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代罗马史若干理论问题的重新考察
【作者简介】李雅书,1922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杨共乐,1962年生,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讲师。 近年来,我国的罗马史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还有许多理论问题尚待重新研究,本文着重就罗马史的分期、罗马国家的起源及罗马早期国家的性质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史学界同行。 一揭示罗马社会发展规律的新分期 长期以来,史学界一般都把罗马历史分为三个时期: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和帝国时期。很显然,这种分期方法具有很大的缺陷。首先,决定这种分期法的基础不是社会经济的因素,而是上层建筑的因素,即国家政权的形式。因此,不可能全面地阐明罗马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更不能说明三个时期之间的必然联系。第二,采用这种方法分期很容易混淆各个社会的性质。例如,按照上述分期原则,王政时期又被称为军事民主制时代。而实际上,王政时期却存在两种社会形态。在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改革以前,罗马确实是处于原始社会的最后阶段,即军事民主制时代。但在塞尔维乌斯改革以后,罗马的情况却发生了变化,原先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已被打破,过去氏族成员间相互平等的局面也已消失,所以,从这时开始,罗马实际上已经进入了以财产差别和阶级划分为基础的文明社会。这两种社会形态性质绝然不同,但被划在同一个王政时代,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并寻求罗马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我们觉得有必要重新明确有关历史分期的原则和方法。我们认为:确定分期的基础不应是政治形式的更替,因为政治形式本身就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派生的因素,而应当是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所有制形式的变革。我们觉得采用这样的方法分期具有明显的科学性。这是因为:首先,这种分期法的基础是罗马社会内部发展的最重要的和最具有决定性因素的生产方式本身的发展程度。其次,这种分期方法可以更正确地区别各个时期的特征,有利于揭示罗马社会发展的内部规律。最后,采用这种分期方法,能够更有效地帮助人们了解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全过程,帮助人们正确地把握历史发展的规律性。 根据上面提出的标准,我们认为罗马史可以分成以下四个大的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罗马“古代社会”(即罗马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期。这一时期又可具体地分为下面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罗马国家的形成阶段,其时间大致从公元前8世纪中叶到公元前6世纪中叶。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原始的氏族公社所有制形式开始向“古代所有制”①形式过渡,原始的血缘关系已被逐渐打破,在经过若干国王的改革以后,一种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开始确立。但就形式和内容而言,这时的国家还相当原始,我们姑且称之为早期古代国家,以区别于氏族社会。第二个阶段是古代国家的完善和发展阶段,其时间相当于公元前6世纪中叶到公元前2世纪中后期。在这一阶段里,罗马的生产力有了很大的发展。古代所有制形式已经在整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当时的阶级斗争主要是在贵族和平民之间展开的,平民们为了争得自己的政治权利和摆脱沉重的债务压迫,向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斗争的结果不但提高了罗马平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地位,而且还从根本上完善了罗马的国家机构。也就是在这一时期,罗马开始了大规模的扩张战争,统一了整个意大利,夺得了大片新的土地和大量的财产,取得了地中海世界的霸权。 第二个时期是古代社会的衰落和奴隶制社会的建立期。这一时期相当于公元前2世纪中后期到公元1世纪中叶。我们把古代社会的衰落和奴隶社会的建立同放于一个时代,是因为古代社会的衰落和奴隶社会的建立是同步进行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关键是成功的对外战争。战争促进了罗马奴隶制的发展。而奴隶制的发展又反过来动摇了古代社会的基础,加速了古代社会的灭亡。古代所有制形式逐渐被奴隶所有制形式所替代,原先公民间政治上相对平等、经济上相对平均的局面开始消失,罗马社会又一次陷入了混乱状态。这些情况表明: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原先建立在古代所有制基础上的政治制度已经不可能解决当时社会所面临的问题了,必须有一种新的形式来替代它,这种形式既适合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需要,又能反过来促进奴隶制经济的发展。这种形式终于被屋大维找到了。 屋大维在结束内战以后,着手进行新的政权建设,他不但建立了一套适合于奴隶制经济发展的政治制度,而且还采取各种措施调整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保证了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他所建立的制度在经过朱理亚——克劳狄王朝的修改和发展后被正式固定下来。 第三个时期是罗马奴隶社会的完善和发展期。这一时期相当于1世纪中叶到2世纪末叶。在这一时期里,罗马的奴隶占有制形式得到了迅速而又广泛的发展。奴隶制生产方式日趋完善,奴隶在生活上和法律上的地位大为提高。这一时期是罗马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达到了高度的繁荣。随着帝国经济的广泛发展,罗马境内的奴隶主阶级也达到了紧密的团结,从韦斯帕乡元首开始,罗马就不断地把外省贵族吸收进帝国的最高阶层——元老和骑士阶层,从而使原先狭小的社会基础得到了迅速的扩大。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有了明显的加强。 第四个时期是罗马奴隶制社会的衰落和瓦解期。这一时期相当于3世纪初叶到5世纪中叶。由于社会基本矛盾的激化,从3世纪开始, 罗马帝国境内的奴隶制度发生了全面危机。伴随着这场危机而来的便是:人民的贫困,人口的锐减;经济的衰败,城乡的萧条;政局的混乱,国家的分裂,罗马的奴隶社会已经陷入了绝境,最后终于在国内人民的反抗和国外“蛮族”的打击下灭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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