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作为一个联邦国家,瑞士的民主特别体现在3个层次上,即联邦、州和社区。其民主基础在于地方自治。其3者关系是:“联邦掌管,各州治理,”⑥“社区是民主组织的原型。”⑦ 在瑞士3级政权中,州起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为了很好地认识瑞士,应当懂得什么是在联邦国家里的州自治。”⑧ 联邦政府状况上面已介绍过。联邦本身由23个州组成(其中3个州各分为两个半州,因此也常称为26个州)。联邦宪法第1条就确认瑞士联邦是由“23个主权州的人民”联合组成。⑨宪法第3条保障各州行使的主权:“各州享有主权, 不受联邦宪法限制,据此,它们享有一切不在联邦权力之限的权利。”⑩这样,瑞士各州在遵守共同的联邦宪法的同时,各自拥有自己的宪法,独立的司法、立法、财政权,甚至部分警务军事权限,体现联邦内部的州自治原则。当然,州自治权虽然很大,但并不是全面、无限制的,因为宪法中有数条条文明确联邦与各州的关系,特别是第6条,要求各州宪法不得违反联邦宪法内容。这一条文的另一层意义在于明文规定各州只有设立共和民主形式才拥有政治权利,而且州宪法必须为人民接受,应大多数公民要求进行修改。(11)这样,“承认公民们有权对此发表意见”(12)体现主权在民的民主基本思想。 据此,各州都设由人民选举的议会,一般按比例选举。在各州范围内,民主比在联邦范围的体现更广泛更直接。州范围的公民复决权、创制权的应用保证人民有高度的监督权利。与联邦政府不同,各州政府由人民根据多数原则直接选举,但与联邦委员会一样,实行集体领导制。各州政府首脑也轮流担任,原则上负代表性职责,只有在某些实行露天议会直接民主形式的州里,政府首脑才肩负特殊权力。 各州除自己的立法、执法、司法权力外,被称为“第4权”的行政权在州里也很重要。附属于各州独立的执法机构的行政部门,并非是简单执行联邦政府行政安排的机构,它们还有自己州的责任范围,可根据各州具体情况在各方面体现人民的权利和要求。 联邦的组织基础是在州之下的社区。在瑞士,约有3千多个大小社区。 从仅有20个居民的小村镇到拥有40余万人口的苏黎世都包括在这个概念之中。社区处于州的监督之下。除了执行联邦条令规定之外,社区首先承担作为州的一部分应履行的职责,如户籍、教育等,然而,在其权力范围和直接管理中也有大量独立活动,即拥有完全的自治权利。因此,可以说,在瑞士先有社区民主,才有州的民主,最后有联邦民主。瑞士人民的意志是自下而上形成的。在社区这个缩小的范围内,几乎一切都实行直接民主制。大部分社区的最高机构为公民的社区大会。每个公民个人直接参与一切与集体有关的决定,一切机构也都由人民直接选举任命。只是在瑞士法语区稍有差别:日内瓦州和纳沙特尔州没有公民直接参加的社区大会,而有选举产生的社区议会。沃州800人以上的社区也有议会。 其他各州社区议会一般只存在城市或较大地方。 三 瑞士的民主也充分体现在人与国家关系上。 联邦法律保护个人利益,在人与国家权力关系中保护个人不受侵犯。这种法律建立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的“人权总宣言”和1950年欧洲议会制定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基础上。但是,应该指出,直到本世纪70年代,瑞士解决了性别在政治上的平等问题,特别指妇女选举权问题,以及对天主教歧视问题之后,瑞士才签署了欧洲议会的“公约”。 在瑞士,联邦宪法、联邦特别法令和各州宪法都强调保护个人权利,首先是法律平等。联邦宪法第4条规定:“全体瑞士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瑞士不存在奴隶,不存在地区、出身、个人或家庭的特权。”(13)此外,特别强调的还有保护人格,禁止体罚和死刑,不得设立特别法庭。公民有邮政、电信保密的权利;宗教信仰不同而通婚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使用母语等权利。 宪法还保障瑞士公民有经商从业、财产私有、土地使用、居住、出版、结社、建党、请愿、组织工会、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权利。 联邦宪法特别保障公民有共同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如选举、复决、创制等权利。 当然,国家除了保障公民种种权利和自由之外,还对公民提出某些义务要求,特别是兵役、纳税和义务教育三方面的要求。在某些州的宪法中还规定公民必须担负一项公共职务,但这不属联邦规定之列。 “从一开始,义务兵役制就构成了瑞士国防的基础。”(14)联邦宪法规定每个20—50岁(军官至55岁)男性瑞士公民都必须服兵役,期满后一般还要参加民兵训练。因此,瑞士公民为国家服兵役尽义务几乎是终身的。 税收制度保障了联邦、州和社区的财政收入,(15)也可对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贫富差距加以调节,缓和国内矛盾。因此,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联邦、州、社区3级自行分别征税,收入越高纳税越多,公民自觉纳税,利于社会稳定。 至于公民接受9年义务教育,经费由各州、社区负担,既是国家的需要, 也是公民的义务。 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深刻地反映了每个国家的民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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