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印殖民国家机器问题初探
英国殖民者征服印度花费了100年时间(1757—1858年), 并在逐渐占领的印度领土上建立起压迫、剥削印度人民的庞大的殖民国家机器。笔者就此问题作粗略探讨。 一 英国殖民者在印度的出现,是与1600年创立的英属东印度公司的侵略活动紧密联系的。1613年,东印度公司在印度西海岸苏拉特建立第一个采购站;17世纪末又在印度南海岸建立据点;最后出现在印度东海岸。直到18世纪中期以前,它终于在印度沿海形成了三个互相联系的殖民据点——孟加拉、孟买、马德拉斯,商业仍然是这个时期东印度公司的主要活动。 “七年战争使东印度公司由一个商业强权变成了一个军事的和拥有领土的强权,正是那个时候,才奠定了现时的这个东方大不列颠帝国的基础。”①在有了领土的情况下,建立政权问题自然就提上了议事日程,所以“这时就出现了东印度公司的新敌人,不过这一次已不再是同它竞争的公司,而是同它竞争的大臣和同它竞争的国家了”②。关键问题是这块新领土的主人是谁!是代表一小部分资产者的商业机构的东印度公司,还是代表整个资产阶级利益的英国国会与政府。 每当东印度公司更换特许状时,国会内部就展开十分激烈的斗争,总趋势是:在印度建立集权的殖民政权,并将这个政权置于国会与政府的控制下。为此,国会通过了一系列印度管理法案。1773年颁布了“印度管理法”,首先,该法案规定了构成英印殖民国家机构的基本框架,设总督和他的参事作为印度殖民政权的中央政府,下辖孟买、马德拉斯等管区。其次,规定了作为印度殖民政权的东印度公司必须将其有关民政、军事、税务方面的文件送内阁国务大臣和财政大臣。当然这样规定并没有使英国政府和国会真正控制公司。1783年,英·福克斯政府提出一个新法案,于是在国会内不断地爆发了有关印度管理问题的大辩论。这个新法案主张完全废除东印度公司,将管理印度的大权转交七人组成的专门委员会。由于国会上院金融和土地寡头势力较大,以95票对76票新法案被否决。但是到1784年,庇特法案通过了,它在英国国会与政府控制东印度公司问题上终于前进了一大步,具体措施是:在英国设立一个由六名印度事务专员组成的督察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检查监督一切涉及东印度公司领土和属地民政、军政和赋税的法令、业务和事务”③。由此可见,庇特法案和福克斯法案只是表面上的区别,庇特法案保存了公司,但把它置于督察委员会控制下,而福克斯法案则直截了当的废除公司,因此可以说,实质上都是要剥夺公司董事会的权力。 在此后,国会通过与颁布法案都是围绕下述两个问题进行:一是进一步加强总督及其参事会的行政权与立法权,一是逐渐加强英国国会与政府对公司的控制,进一步削弱公司董事会权力。与此同时,管理印度的大权逐渐转向督察委员会主席之手。到1858年东印度公司被撤销,总督称为副王,是英王驻印度的直接代表,督察委员会职权由一位英内阁成员——印度事务大臣接管,至此,英印殖民国家机器较完备的建立起来并成为大英帝国国家机器的一个分支。 当莫卧儿王朝逐渐瓦解过程中,原来臣服的一些地方,纷纷独立。英国殖民者对这些幅员广阔物产丰富的印度地区,早就怀有扩张的野心,它通过一整套军事补助条约和形式繁多的保护制度制造出许多土邦,然后将它们一步步置于自己统治下。首先,剥夺作为独立国家的土邦应有的主权,要求他们放弃外交权和自卫权,随之而来的是打着保卫土邦安全的旗号将军队开进土邦,并把驻军的全部费用转嫁给土邦。再者,英国殖民者为了从组织上更有效地控制土邦,派遣一批英国高级官吏,作为英印殖民政权的代表驻扎土邦宫廷,这批官吏视其驻扎土邦的大小而分等级;计有驻扎官、总督代表、专员。驻扎官作为进驻大土邦宫廷的最高统治者,中央印度的绝大部分不大的土邦则派驻总督代表,与英属印度领土交错毗连的一些小土邦,则由邻近地区专员控制④。在他们下面设有办事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随员,他们拥有全权,监督控制土邦的一切内部事务,土邦王公不过是他手中的傀儡。英国殖民者还掌握着决定土邦王位继承的大权,对不忠于英国殖民者的王公,则罗织罪名加以罢黜或处死,换上俯首贴耳的奴才。 二 国家是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英印殖民国家机器是英国殖民者对印度人民剥削与压迫,并为它从印度榨取巨额财富的工具。 为了维持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社会权力就需要捐税,故英国人侵印度之初,为了探求怎样才能从印度农民身上搜刮更多财富,就花了25年,集中大量人力研究土地税制问题,先后推行了柴明达尔、莱特瓦尔制和玛扎瓦尔制。实施的结果是:“占印度农民十二分之十一的莱特都遭到了可怕的赤贫化”⑤,而英国殖民当局55年中(1757—1812年),从印度直接剥削的收入就高达100(百万)英镑⑥。同时又培养一批忠于英印殖民政权的新地主阶级,这个阶级成为英国在印度殖民统治的阶级支柱。 能够顺利推行各种土地税制度并取得如此巨额收入,有赖于逐步建立起来的较为完备的税务机构和庞大的税收官僚队伍。在管区设立税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拥有一批技术专业人员,如专任会计、财务主任等。州县税务机关的官员约有250—300人,这些税务官员除孟加拉外都是集司法和税收大权于一身, “他们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可以说是大老爷,乡村中的头面人物如村长、司书等,都只能俯首贴耳听命于他。”⑦在县以下设置更小的税收单位,其名称为“达鲁克”或“达赫西尔”,负责人乃是基层收税官,名曰“达赫斯达尔”。在孟买、马德拉斯,达赫斯达尔既是收税官又是警方视察员,“西北省达赫斯达尔身兼数职,是重要的基层地方官员,他负责征税,拥有初审权,并且是那个地区治安的负责人。”⑧农村村社上层分子——村长和司书都被任命为英印殖民政权最下层小官吏,他们在协助政府征收赋税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此殖民者付给他们相当的酬金,或免除他们一定数量的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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