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制度与日本的近代化
明治以来,家族制度不仅是日本重要的道德问题,也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及重要的政治问题。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尽管在科学、技术、经济等方面都渐渐实现了“近代化”,但在社会方面的“近代化”却远远落在后面,传统的、封建的家族制度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家族观念和家族国家观一直严重束缚着日本人的思想和行动,制约着近代化的发展过程。虽然家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但是,家族制度的功过,充其量如一位日本社会学家所说,“无非是半斤八两,功罪参半罢了。”① 一、从明治民法典论争看近代日本的家族制度 明治维新之后,在建立健全近代法制的过程中,围绕着有关家族政策的立法,即“民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法学界展开了一场激烈的争论,史称“民法典论争”,这场论争将明治维新的不彻底性暴露无遗。 早在1870年,明治政府就开始了“民法”的编纂工作,1879年,又聘请法国的自然法学家伯阿索那多参加“民法”的起草。经过各种周折, “民法”终于在1890年正式公布,并决定于1893年开始实施(为区别起见,这部“民法”史称《明治旧民法》)。它共分人事、财产、财产取得、债权担保、证据五编,有关家族制度的内容收在人事编及财产取得编中。 实事求是地说,《明治旧民法》中有关家族制度的内容,是在接受人们对最初的草案过多照搬法国民法的指责后,尊重本国的传统,并由日本人自己制定的。它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国民法的平等、自由精神,但从本质上说是维护日本封建家族制度的,甚至与后来颁布实施的《明治民法》也没有根本的不同。然而,《明治旧民法》一经公布,立即引起轩然大波,它被认为具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倾向,有悖于《大日本帝国宪法》和《教育敕语》的精神,因而受到“延期实施派”的强烈指责。“延期实施派”也因其标榜半封建的自由主义的英国法而称英国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是曾留学德国的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穗积八束,他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反对“民法”的实施,其中之一就是根据他的“易记、上口的警句,具有支配群众心理的伟大效果”②的经验写的《民法出则忠孝亡》,文中宣扬“我国乃祖先教之国,家制之乡,权力与法皆生于家”,并指责“民法”“先排斥国教,继而破灭家制。”③“延期实施派”极力主张以武士家族制度为典范制定近代的家族制度。对于“延期实施派”的攻击和非难,以东京大学教授梅谦次郎为首的一批坚持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法国法的学者组成“断然实施派”,开展拥护“民法”的运动,主张对家族制度进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并撰文一一批驳“延期实施派”施加给“民法”的“七大罪状”。尽管“断然实施派”与“延期实施派”两军对垒,针锋相对,但是“断然实施派”始终将对“延期实施派”的反击局限于法理的范围内,而实际上这场论争是远远超出法理问题的政治问题,因此,他们的理论显得苍白无力。此外,相比之下,“延期实施派”有着更深刻的社会基础,明治政权的主要支柱是由旧封建藩阀、政商等转化而来的带封建性的特权财阀,其领导集团主要是与财阀密切勾结的旧藩阀,这就决定了这场论争的结局是保守的“延期实施派”与官僚、大地主、政商的同盟军的胜利。1892年召开的第三次帝国议会决定延期实施“民法”,论争以《明治旧民法》夭折,“断然实施派”败北而告终。1893年,明治政府设立法典调查会,重新起草“民法”,这次不再以法国民法为蓝本,而是参照德国民法,并且充分依据日本固有的习惯,于1896年公布了“总则”、“物权”、“债权”三编,1898年又公布了“亲族”、“继承”两编,由这五编构成《明治民法》,于1898年7月开始实施。 “民法典论争”在形式上表现为英国法学派与法国法学派之争,实质则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与家族主义、国家主义之争,争论的核心问题在于是维护封建的家族制度,还是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其稍作改革。从保守的“延期实施派”在论争中取胜这一结局来看,不要说摈弃被称为“淳风美俗”的封建家族制度,即便是有所触动也是很难的。经过“民法典论争”后颁布的《明治民法》,虽在一定程度上作了一些顺应时代潮流的规定,如财产继承实行均分的原则;废除蓄妾制;给妇女以离婚的权力等,但从本质上说,它维护家族主义和封建传统,以资产阶级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自幕府时代以来盛行于武家社会的传统家族制度,并将其强行推行于全体国民。 要了解《明治民法》确立的家族制度,首先要了解近代社会以前的家族制度。日本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概括说来,就是在生儿育女的家族之上,旨在家系代代存续的家长制统治,用日本社会学家川岛武宜的话说,就是“家的父家长制”。④父家长制虽在中国比较典型,但是“家”制度,不论在西欧诸国,还在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史上都不曾出现过,而这种独特的“家”制度正是日本家族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所谓“家”,只是一种抽象的家系的延续体,以婚姻和血缘关系组成的具体的家族不过是直系的从祖先到子孙这样无穷无尽繁衍下去的“家”的现象形态而已。“家”伴随着一种信念,即不管其成员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动(如死亡、婚姻等),都保持其统一性而存在下去,因此,“家”与人们生儿育女的具体家庭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以“家”为核心的家族制度有两个最明显的特征:其一,家督继承制,这是“家”制度的集中体现。“家督”的含义既包括家业与应继承家业的人,也包括家长监督和管理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为了家族永续的目的。只能实行一子继承(一般是长子),即由这个继承人继承家业与家长权,同时,也继承了家产。其二,血缘纽带与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家族,有时并不是同一的,家族的血统不仅有生理上的,也有模拟的。如家族中往往包括非血缘者,长期参与家务的佣人、管家之类也可成为家庭成员;再如,以无家族血缘关系的人为养子,或招婿进门让其继承家业也是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传家系的方法。然而不论哪一种方法,都要放弃自己的家系而改称养家的姓,这一点足以说明家名的重要。总之,“家”是基于家族之上的超家族、超血缘的集团,它重家名而轻个人,重家系而轻血缘。在“家”制度下,家长就像是一场接力赛中的选手,他的任务是接过父祖手中的接力棒,再传给子孙。毫无疑问,作为“家”的象征和祖先神化身的家长和家长权是至高无上的,在一切为了家的信念下,家长即使怎样行使家长权也不为过,维护家长权是幕府法律及武家家规、家法中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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