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善法典》溯源(3)
西藏文化对蒙古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十善法典》无论从内容或形式方面都证明,它是吐蕃佛教文化的产物。从宗教的虚伪性而言,其基本精神“业果论”,就是骗人的理论,它以虚幻而不可捉摸的“来世幸福”,引导人们解脱烦恼,以求“精神寄托”。《十善法典》连篇累牍地论述了佛教理论及其教义和法规,并鼓吹成吉思汗是瓦齐尔巴尼的化身,忽必烈是满珠希里·普提斯特的化身。其实忽必烈本身不曾这样讲,忽必烈本人盖不会这样自我鼓吹,其中已道出了该书的假托面目。 “化身论”形成于北元时期,其理论系统化的典籍则是其后面世的《蒙古源流》,而此论最初却出现于《十善法典》。“化身论”以佛教神秘理论把“祭坛和王位”神化起来,从此可汗成了普提斯特种属,说所谓“神权国”是“神”统治的国家。这种说教在北元时期成为“社会意识”,起到了愚化人民的作用。阿拉坦汗便成了高于北元察哈尔正宗可汗的格根(活佛)可汗。这正是佛教格鲁派传入蒙古时期以宗教神权理论”神化可汗的具体体现,它的形成使阿拉坦汗的权威立刻上升到至高不可侵犯的神圣位置。纵观《十善法典》全部内容其意图便显而易见。仰华寺法会上达赖三世把自己比作八思巴的化身,阿拉坦汗亦把自己比作忽必烈的化身,而忽必烈是普提斯特种属,那察哈尔正宗大汗,便不在话下了。祭坛和汗权的联盟正式宣告形成,《十福经教之法》以法律形式保障了这种权力。《十善法典》打出忽必烈编著、颁行的旗号正是维护和保证这一政治目的的实现而使用的“手法”。这也是《十善法典》以“伏藏”作品模式出笼的真正意图所在。 我们有理由认为“化身论”在元代没有成为“社会意识”,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元朝的藏传佛教只流行于宫廷而不曾广泛传播于蒙古地区。 三、《十善法典》的史料来源 《十善法典》名称来源于西藏,其史料有许多来自西藏的痕迹,举其大略如次: 该书开头所引“经教之律如护身绫结牢不可解,皇权之法如金制镣铐坚不可摧。”一句,是《赤松德赞法规》引言中“法之规如丝绳一般结实,王之规如金轭一般沉重。”一句的照搬抄用,两句在蒙藏文中意思相同,只是汉译时略有不同罢了。我们将《十善法典》中的有关法规条文“与《赤松德赞法规》中相应各点做一番对比之后不难发现,它们无论在内容上,或在叙述形式上都很相仿。”(13)重要的相仿之处还在于,两篇文字都属于所谓十善法规,亦即属于达磨法规。可以满有把握的说,彻辰·洪台吉“创造性地将这些法规运于本国条件。”(14)彻辰·洪台吉在《十善法典》中将《赤松德赞法规》中的“五无间”改为“四罪”,两相对照可以说明它的来源及其沿袭性了。“五无间”是“杀父、杀母,因恶谋而使佛身流血,杀阿罗汉,杀喇嘛和呼必拉克。”《十善法典》将其改为“四罪”:“杀喇嘛师傅,因恶谋而使佛身流血,伤害父母,反国乱国。”这样,曾是纯属宗教法规的条文变成了政教内容具备的条文了。 《赤松德赞第二诏书》说:“如果世间无此佛法,无数众生均将投生并轮回于四生(胎生、卵生、化生及湿生)之内,在从原始迄至终极之间,均以本人之业力而如是轮回之。”该书在解释凭“业力轮回”的时候,具体提出:“所谓身语意三业尽行好事者则成善者,而尽行罪孳者则成恶者。”《十善法典》正是宣传人们要遵行“十善”,而“十善”即以身语意三业所分述为:身三业即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语四业即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意三业即不贪欲、不嗔恚、不邪见。