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二、三世纪,日本出现了领有三十余国的邪马台国,它在日本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如何分析邪马台的社会性质,历来是史家所关注和争论的问题。综合中日两国史家的观点,大致为以下四种:(1)邪马台已具备国家的特征,是日本列岛上第一国家政权;(2)邪马台虽然已出现身份差别和部分奴隶,但以阶级对立为特征的国家尚未完全形成,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发展阶段;(3 )邪马台与其所领有的各国,已出现阶级压迫和身份等级,专制君主制在萌芽状态之中;(4)邪马台的社会分化、身份秩序的出现,反映了向总体奴隶制转化的趋势。 弄清邪马台的社会性质,对认识日本国家的起源、日本古代史的分期和古代日本国家的特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就此略述拙见,以就教于同行。 一 从阶级的萌芽到国家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如何认识其量的积累与质的飞跃,是一个相当难以解决的问题。古代日本的邪马台更是如此。 原始社会末期的阶级萌芽,一般都是从奴隶占有开始的。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使占有他人劳动成为可能。于是,强大的氏族首领便通过战争掠夺或惩罚本氏族成员的方式,占有越来越多的奴隶。最初,奴隶仅仅是强大氏族首领的侍从,进而发展为众多氏族首领拥有家内奴隶,最终扩大到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这时社会便陷入了无法摆脱的阶级对抗之中。如果我们可以这样的逻辑来分析邪马台的社会分化状况,就不难确定其社会发展阶段了。如下史料证明,邪马台国确已出现奴隶:女王卑称呼“以婢千人自侍”;用被称为“生口”的男女奴隶,向中国的魏王朝进贡;卑弥呼死后,“殉葬者奴婢百余人”。①然而,我们对史料所记载的这些邪马台的奴隶加以分析,却有这样几点不容忽视的:第一,在这些处于奴隶身份的人中,婢(女奴隶)多、奴(男奴隶)少。这可能与当时的氏族习惯法规定的犯法者“没其妻子”有关。邪马台的“下户”一般也有“二三妇”,沦为奴婢的大概就是她们之中的一部分人。第二,这些奴隶基本被用在服侍女王、殉葬和进贡等方面,而并无用于社会生产方面的记载。卑弥呼死后用百余人殉葬,也说明奴隶的剩余劳动极其有限,在生产领域很少使用奴隶。否则,在人口不多的岛国,似乎并不致以这么多人殉葬。第三,卑弥呼为王前,曾出现“相攻代历年”的局面,卑弥呼死后又发生过“更相诛杀”的事件,在这些氏族集团的角逐中,并未见奴隶有何反应的记载。这可以说明奴隶在整个社会人口比例上还为数不多,尚未形成对社会有影响、可与奴隶主相对抗的力量。 考察某一社会的阶级关系,其各集团的经济地位是首要的依据。只有当“其中一种集团能够经常占有另一种集团为劳动的时候和地方”,②阶级社会才会象十月怀胎的婴儿一样,呱呱坠地。任何观念的、法律的、政治的东西,都只是受其制约而服务于它的。在邪马台,表示身份差别的规范确乎不少:“诸国文身各异,或左或右,或大或小,尊卑有差”;“见大人所敬,但搏手以当跪拜”;“下户与大人相逢道路,逡巡入草,传辞说事,或蹲或跪,两手据地,为之恭敬。”这些当然已是社会分化的表现,但尚未见“大人”对“下户”劳动的占有,因而不能说邪马台已进入两大集团相对抗的阶级社会。至于那些尊长敬上的礼仪,本是在原始社会即早已有之的。且不说上古的原始部族,就是在现存的原始氏族部落中,对长者的尊崇之礼,也是相当严格的。理解其因并不困难,因为处于这此等社会发展阶段的人们往往把祖先视为神,而长者又被视为祖先的代言人。特别是在对祖先积累经验的传承、生产的指挥、氏族内部关系的协调,以及在同其他部族抗争或共处中求生等方面,更离不开长者,所有这一切便形成了浓厚而古朴的敬长之风。至于那种“或蹲或跪,两手据地”的施敬方式,可能起源更为久远,大约与人类远古祖先的臂行习惯也是不无关系的。当然,我们还应看到,邪马台那种尊卑有序的礼仪,也难免没有中国文化影响的因素。但是,阶级社会形成的根本标志,毕竟是一个集团对另一集团的“经常”的经济剥削,其外的各类表现形式,不过是不可缺少的参数而已。我们据此认为,邪马台尚不符合这一标志,它尚处在向阶级社会迈进之中。 认定阶级社会之形成,考察当时之婚姻形态也是必要和有效的。因为任何婚姻形态都无可避免地受一定的社会经济的制约,而与当时特定的社会形态相适应。史书记载,邪马台“大人皆四五妇,下户或二三妇。妇人不淫,不妒忌”。这段记载对于我们了解邪马台的婚姻形态很有价值,但是据此便断言邪马台阶级社会身份秩序已经确立,那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不能只强调“大人皆四五妇”,而忽视身为氏族普通成员的“下户”也有“二三妇”;不能只看“大人”、“下户”多妇,而对“妇人不淫、不妒忌”的记述视而不见,以为于婚姻形态无关紧要;不能对男子多妇仅仅从婚姻制度和阶级关系上去论析,而将当时社会男女人口比例情况置于视野之外。试想当时奴隶尚不多,其中女奴所占比重又很大,而为居民绝大多数的“大人”和“下户”又都占有“四五妇”、“二三妇”,这样的男女人口比例是何等的失调啊!如果对这一问题不做全面、具体的分析,是很难得出正确结论的。恩格斯在分析婚姻形态与社会历史时代的关系时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③邪马台的“大人皆四五妇”与“下户或二三妇”,正符合恩格斯的第四种论断,也就是说,邪马台当时正处于“对女奴的统治和多妻制”的“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这种婚姻形态下,女人之数量是几倍于男人的,那么,邪马台的男女人口比例何以如此失调,女人何以如此之众呢?这一疑点我们可从古代日本民俗中找到较为满意的解释。郑舜功在《日本一鉴》中写道:古代日本“抑非少生,若生男多,俗通厌之。其生母当生产时,审系男产,男多必厌,即执儿身,乃提儿首扭杀之。其残忍也如此。欲女多者,俗妻妾多之故也。”日本杀婴的习俗直到十六世纪也未见收敛,当时旅居日本的葡萄牙传教士弗洛伊斯说:“在日本,妇女如果认为不能抚养,就用脚踩住婴儿喉部把他憋死。”④邪马台杀男婴的风俗。可能是母系氏族社会对女性崇拜的超常的遗风。邪马台接近母系氏族公社时代,承袭此风理所当然。可见,将邪马台“大人皆四五妇”、“下户或二三妇”,看成是阶级社会身份秩序的标志,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讲都是不妥的。“大人皆四五妇”充其量也只不过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产物。其实,无论“大人皆四五妇”,还是“下户或二三妇”,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民族风俗,而“妇人不淫,不妒忌”,则是维系这种风俗使之保持稳定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大人”与“下户”之间的“四五妇”与“二三妇”的差别,固然已反映出身份上的差异,但那还只是社会正在分化的佐证,还谈不上是什么严格身份秩序的标志。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在邪马台时代,对立阶级尚处于形成过程中,至于阶级对抗,则更远未成为社会的基本矛盾。只有当“下户”的劳动“经常”被他人所占有的时候,社会才会进入无法摆脱的阶级对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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