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历史上的重大改革与吸收外来文化(2)
二 既然上述三次改革都与外来文化的冲击和影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就决定了改革的基本的价值取向,即吸收外来文化,加快日本历史发展的进程,实现质的飞跃。从这个意义上讲,日本历史上的三次重大改革,实际上又是吸收外来文化的三个重要阶段。 大化革新是第一个阶段。这个时期的日本,把中国的唐朝作为其仿效的蓝本,因此又可称之为“仿唐”阶段。 模仿中国,主要是政治革新方面。自古以来,中国文明以集权统治为中心,大化革新时期的日本认识到了政治统一的必要性,并接受了关于君主具有至高无上权力的观点,并力图把他们自己的半神化的领袖变成中国式的世俗统治者。在天皇下面,日本人仿效中国设置了中央集权的国家机构。全国划分为若干郡,由中央派遣官吏进行治理。中国的法典几乎一字不改地被照搬过去。首都建立了一套复杂的官僚政府机构。此外还建立了一套中国式的复杂的宫廷等级制度,以代替原有的皇族和地方氏族的等级制度,并设置了大量的官职。 在土地所有制和税收制度方面,日本也摹仿中国,废除了贵族私有的土地制度和部民制,规定土地为中央政府所有,并施行“班田收授法”,以相等的份额将土地定期分给农民。同时,统一租税,实行租庸调制,使每户农民大体上按照人头担负统一的赋税。 除此之外,中国的哲学和文学被广泛吸收,并深深影响了日本的思想风格。由于引进中国先进的技术,在纺织、漆器、冶金等工艺领域中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⑩ 明治维新是日本历史上变革最深刻的时期,这个阶段以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可以称之为“仿欧”阶段。 维新初期,刚刚打破封建主义桎梏的日本还处于极端落后的状态,它与西方先进国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的唯一出路便是向西方学习,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杰出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就曾说:“如果想使日本文明进步,就必须以欧洲文明为目标,确定它为一切议论的标准,而以这个标准来衡量事物的利害得失。”(11)1871年11月,明治政府即决定派遣以岩仓具视为全权大使,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为全权副使的大型使节团前往美国和欧洲各国进行考察。使节团一行考察了英、法、比、荷、德、俄、丹、瑞(典)、意、奥、瑞(士)等12个国家,实地考察了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制度。通过考察认识到,只有重视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才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才能维护国家的独立;要富国强兵,就必须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建立法制,实行专制的集权主义统治;对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以缩小和欧美的差距。这样便为改革提供了依据。 与此同时,明治政府在国内大量地移植和引进了西方先进国家的各种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和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文化教育。在“富国强兵”、“殖产兴业”、“文明开化”三大口号之下,掀起了大规模的“欧化”运动。 在政治制度方面,参照欧美的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日本式的立宪议会制度,“天下之权力皆归太政官,使政令无出于二途之患。太政官之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使无偏重之患”,“立法官不得兼任行政官、行政官不得兼任立法官”。(12) 在文化教育方面,明治政府发布法令,将府县旧有学校一并撤销,重新设立学校;推行法国式的学区制,分别设置大、中、小学区,大中小学普遍用欧美教材的译本或原版本,大学和专科学校聘用外籍教师讲学。 改革也触及到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领域,明治政府大力宣传、奖励以至移植西方的生活方式,发布一系列政令,允许人们有剪短发和不挂佩刀的自由,废除天保历(1841年实行的历法,属阴历),采用公历,定西式礼服为官员礼服,提侣官员着西装。欧化之风席卷全国,欧式建筑拔地而起,西装、洋伞充斥街衢,新式的交通工具取代了轿子,电话电报的使用,使旧时代的“飞脚”、“传马”销声匿迹,甚至饮食结构也日益欧化,牛肉被称为“开化的药铺,文明的药剂”。 移植欧美文明的结果,使日本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仅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就走完了欧美国家费时一、二百年才完成的近代化路程,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成为当时亚洲唯一的民族独立国家。 战后民主改革是日本历史上吸收外来文化的第三个重要阶段。这场改革是以美国资产阶级的民主价值观念为主旨的,可以称之为“仿美”阶段。 战后民主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取缔极端的民族主义团体,废除一切压制性法令,允许人民参政议政,释放政治犯,裁减政府机构,解除军国主义分子的公职等。民主改革最核心的部分是制订新宪法——《日本国宪法》。新宪法与1889年颁布实施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有着根本的区别,明治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天皇乃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13)天皇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官员任免权,陆海军统帅权,宣战、讲和及缔约权,变更法律权等等。明治宪法的实质是天皇专制主义,这对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法西斯主义的道路起了极大作用。正因为如此,制订一部民主宪法成了战后民主改革的首要任务。在国际和日本国内民主进步力量的共同斗争之下, 《日本国宪法》于1946年11月3日正式公布,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 宪法以美国和欧洲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做为参考,融合了其中较好的原则和条文规定,以维护资本主义制度为宗旨,削弱了天皇的权力,“天皇是日本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主权所在的全体日本国民的意志为依据”;仿效美国宪法所宣称的“人民主权主义”,标榜实行“国民主权主义”,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力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方面,采取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实行了英国式的议会内阁制,规定“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行政权属于内阁”,“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新宪法还扩大了国民的民主权利,关于国民权利的规定,基本上吸收了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英国和美国的《权利法案》以及德国的《魏玛宪法》的有关内容,保障国民所拥有的基本人权、财产权、参政权、生存权、自由权等等。此外新宪法还明确规定放弃战争,否认交战权。(14) 新宪法的制订和实施,对于日本成为一个现代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国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战后日本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摄取美国文化的结果,使日本由一个遍体鳞伤的战败国开始腾飞,成为举世瞩目的经济大国。 总而言之,日本历史上的三次重大改革都是以吸收外来文化为主要内容,因此每一次改革又是外来文化与日本文化的一次大交流,吸收外来文化反过来又促进改革向深度、广度发展,从而使日本历史出现跳跃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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