“十善法”亦称“十善业”,两书基本旨意毫无二致。《十善法典》来自吐蕃赤松德赞时期的诸多原始文件,这是可以定论的。 《赤松德赞诏书》说:“何谓超世间之福德与智慧的善业?即除十善之外的四谛、与顺缘相合而出现的十二支、三十七助道品、十度。上述之果四无畏、四正智、十力、十八不共佛法及三十二相等。至于上述详细之理由均在佛经之中……倘若实行这些佛法之关键,则对此佛法或是抛弃或是奉行即可酌情而知矣。”(15)《十善法典》所宣扬的法规内容尽含上述佛法,可以归结为“行善止恶”,而加上了处罚措施。它参考了《赤松德赞诏书》又高于它的内容,完全根据蒙古国情,还加进了行政机构及宗教机构及其官职。 《十善法典》来自佛教世尊释迦牟尼。“法”之意,乃梵语“达磨”,具体解释为轨义。《成唯识论》说:“法谓轨持”;轨就是轨范。佛法之法,是指佛陀依如实所觉而宣示于世间众生的善巧教法,这些教法,有它的自体,可以做为一切众生的轨则,与“达磨”的意义相当,所以名之为“法”。“十善法”属于佛法范畴;佛法亦称法,其范围、正体包含三乘无漏所摄的教、理、行、果。教即文字声音,理即二谛四谛等义理,行即三乘所修的二利行,果即三乘无学无得的二转依果。若就此所化的机来说,则法可以为五乘,为人乘说五戒法,为天乘说十善法,为声闻乘说四谛法,为独觉乘说十二因缘法,为菩萨乘说六波罗蜜多法。若就对治的法门来说,则有八万四千法,就修持的总纲来说,则只有戒定慧三学。《十善法典》以此佛法为基本理论涉及到“宏扬佛法”,通悟“咒、经”、密乘法术、行十善、消除五害、禅修五性、四生六类普渡苦海,成为无际天海之掌航者,把“义达摩佛永置心窝”,等等。此佛法要义之宣教,其源盖佛经也,绝不是忽必烈之伟大“创造”。《白史》应译作《十善法门正典》,简称《十善法典》其意皆由佛之法门而来,因此需更正《白史》这个错译之名称。 有研究者以为《十善法典》来自忽必烈的《珍珠诏书》。余以为《珍珠诏书》是忽必烈赐给八思巴的诏书,为保障八思巴能够在西藏实施政教权力而发;这份诏书丝毫没有涉及蒙古地区和中原汉地政教事宜,以忽必烈所说:“无分派别一体敬奉”的话为根据,这是对西藏各派而言。《诏书》中还说:“对于如是而行的众僧侣,则军官、军人、管城子、达鲁花赤官人、金字使者等,无论何人均不得让僧人远迁,不得委派僧人支付任何军差、差税、乌拉等三项差赋。不得反释氏之教而行。”这些话既不是对中原,也不是对蒙古地区,是专指对西藏僧侣的优待政策,还不包括西藏的世俗民众,世俗民众必须按时缴纳赋税。这份诏书写于1264年。因为当时委任八思巴治理西藏,有了这份诏书八思巴就可以依恃元朝中央的强大行政权力的支持,在西藏实施一切管理措施。忽必烈为保证八思巴的权力曾这样说道:“委任他担任一切僧人的保护者、讲法者、听法者、修行的带头者。”这说明忽必烈支持八思巴在西藏地区以佛法治理西藏,以“十善法”约束僧俗民众。那地方本来就是采用这种治理方法,忽必烈“因其俗而制其人”罢了。可是彻辰·洪台吉将西藏局部地区实施的“政教并行”原则及其法规篡改为整个元朝统辖地区所实施的政策,并编造曾向“五色四夷”诸邦“宣谕”,无怪乎“与元代无涉”了。不过因元代在局部地区实施,并有忽必烈大作佛事,大建庙宇,重用“帝师”等僧官,以致造成了莫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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