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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豪萨圣战与北尼日利亚的社会变迁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李忠人 参加讨论

1804年,在西非豪萨地区(即现今北尼日利亚)爆发了一场伊斯兰圣战。它由一位名叫奥斯曼·丹·福迪奥的富拉尼人穆斯林领袖所发动,前后持续了30多年。圣战消除了该地区长期以来的分裂割据状态,建立了一个穆斯林大帝国(帝国的总面积466,000平方公里),对该地区的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从政治、经济及思想文化三个方面的变化说明圣战对北尼日利亚社会发展的作用。
    圣战引起了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
    圣战建立的穆斯林帝国,确立了中央统一,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神权封建管理体制。圣战前,豪萨各国基本属于奴隶制城邦、中央实行一种不十分发达的奴隶主贵族民主制,国王由城邦贵族议事会选举产生。国王之下设行政首脑宫相,其下设管理各种事务的官吏。奴隶制一般分为集体和家内两种,集体奴隶制集中在大奴隶主或统治者阶层的土地上,奴隶成群结队聚集在“奴隶村”集体为主人劳作。家内奴隶制则多存在于普通平民或小奴隶主家庭,主人及家庭成员与奴隶共同生产和生活。奴隶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他们除在主人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外,也有的为主人经商放牧,从事营造以及充当宫廷宦官和家内什人、随从。他们虽没有人身自由,随时有被拉去服兵役、徭役、或被作为祭品、礼品、商品虐杀,赠送或买卖的可能,但奴隶主对奴隶的压迫不象古罗马及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那样残暴。家内奴并不十分受到主人的歧视,往往被主人视之若“子”、“女”。跟随酋长、国王的天生奴隶,有的也深得赏识,甚而取得一定官位。奴隶村的奴隶,被主人允许成婚,而后恩赐他们一个安身茅屋,也能领到一点劳动所得。甚至也出现奴隶占有奴隶,奴隶的奴隶也拥有奴隶的奇特现象。
    圣战后,索科托帝国把征服占领的地区统一到索科托和格万杜为中心的中央政府。地方上建立起大约15个左右的大埃米尔国和大致相同数量的小埃米尔国。中央掌握地方统治者的贡纳豁免和官职任命权,控制最高审判权和伊斯兰法解释权。此外,最初还通过奥斯曼等领袖的个人威望以及他们与各埃米尔的私人密切关系或师生关系,后来通过与地方统治者签订巴亚(baya,臣服)契约、通过信函指导、派遣特使定期监督,通过联姻等加强对地方统治的控制。各埃米尔国每年固定向中央政府交付一定的贡纳和税收,紧要关头有义务应招出兵帮助中央政府进行军事行动。同时拥有比较大的独立自主权,有自己议事会、法庭、军队,并可以自己任命所属官吏、征收赋税。
    圣战后,帝国确立起统治阶层的神权封建等级制,并形成等级网。哈里发是帝国最高统治者,是一切权威的源泉,不仅垄断对伊斯兰教法的解释权,也是最高行政和司法首脑。中央官吏和地方埃米尔均由他任命。他命令各埃米尔严格执行伊斯兰法,以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和司法税收。同时向埃米尔通报重大事件如对敌作战,解决各埃米尔国间的纠纷等。仅次于哈里发的是帝国的宰相维齐尔(wazir),他们是哈里发的左右手和代理人,代表哈里发巡视帝国各地,任命地方埃米尔。某种程度上对某些任命享有自主权,对某些区域也拥有直辖监督权。维齐尔属下有一批助手或代理人,组成顾问班子,协助维齐尔处理事务,或代表维齐尔出使各地充当各种使臣,维齐尔之下是中央的其他官员包括法官(Quda)、按察、军队司令、宗教事务官、禁恶扬善官及税收官等,负责各种具体事务的管理和处理。他们之下是各埃米尔国的埃米尔,再下是由埃米尔任命的所属官吏。
    圣战使伊斯兰法取代了传统习惯法的统治地位。设立了专门的法庭和法官,司法独立于行政,形成独立体系。帝国的最高法庭是哈里发的法庭。各埃米尔也有自己的法庭,处理诸如土地纠纷,管理失误,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关系等问题,并有权作出死刑判决。埃米尔法庭属下的法庭负责上述问题以外的案件,无权作死刑判决。另外在里巴特重镇及一些工商业中心乃至村庄也设有小型法庭。凡对地方审判不服者,可上诉到驻节在每一埃米尔国的首席法官卡迪那里,直到最后上诉至索科托哈里发的法庭,作出终审裁定。
    圣战后,帝国确立了封建领地制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制度。圣战过程中及帝国建立以后,豪萨贵族逃亡留下的无主土地及未开垦或抛荒的土地,被分给各个等级的贵族官僚,形成封建领地。这些贵族官僚再进一步将之分封给属下的官僚或家臣。有的埃米尔为防止属下封地形成大领地或受封者尾大不掉,往往把封地分散,甚而禁止受封者到领地上定居,规定他们住在朝内,由其他心腹或收税人“贾卡代”管理领地。领地分为世袭和非世袭两种。
    一般说来中央大官僚和维齐尔及皇族成员的领地是世袭的,地方埃米及属下的领地不世袭。领地不能转让,也不能买卖,发展农庄经济(类似西欧封建早期的庄园经济)。农庄土地分为领主直领地和农奴份地两种。农奴是主要生产者,但也有不少的奴隶。农奴份地有的是大田土地,有的是庭院小块地。他们有自己的住房,居住在领主土地上,在固定的时间内为自己的份地劳动。所获产品除庭院收获物外,其它农产品的分配由主人支配。农奴在宗教、婚姻及社会习俗等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人身自由受到很大限制,虽平常不能被买卖,然而农庄主若要把农庄分给子女或卖掉时,农庄的农奴也可以随之被分配或卖掉。也有成群结队离开领地到生荒地去定居的现象。奴隶则被组织起来,由监工管理,在农庄主的土地上集体农作。
    此外,圣战后帝国的农民阶层不断扩大。许多参加、支持过圣战的非富拉尼人在圣战之后得到耕地,成为自耕农。定居富拉尼人得到土地成为自由农民。许多的博罗杰游牧富拉尼人因参加圣战政治地位发生变化,特别是受里巴特政策的鼓励逐渐弃牧务农,转为定居农民。他们生活在自己的耕地上,向封建主交纳贡税包括地租(一般为食物)、服兵役和徭役。有的农民也拥有少数农奴或奴隶,但他们的家庭成员与之一起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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