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人本思潮的产生及其表现(3)
重视现实的人并力争客观表现实际生活中人的现象在艺术中也有显露。随日耳曼人的入侵,雕刻艺术中反映具有个性的肖像作品旋即消失。“把注意力集中到灵魂方面,这就意味着对肉体兴趣的减弱,……它在早期基督教艺术中就已不再是合适的题材了”(16)。中世纪早期的罗马式雕刻,人物形象往往置身于较为平面的浮雕中,或者部分地被囚禁于石柱上,不注意表现人物的内心情感,也不注意肖像雕刻中的外貌特征,“甚至,现存于卢浮宫加洛林时期幽雅的、数量较多的帝王塑像,不能被明确地识别出哪些是查理曼,我们对这位杰出人物的外貌特征是如此不熟悉”(17)。12世纪最著名的表现人物的艺术作品是大约创作于1160年左右的镀金铜像,这是佛莱德里克·巴巴罗萨赠给他的教父卡班布拉格的奥托伯爵的。作者对这位皇帝肖像细微的雕刻使当代人毫无疑问能认出这个作品雕刻的就是佛莱德里克本人。西方有学者评价道“这个作品为古典传统的复兴提供了一个真实的例证”(18)。另外,马德堡奥托皇帝的骑马雕像,独立地屹立在市场上一座石盾天蓬之下,它表现的不是一位理想化国王形象,而是一个个性化的、生动的,强壮得几乎有些粗陋的人物肖像(19)。雕刻艺术的这种变化,是艺术向表现人的自然状态,包括相貌、心理、人物个性方面的转化,“这种变化可用这样的格言极好地概括:‘从神性至人性’或‘降上帝至人间’。”(20) 人们对自身地位、价值重新认识和肯定的同时也显现出对自身能力的自信,这种自信表现为人们开始不满基督教对现实事务的理论说教,并通过自己的理性对社会进行观察和思考,逐渐形成摆脱宗教思想束缚的新的世俗理论。 基督教认为:所有私有财产都有罪恶的特征,这种思想在中世纪早期被教会灌输到全社会。12世纪此观念发生变化,法学家们结合社会需要阐述新理论,认为“私有财产有保证社会稳定和有秩序管理之益处。”(21)至13世纪,在许多法学家的著作中清除了私有财产是罪恶的偏见,认为:“私有财产生来是美好的,并且是幸福生活的需要。”(22)与此同时,针对基督教仇视商业的观念,人们也明确地认识到,商人是社会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媒介。 基督教关于教权至上,教权高于俗权的观念在11世纪开始受到冲击,伯阿乌玛诺拉在其著作中明确指出:“国王高于一切,并且拥有对所辖地区普遍的保护权。”(23)到13世纪,圭拉乌迈·德·普拉松进一步强调:“在王国中所有这些都受制于国王的权力之下,甚至先知和僧侣在现实事务中都要受到法律敕令和国王法规的限制”(24)。另外,在法律方面也发生变化,11世纪下半叶重新发现古代罗马法,从此西欧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随着研究的发展,这一世俗法开始对西欧社会发挥作用,一些城市和政府以罗马法作为世俗统治的基本准则,并以此发展其权力的世俗性,使宗教法规在世俗社会生活中失去了往日的地位。 中世纪基督教对人们学习知识、探索真理持否定态度,教会认为世界万物是神密的,人无法认识它们,人只有在虔诚的信仰中得到神的启示才能得到真理。由于人们自信心的建立,增强了对周围事物进行观察、了解和研究的意识,尽管当时人们对周围的事物及其自然界的认识还十分肤浅,但已出现了对未来的乐观主义态度:“最有价值的事莫过于研究消除愚昧黑暗的学问。全世界的幸福都取决于此,人类对学问研究怎样,他的生活就会怎样。”(25)11世纪后,随着阿拉伯文化的大量传入,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古典学术知识以及欧几里德几何学,阿拉伯的算术、代数、三角、天文学等科学知识引起当时人们的极大兴趣,一些学校开设这方面的课程。到13世纪,具有“近代意义”的创造发明观念在罗吉尔·培根的著作中予以展示,“在此他预期了能产生带发动机的轮船、机动车、飞机和潜水艇的世界”(26)。 四 对人地位、价值和尊严的提倡,也包含对人的天性和自然要求的肯定,这与基督教宣扬的禁欲苦行,追求来世天堂相抵触和冲突,这种冲突在爱情、婚姻及现世享乐观念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公元1100年以前,文学方面情爱描写是无足轻重的”,几乎没什么作品(27)。教会把男女间的爱情看成是洪水猛兽,竭力让人们摈除这方面的欲念。进入12世纪,描写爱情和男女间真实情感的诗歌和其他文学作品大量涌现,抒发对爱情的赤诚追求和渴望。有的作品还反映出为了爱情不惜冲破基督教伦理的层层紧锢,寻求婚外恋和性爱。女诗人比阿特萌茨·戴阿(全盛期为1160年)写道: “我爱你,直到生命的最后, 我内心充满情热之火, 亲爱的骑士,给你优厚的殊遇, 占有我!代替我丈夫的地位, 对我热切向往的事,尽力而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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