·洪台吉致词并颁布了《十福经教之法》,这正是蒙古政权以佛教治理国家,宣布萨满教应是取缔的宗教之始。《十福经教之法》这个译名是道润梯步的译法,其实按蒙文原意应是《十善法律之书》。这样可以明确,该书记载的当时公布的正是神权国的施政大法。更为重要的佐证是《蒙古源流》不曾言明忽必烈曾颁行过《十善法律之书》,这样可以作出结论,北元政权在蒙古政权中第一次颁行了《十善法律》。这里可摘录它的成书过程:“参酌先时土伯特之转轮三可汗,蒙古之忽必烈彻辰可汗时之典章旧例,创立《十福经教之法》。”⑦这里说的是“参酌”“典章旧例”,不是照搬忽必烈时的《十善法典》,更没有说忽必烈时就有过《十善法典》。更为明确的是“创立”,说明以前不曾有过《十善法律之书》。事实也是这样,仰华寺法会以后藏传佛教格鲁派以“祭坛与王位”联盟的合法权力在蒙古地区传播佛教,这与元朝佛教只在宫廷和上层贵族中传播,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了。在某种意义上,这时的佛教才真正成了全蒙古人的信仰,成了“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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