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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代罗马史若干理论问题的重新考察(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李雅书 杨共乐 参加讨论

三建立在古代所有制基础上的非奴隶社会
    在罗马国家形成以后,起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态是古代所有制形态。对于这种所有制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资本主义以前诸形态》等重要着作中已有详细的阐述。过去,可能因为我们过分强调5种生产方式理论的普遍性,常常把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古代所有制理解为希腊、罗马的奴隶所有制。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我们认为马克思所说的古代所有制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奴隶制形态。它有其自身存在的前提、特点和局限性,与奴隶制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
    1.古代所有制存在的前提
    古代形式的所有制是原始部落较为动荡的历史生活、各种遭遇以及变化的产物,社会共同体(亦即公社)是其赖以存在的第一个前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刚刚移居到某地的氏族在把生产的自然条件——土地——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业已把这些条件当作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民族的抵抗;而一旦占据了这些土地后,它又会遭到其他民族对其领土的骚扰。当然对其他民族也是如此,因此,无论是获取财产(主要指土地),还是保护财产,这些民族都得把自己组成一个紧密团结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或军队组织。它既是公社内自由的和平等的私有者对抗外界的联合;同时也是他们的保障。离开了共同体的这一前提条件,公社对劳动条件的所有就无法实现,古代所有制也就无法存在。
    古代所有制之所以能够存在下去的第二个前提是共同体内部公民间的平等。马克思指出:这种所有制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共同体继续存在下去的前提是“组成共同体的那些自由而自给自足的农民之间保持平等,以及作为他们财产继续存在的条件的本人劳动”。⑨这当然是和奴隶制格格不相入的。因为奴隶所有制出现的前提之一恰恰是共同体内部公民间经济上不平均、政治上不平等状况的加剧。
    这种所有制存在的第三个前提就是全体公民成员的再生产。在这种所有制所决定的社会形态里,生产的目的并不表现为财富的创造,而主要是人的生产。马克思指出:“根据古代的观点,人,不管是处在怎样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上,毕竟始终表现为生产的目的。”⑩正因为具有这个特点,所以,所有古代的立法者,无论是希腊史上的梭伦,还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李锡尼和赛克斯都等,他们所提出的法规,都是建立在让尽可能多的公民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的,或者,至少要保证尽可能多的公民有世袭的土地占有权,使他们能够尽快地把自身再生产出来。这在奴隶制、封建制以及资本主义社会里显然是不存在的。
    2.古代所有制形式的特点
    古代所有制也和其它所有制形式一样,是一种独立的所有制形式。除了有其自身存在的前提之外,还有许多固有的特点。这种特点首先表现为它是在极小的范围内实行的。从人员上说,这种所有制形式只适用于公民集团,公民集团的范围规定着这种公有制的范围。一旦超出了公民集团这一范围,这种所有制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在罗马,只有罗马人民;在雅典,只有雅典公民才有权从国家这一共同体中分得土地。就地域而言,这种所有制只囿于城市。这方面,马克思在其《资本主义以前诸形态》一文中讲得非常明白。马克思指出:“在古典世界,城市连同属于它的土地是一个经济整体”,“古典古代的历史这就是城市的历史,不过这是以土地财产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11)在另一处,马克思又明确指出:“这第二种形式(指古代所有制形式——笔者)不是把土地作为自己的基础,而是把城市即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居民(土地所有者)的居住地(中心地点)作为自己的基础。”(12)从马克思的的这些论述中,我们能够清楚地知道,古代城市首先是“经济整体”,即古代所有制形式的基础。这种所有制形式不可能越出古代城市的范围。
    农业是古代西方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土地则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在古代所有制下,土地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公有地,一是公民的私有地。马克思指出:“在古代民族那里(罗马人是最典型的例子,表现的形式最纯粹,最突出),存在着国家土地财产和私人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结果便是后者,以前者为媒介;或者说,国家土地财产本身存在于这种双重的形式中。”(13)这种土地制度与氏族所有制形式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不仅因为公民私有地是与公有地分开的私有财产,而且因为公有地实质上是一种阶级的私有,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的私有制”。(14)同时,它又与奴隶制社会发展起来的自由土地私有制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古代土地制度只能在相当狭小的区域之内实行,明显地受到公民身份和范围的限制。第二,在古代所有制下所出现的土地私有制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土地私有制。这种私有制,在很大程度上还从属于公社所有制的形式,其所有权主要还是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有权分给或限制每一公民的份地。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份地并不是真正的私有土地,而只是由国家控制,归农民长期使用的公有地而已。而且,这种公民私有地的存在,本身就是以国家这一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的,离开了共同体这一先决条件,它就无法存在。
    形成古代所有制的第三个特点便是:在这一形式下从事生产的主要力量是自由的土地所有者和手工业者,而不是奴隶。其实,马克思对此早已有过认真的研究。在这里,我们不妨引用一下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对这个问题的论述。马克思指出:“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15)马克思又指出:“自耕农民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16)过去,史学家们为了解释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的必然性,所以竭力回避马克思的上述结论。其实,只要我们解放思想,从希腊、罗马的第一手材料出发,就不难发现,在早期希腊和罗马确实存在一种象马克思所说的,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古代所有制形式。它既不同于原始氏族公社所有制形式,也不同于奴隶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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