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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与比较研究之我见(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朱寰 参加讨论

以上这两个历史类型比较(历史上同一类型事物的比较)说明历史的比较研究对于解决现实问题和历史问题多么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是否正确,关系到事业的成败兴亡,国家的安危兴衰。看到这些活生生的历史事实,有谁还能说“史学无用”呢!
    历史的比较研究对于世界史科学来说是十分必要的,还因为世界历史上有许多看来是相同的或类似的现象,如果只停留在表面上“相同”或“类似”,而不深入到事物内部了解它们的差别,弄清其各自社会的独特之处,就无法真正认识这些事物本身。前面着重谈到了在历史的比较研究中发现比较对象之间共同规律的作用;现在着重谈一谈研究比较对象之间不同点(差异)的意义。
    人们认识事物不是靠事物的共性,而是靠它们的特殊性。只有弄清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差别才能真正认识它。了解共性有助于概括分类,掌握规律;了解个性才有助于深入认识这个具体事物本身。历史的比较还可以帮助人们认识世界历史上许多类似事物之间的差别。譬如,13—15世纪西欧农奴制问题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难题。学术界一般认为,这个时期英国的“维兰制”(Villainage)和法国的“塞尔夫制”(Servage)都是农奴制在英法两国的不同表现形式,至于二者之间的差别,往往不为人们所注意。无可否认,这两种制度确有其相似之处。从法学的观点看,“维兰”(Villain)和“塞尔夫”(Serf)都是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是受奴役的劳动者。所以一般认为“维兰”和“塞尔夫”是两个同义词。在不自由这点上,被法学家认为与罗马奴隶等同。这不过是就表面相似而言。实际上中世纪的维兰和塞尔夫在“不自由”的概念和内容方面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许多地方与罗马奴隶不同。
    英国的维兰制是在13、14世纪逐渐形成的。古罗马把中小地产称为“维拉”(Villa),可译作农庄、田庄。中世纪西欧的某些地区沿用了这个名称。 所谓“维兰”,就是租种“维拉”土地的人,即租佃农民。他们本来是自由人,因失去土地,不得不租种维拉地主的土地,向主人缴纳地租,负担劳役,变成依附于农庄主的“自由”农民。久而久之,他们的租佃地位把过去的自由吞噬净尽,逐渐使维兰变成不自由的劳动者。此外,英国原有的不自由劳动者是从古代传下来的奴隶的后代,这些人是生而为奴者。他们是领主土地上的祖传奴隶,也采取租种小块土地的办法进行生产,也要纳租服役。维兰在生产中的地位逐渐和这些受奴役者的地位接近。英国庄园里这两部分生产者的融合,国王的法令起了促进作用。中世纪英国的王权远比法国强大。12世纪后半期,英国国王逐渐使全国承认了王室法庭的权力。英王为了使地方大贵族承认它在全国的最高统治权,自己也做了某些让步。英王亨利二世颁布法令规定,国王永不干涉领主和以“维兰”身分租种土地的农民之间的关系。这样一来维兰阶级不管其传统地位如何,都被排斥在王室法庭的管辖之外。因此,在处理维兰与领主的关系方面国家法律和王室法庭是无能为力的。英国庄园内部这两种不同来源、不同法律地位的生产者,终于在13世纪融合成为统一的农奴阶级(“维兰”阶级)。在13世纪,国王法庭规定,仅保护那些仍保留自由人称号的国王臣民。法律上这个新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更新了“自由”的含义。在古代,只有完全丧失自由的奴隶才受奴隶主法庭审判,而自由人则归部族、市民或国王的法庭管辖。中世纪英国领主司法制的确立,所谓“非自由人”的人身依附和世袭隶属关系的发展,使过去的自由观念也模糊了,并失去了法律的价值。过去人身自由的农民,即纯粹的“维兰”,已不再列入自由人之中。过去在原则上只有奴隶才缴纳的“结婚税”,现在也加到自由人出身的“维兰”身上。“维兰”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愈来愈与生而为奴者(Servi)合而为一。构成一个英国特有的农奴阶级。
    法国农奴的情况与英国不同。在中世纪, 法国人把自由佃农称为“维兰”(Villain),它与不自由的奴隶“塞尔夫”(Serf)同时并存,不能混同。12世纪初,法国的农奴或隶农与英国的生而为奴者在法律地位上极为相近,可视为同一制度下的孪生子。到13世纪末,英国形成了“维兰制”,与法国“塞尔夫制”具有不同特点。无论法国还是英国,领主司法权是一种来源不同的各种权力的混合,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其中包括军事封臣、领地附近受其管辖的自由农民、领地内自由佃农和农奴等各种依附集团。法国王室法庭对诉讼人在庄园中的身分地位从来未有严格区分,对诉讼理由也未有明确限制。诉讼者不管是自由人还是非自由人,只要王室法庭愿意都可受理。王室法庭还可任意调审和处理领主法庭的任何案件。法国国王与地方封建贵族之间并无不干涉领地内领主与农奴关系的许诺。法王逐步干预地方的行政和司法权力,保证了王权在全国的统治。到14世纪,法国的“塞尔夫制”完全是由过去的奴隶后代转化而来的,形成法国式的农奴制。与英国同时代的“维兰制”不完全相同。正是通过历史的比较研究才能弄清这两种制度所具有的内在的差别。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要求,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必须把它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把它与同一历史时期发生的其他类似问题做比较研究,从而可以比较深刻地认识这些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区别。如果要研究某一国家的历史,就应该把它与同一历史时代其他国家作比较,才容易看清这个国家不同的历史特点。
    1893年7月14 日恩格斯在《致弗·梅林》的信中曾把德国的历史与法国的历史作了比较,清楚地说明了这两个国家历史所具有的不同特点。恩格斯说:“在研究德国历史(它完全是一篇苦难史)时,我始终认为,只有拿法国的相应的时代来作比较,才可以得出一个正确的标准,因为那里发生的一切正好和我们这里发生的相反。那里是封建国家的各个分散的成员组成一个民族国家,我们这里恰好是处于最严重的衰落时期。那里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是罕见的客观逻辑,我们这里是一天比一天不可救药的紊乱,那里在中世纪时期,代表外国干涉的是帮助普罗凡斯族反对北法兰西族的英国征服者。对英国人的战争可说是三十年战争,但是战争的结果是外国干涉者被驱逐出去和南部被北部所制服。随后是中央政权和依靠国外领地、起着勃兰登堡——普鲁士所起作用的勃艮第藩国的斗争,但是这一斗争的结果是中央政权获得胜利和民族国家最后形成。在我们这里当时恰好是民族国家彻底瓦解(如果神圣罗马帝国范围内的‘德意志王国’可以称为民族国家的话),德国领土开始大规模被掠夺。这对德国人说来是极其令人感到羞愧的对照,但是因此也就更有教益,自从我们的工人重又使德国站在历史运动的最前列以来,我们对先前的羞辱就能稍微容易地忍受了”③。通过恩格斯对法、德两国历史的比较研究,概括地描绘出这两个邻国中世纪以来历史发展的不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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