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是世界上最富特色的国家之一。在它700多年的历史中形成的联邦制度、中立原则和民主传统一直令世人瞩目。本文拟从介绍瑞士民主独特的形式、传统着手,加强对不同国家民主进程的差异的认识,进而深化民主课题的研究。 一 民主的本义就是人民主权,是平等的公民共同参加、决定、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利。民主的方式基本可分为两种:①直接民主:古已有之,其表现形式有“露天议会”和“公民投票”,人民直接参政;②间接民主:资产阶级革命后创设的代议制民主,具体体现在普选制、分权制、议会制、多党制等形式上,由人民把国家权力托付给由普选产生的代表。 今天在瑞士,这两种民主方式共存、互补,形成独有的特点而有别于其他国家。 1.瑞士的直接民主制 “露天议会”(或称“广场集会”)这种典型的古代直接民主形式在世界上已近绝迹,却仍存在瑞士东部、中部5个小州或半州中。③每年4月最后一周或5 月第一周的星期日,这些州年满20岁②有公民权的男性公民身着传统服装,往往还配带饰有家族徽志的佩剑举行露天集会,以举手(举剑)方式选举本州官员,决定本州行政、法律、财政等重大问题。 “公民投票”,即公民除了享有一般代议制中的选举权外,还在立宪和立法方面享有直接参与权。这种形式也称“半直接民主”。在瑞士政治生活中,“公民投票”占重要位置。其内容含“公民复决”和“公民创制”两方面。“公民复决”始订于1848年宪法,在1874年修改宪法中进一步完善。“公民复决”又分“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两种。凡就修改宪法及政府议会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令进行公民复决,属于“强制性”的,其条件是议会决定,或在3个月内有至少5万名公民签名要求修改宪法;就某些联邦立法、一般决定、紧急决定以及签订国际条约等进行公民复决,属于“非强制性”的,其条件是5万(过去为3万)名公民签字要求或有8个州提出要求。“公民创制”在1891年修改宪法时被引入联邦宪法。据此,在18个月内有10万名(过去为5万名)公民书面提出创议性提案便可具体要求增订、修改或废止宪法中具体条文,部分或全部修改或增删宪法。各州居民对州宪法的修改也享有创制权。有些州还可倡议制订一般性法律。1921年根据人民倡议,宪法明确期限较长的国际条约应交全民复决。 2.瑞士的代议民主制 联邦宪法第43、74条规定,凡年满20岁的有政治权利的男女公民均有选举权,参加联邦范围内的一切选举和投票活动。各州法律所定的选举规定亦保留可行。 瑞士联邦立法机构为两院制的联邦议会。“联邦院”相当于上院,代表各州利益。根据联邦宪法第80条,各州选代表2名,半州1名③。目前联邦院共有46名议员。“国民院”相当于下院,1962年11月起宪法第72条规定议席200个, 由公民普选产生,在全国按人口比例选举,约3万人选1名,不足3万人的半州或小州也可选1名。议员任期4年,均为义务兼职。在瑞士,只有由权力相等的两院通过的法令才生效。 瑞士联邦最高行政权由一个“联邦委员会”执掌。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由7名委员组成,分别担任联邦7个部④的部长,并逐年轮流担任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任期1年,需经议会两院选举委任,不得连任。联邦委员任期4年,可连任。各部事务虽然分管,但却共同负责,一切大事均需经委员集体讨论、磋商,作出共同遵守的决定,才可付诸实施。即使负责该部的委员本人不同意,亦应执行集体决定。这样,政府成员的种种差异,意见分歧都不会构成政府危机,因此政局平稳。此外,由于联邦委员会主席每年轮换,既不算国家元首,也不算政府首脑,只是7委员中平等的一员,只在当年开会时主持会议。这样, 实际上瑞士联邦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是“联邦委员会”这个集体。 瑞士最高司法机构是联邦法院,自1874年起设立在瑞士西部法语区沃州首府洛桑。该最高法院由26至30名法官组成,原则上由联邦议会选举,任期6年。 法院内设民事、刑事等数个法庭,每个法庭有3至5名法官,每个法官可兼任不同法庭成员。自1917年起,在瑞士中部德语区城市卢塞恩另设一个联邦保险法院,以保持法、德语区的平衡。该法院由7名法官组成,专门审理社会保险方面的案件。 和其他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一样,瑞士也是多党制国家。但是,瑞士的党派问题、党派作用,又与其他国家无相同之处,其主要特点如下: ①党派繁多。在瑞士全国有大小政党30余个,其中只有13个党占有议席,4 个主要大党为执政党(即激进民主党、基督教民主党、社会党和中间民主联盟),其余均为在野党。 ②权力均分。在野党力量薄弱分散;执政党之间根据协商原则,在最高行政机构“联邦委员会”内实行按实际政治力量分配名额的“奇妙方案”即在7 人委员会中,3大党各占两个名额,中间民主联盟占1名。这一结构自1959年以来原则上不改变。⑤ ③影响有限。在瑞士,虽然党派繁多,共同参政,但是宪法对此却不作任何规定。意见分歧的各党派共同之处在于:a.人数相对少(不足20%的选民有党派归属);b.经费很有限;c.按联邦主义建立组织,各州分部有很大的自主权;d.影响远不如一些经济、职业利益集团。 而在瑞士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种经济、职业利益集团一般有较好的财政基础、实力,有历史上形成的合法组织形式和社会影响,特别是在广大劳动群众之中。由此而决定了瑞士各政党的政治意识较之职业集团的经济意识薄弱。往往议员竞选人不仅从属某一政党,而且也代表一个社会阶层或职业集团、经济联盟(如代表雇主、工人、商界的协会,农业协会等)。当其所代表的政党的意识形态或理论与其所代表的社会阶层、集团的利益冲突时,他应抛开前者而维护其所代表的阶层、集团的利益,这样才有可能获取更大的支持,得到更多的选票进入议会。由此,可以说在瑞士政党对国家的影响并不象其他西方国家那样明显,那样起决定性领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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