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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西欧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调整(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 严双伍 参加讨论

战后西欧国家在推行经济国有化的同时,经济计划化也蔚然成风。40多年来,可以说,西欧各国无一例外地实行计划管理和调节。法国是西欧计划产生最早、执行最长、体制最完备的国家。1946年,政府就正式成立了计划委员会和计划总署,著名政治家、经济学家让·莫内出任第一任计划总署署长。在他的主持下,制定了第一个《现代化与装备计划1947—1953》。自此,法国开始了利用宏观整体计划,干预、指导和调节整个国民经济的长期实践。到1990年,战后法国共制定和实施了9个全国计划,每个计划都根据当时经济的情况与需要, 提出相应的发展重点和目标。在英国,战后初期的计划是以《经济概览》的形式向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和参考指标,到6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缓慢,英国才注意向法国学习,计划才比较具体化。如《1961—1966年英国的经济增长》、《1964—1970年全国计划》等。意大利在战后即开始利用中期计划来指导整个经济的恢复,制定了《1945—1948年战后重建计划》和《1948—1950年全国协调的新建设计划》。联邦德国、奥地利、荷兰等在五六十年代也都开始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
    战后西欧大规模的经济国有化和计划化运动,其明显结果之一,就是较大地推动了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国有化和计划化,本质上是在资本主义总的框架保持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对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进行某种程度的调整。国有化使国家具有了新的职能,它实际上已一身二任,既作为上层建筑保留着传统作用,又作为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直接参与再生产过程,通过各种手段直接或间接影响整个经济活动。特别是在国有化和计划化相结合的情况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所处的地位,要求它对经济活动必须作全社会的通盘考虑,如对基础设施、风险部门、新技术开发等方面的投资。此外,对社会产生的无政府状态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战后西欧之所以出现经济国有化和计划化高潮,除了西欧资本主义发展的内在的一般因素外,如生产的高度社会化、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影响等,还有战后西欧社会所存在的特殊因素。应当说,正是这些特殊因素的作用,才促使国家的干预职能在战后出现突发性的增强。
    其一是战争的推动作用。二次大战是一场空前激烈的总体战争,战争的紧迫需要使国家不得不使用一切非常手段将全部经济生活纳入战时轨道。在德意两国,战前和战时,通过对国民经济的全面改组,将重要部门统统转到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同时建立一整套高度集中的统制管理机构。在盟国,一方面在国内确立了对经济进行严格管制的战时机制,使国家对经济的支配渗透到经济活动的每个角落;另一方面,各盟国之间展开了以“租借法”为中心纽带的广泛的经济协调和合作。这些措施,有效地保证了战争的顺利进行。战争对战后经济国有化和计划化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战争期间国有经济和政府计划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战争异常加速了垄断资本主义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过程。”(14)二、战争期间国有企业的管理和计划的商讨制定,使各国政府在相当程度上普遍获得了有关的实践经验,并培养和造就了一批有关的专门人才。三、战争的过程使人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国家在干预、调节经济方面所具有的巨大潜力和作用。例如苏联战时工业东迁的迅速成功和在战争中表现出来的强大力量,使资产阶级国家从中看到了国有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优越性。莫内在制定战后法国经济计划时,就充分“参考了苏联的五年计划”(15)。诚然,战时国家干预经济的措施带有很大的应急性,但重要的是,由此奠定和发展起了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实行调节的基础,建立和沟通了国家管理的机制和渠道。
    其二是战后西欧紧迫的重建任务所需。欧洲在二次大战中遭受了毁灭性的破坏。战后西欧的情形可谓是满目疮痍、一片衰颓。生产严重下降,资源极端匮乏,公用事业瘫痪。在这重重困难面前,战后西欧要较快地恢复经济,只有国家出面进行直接的调理和整治,才有可能。因此,各国政府当时普遍采取了严厉干预经济的广泛措施。虽然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也带有应急因素,但当时所建立的基本体制,在重建之后不仅延续了下来,而且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其三是各种左翼力量的要求。如前所述,经济的国有化和计划化是战时抵抗运动提出的社会经济改革目标之一,战后他们为实现此目标进行了巨大的努力。此外,国有化和计划化也是许多左翼政党的纲领,是它们争取选民、稳定社会和推行“变革”的旗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战后西欧实施的国有化同广大人民所要求实行的国有化是有很大不同的。无论是在工党执政的英国或是其他国家,国有化的结果只是使企业从个别资本家手中转移到了国家这个总资本家手中,它并没有带来工人阶级所企盼的社会意义。
    
    公民政治、经济权利的扩大,是战后西欧社会经济政策调整中的显著成果。自战后以来,在西欧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居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权益也都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普遍提高。
    战后重建,对西欧各国政府来说,不单纯是个经济恢复问题,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根基不受到根本触动这一前提下,对社会和经济结构进行某种改造的问题。在强大的左翼力量的推动下,战后公民的权益一开始在法律上就被予以一定的承认。法国战后的新宪法首次承认了公民的劳动权。意大利的新宪法则吸收了共产党和其他左翼政党的建议,如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制,实行地区自治、反托拉斯、累进税、土地改革和南部的开发等。在联邦德国,1949年的《基本法》对公民权利作了具体而又详尽的规定。《基本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章就有18条52款,使公民的权利不仅仅停留在政治方面,而且也扩大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战后西欧国家出现的“职工参与制度”,这种制度的具体形式在各国不尽相同。在英国,一般国有企业均设立了有雇员代表参加的有关工资和工作条件的谈判、协商机构,其职责是对安全、保健、生产、业务管理等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后来,工人代表进一步获得了参与决策、企业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某些权利。在法国,凡雇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都设有由劳资双方共同组成的企业委员会;雇员在10—50人之间的企业则设立职工代表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争取劳动条件的改善和为职工谋求更多的福利。在意大利,一般企业也建立了其职能类似法国的劳资委员会。后来,又出现了工厂评议会,职工对投资、生产等有关事项,拥有某种发言权。战后,联邦德国首先在较大的国有企业中,推行所谓“劳资伙伴关系”的“共同决策制度”。1951年颁布的《煤钢共同决策法》,规定1000人以上的煤钢企业,成立由劳资双方各占半数的监事会,它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活动。1952年又制定《经济组织法》,规定凡500人以上的企业,监事会成员的2/3由资方担任,1/3由劳方选派。这种“劳资合作”制度,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为了充分发掘工人在生产活动中的“潜在能力”而设置的。它的直接动机是缓和劳资矛盾,避免或减少罢工;“激发”雇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以及从职工中收集各种经营和生产的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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