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印殖民国家机器问题初探(2)
征收赋税使用暴力,可以说是殖民地时期的印度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税吏使用极其残酷的手段强迫农民交税,有时将交不起赋税的农民赶到灼日下,背上压着石头,一站就是几个小时,或对他们进行严刑拷打,或对他们的妻女进行侮辱。英国殖民者一方面无可奈何的承认:“普遍施用刑罚是英属印度财政制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⑨,而另一方面又将犯有暴行的责任推给低级印籍小官,并把英国殖民官员打扮成为暴行的反对者,甚至吹嘘自己“是印度人民非常温和的和无可责难的恩人”⑩。这种用印籍低级小官作为替罪羊的鬼把戏是不难戳穿的。第一,印籍低级小官仅是暴行的执行者,而暴行的决定者和下令人都是英国殖民官员,因而英国殖民官员是暴行的元凶。第二,英国殖民国家的法律不认为征税时使用暴力是犯罪行为,因此,英国殖民当局对受害者调查处理时,这必然又给受害者带来更可怕的灾难。 对于印度人,英印殖民政权的法院、警察也是具体的殖民压迫者。他们专横残暴,贪污腐化,索贿受贿,应有尽有,无怪乎印度人惧怕殖民政权的法庭和警察甚于惧怕江洋大盗(11)。 英国殖民者在侵占孟加拉后, 即着手建立作为维护与巩固殖民秩序的法庭。1773年设置一个由一名首席法官和三名陪审推事组成的最高法院,后来在三管区各设一个高等法院,分为民庭和刑庭。孟加拉和孟买管区法院由五名法官组成,马德拉斯管区法院由四名法官组成。管区高等法院系高级上诉法院,它负责监督州县法院,并有权任命州县法院法官。州县法院的首脑自然是英籍法官,在英籍法官监督下有若干土著法官,他们分为不同的级别,享有不同的审判权,其中最高法官称为“首席沙吉尔·阿敏”,其次称为“沙吉尔·阿敏”,最末等称为“穆什”(12)。 法官审理案件根据诉讼程序的繁琐规章进行,往往因为诉讼者呈交诉状没有按规定的印花纸誊写,以致明显地有理者败诉。特别需要指出的:英国殖民者与被压迫的印度人民、印度剥削者与劳动者在法律面前是不平等的。印度人不论在什么地区违法与犯罪,当地法院即可审理,而英国人如不在所属管区违法犯罪,该地法院无权受理,而要到他所属管区法院去控告,这样长途跋涉,耗费甚多,使受害的原告人裹足不前,这实际上使英国人可以完全逍遥法外。同时,印度富有者利用法院审理案件片面强调见证人的证词,用金钱收买假证人和伪造证词的现象极为普遍。这种作弊行为之所以如此盛行,那是因为印度广大农民极端贫困,并依附于地主及其他有势力者,因而富有者常常只用少许金钱或小块土地就可以找到足够的见证人,对众所周知的假证人,接受贿赂的法官自然不闻不问,因此就造成真正罪犯被宣告无罪,无辜者反遭受惩处,连英国官员也不得不承认,“富有者在争论中常常获胜”(13)。民事案件拖延与积压现象极为普遍,一般须要6—10年, 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结案。一件财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耗去印花税就占其财产的20%,其它诉讼费用都非常昂贵,因此常常使争讼双方都倾家荡产(14)。英国殖民者推行几种土地税制度,从而给农民各阶层土地所有权问题造成极大的混乱,自然引起大量的土地纠纷,因此,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3/4是属于土地问题。按英国殖民当局所制定的法律,认定土地所有权必须提供该块土地早在五年前就属于自己的证明文件,否则就作出将土地转归殖民国家的判决,所以说英属印度法院的活动极大地加速了对广大农民土地的剥夺。 作为殖民国家权力的主要强力工具——警察,它的职能是维护和巩固殖民统治秩序,迫使印度人民服服贴贴听命于殖民统治者,从而使英印殖民统治“长治久安”。因此殖民当局十分重视警察组织的建设,全印度遍布警察机构,特别是基层组织更为庞大。孟加拉管区设立484个警察局,或称为“特罕”, 每个特罕管辖范围平均为309公里,被统治的居民约为72314人,特罕的长官称为“塔诺加”,或称为“达罕达尔”。特罕下设办事员和军士若干。警察分为民警与军事警察,“全部警察总数约为101712人”,“孟加拉管区警察总数为15728人,孟买管区为12435人,马德拉斯为23837人”(15)。在广大农村执行警察职权的名曰小警官,19世纪50年代,印度农村有两种类型的小警官,第一种为世袭小警官,这类小警官在孟买较多,计有25000人,原属于村社领导,往后这类小警官逐渐被淘汰被改造(16),第二种是领取殖民政府工资的小警官。 警察的专横不法,贪污受贿,勒索钱财等尤胜于前二者。其一,警察打着追捕罪犯的招牌进行敲诈勒索,他们往往不去抓真正的罪犯,而是在农村找那些殷实之家,诬陷他们为犯罪分子或与犯罪分子有牵连,然后加以拘捕,这些殷实之家的成员自然不愿无端受辱,愿意出钱了结,警察就用这样的方式勒索钱财(17)。其二,暴力逼供使大量无辜受到冤屈,而真正的犯罪分子利用贿赂收买警察继续为非作歹,以致盗匪的残暴行为日益猖獗。连英国不少议员们都觉得英国殖民统治下的印度过分的黑暗,一位议员先生写道:“我到过不少地方,没有一个地方象孟加拉那样糟糕,居民生命财产毫无保障”,“警察的活动竟成为盗匪滋蔓的原因”(18)。 综上所述,英印殖民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警察、法庭的建立及其活动,是完全符合英国殖民者利益的,它们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和巩固殖民统治,掠夺和剥削印度人民。通过他们搜括来的巨额财富,源源不断地流入英国以及英国各级殖民官员的荷包。 三 英印殖民军队是殖民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印殖民军系由两部分组成——英国皇家军队和东印度公司所属军队。这支军队总数为289529人,英国殖民者运用种种阴谋和依靠这支武装力量逐渐征服印度,并以这支武力使印度较长时间内臣服于英国。 东印度公司所属军队主要部分是土著雇佣兵,称为“西帕依”,它的产生年代一般认为是1756年,其根据是1757年克莱武从印度南海岸率军援孟加拉,其中有1200名土兵,这就很可能是1756年在印度南部招募的当地人,按照欧洲方式组织与训练,并拥有洋枪装备。这支雇佣兵之所以能建立并不断扩大,乃是英国殖民者掠夺和榨取印度获得的大量金钱作为装备给养费用来维持的。在这支雇佣兵组建后,每年军费高达1000万英镑,占英印殖民国家预算60%以上,等于一亿农民缴纳的土地税(19),这样庞大的军事开支都压在半饥饿的印度农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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