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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泰因(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姜德昌 参加讨论

施泰因去职后,普鲁士国王弗·威廉三世任命阿尔滕施泰因-多纳内阁。阿尔滕施泰因男爵代替雪恩任财政大臣,亚历山大·多纳任内务大臣。多纳出身于东普鲁士贵族家庭,是位开明的容克,关心农业改革和农民解放。他曾经说过:“经验证明并到处都证明,自由人比非自由人管理经济更好。”③他上任以后,普鲁士容克地主认为有机可乘,再次提出合并农民土地问题。1809年2月22日, 他们写信给多纳,要求赋予无限制的权利,去收回农民的土地,或者把这些土地并入自己的庄园。多纳两次驳回他们的要求。1809年5月8日,东普鲁士议会以全体代表的名义上疏国王,请求国王支持他们反对多纳。国王把这个文件交给两位主要大臣处理。两人都主张,由于农民的软弱,在彻底实行自由放任以前,需要有一个保护农民所有权的过渡时期,在贵族如此坚持反对的情况下,别无它策。
    对多纳施加压力没有结果,东普鲁士-立陶宛等级委员会则转向阿尔滕施泰因。他们向阿尔滕施泰因指出,大多数农民只能耕种他们土地的一小部分,其余土地都撂荒了。既然农民或者留下来耕种他们的一小块土地,或者成为农业雇工,这样地主合并农民的土地对双方都是有利的。阿尔滕施泰因男爵被说服了。虽然他还是主张政府应该保持一个健康的农民阶级,不使农民大批变成日工,但在1810年1月8日他又提出,1808年的《补充法令》规定的限制在经济上对地主是过于沉重了。他提出,地主可以自由处理他们所属土地的一半。
    司法大臣卡尔·弗里德里希·贝姆是卷入这场争论的第三个人。他在1810年3月10日写了一篇沉痛回忆施泰因的文章,反对阿尔滕施泰因的主张。他说:“等级委员会似乎认为人民是不重要的,它的兴趣只在于尽可能耕种土地……贵族地主宁可把谷物运往国外去出卖以抬高价格,而不供应国内的劳动者。他们不为此而感到羞耻,而国家有责任为它的全体人民服务。”④
    由于多纳和贝姆的反对,东普鲁士贵族修改1808年的《补充法令》的希望未能实现。但是贯彻《补充法令》又是一场严重的斗争。这涉及到《补充法令》在从法国占领下解放出来的土地实施贯彻的问题。这些省份已经实行土地自由买卖了。摆在面前的问题是,是否要把《补充法令》推行到其他省份。多纳坚持这样做。他在西里西亚没有遇到抵抗就顺利推行下去,而在勃兰登堡省则遇到了困难。勃兰登堡省省长约翰·奥古斯特·萨克带头反对。但多纳坚持在这里贯彻,条文稍加修改,就在勃兰登堡和波美拉尼亚加以推行。
    1810年6月6日,卡尔·奥古斯特·冯·哈登贝格被任命为普鲁士王国首相。他上任后继续推行农业改革,限制贵族合并农民土地,保持独立的农民阶级的道路。哈登贝格在1810年颁布的财政计划中就规定了进行土地改革的总原则。他的计划是推行“农民自由持有制,根据固定的原则和各地情况的允许,准备解除农民的劳动义务。”⑤哈登贝格主张,废除封建义务一定要补偿,至于补偿多少,采取什么方式,多长时间,都有待于讨论。他委托年轻的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冯·罗迈尔负责起草工作。罗迈尔满腔热情地进行工作,草案很快就草拟了出来。哈登贝格提交正在召开的名人会议去讨论,草稿经过他的“厨房内阁”的成员克里斯蒂安·弗里德里希·香韦贝尔修改,对贵族做了许多让步后获得通过。这就是1811年9月14日公布的《调整敕令》,全称为《关于调整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敕令》。
    《调整敕令》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尚未享有所有权的世袭农民的地产,调整后可享有所有权。第4条规定:“无论领有教会领地、国有土地、 或私人庄园的任何世袭的田庄或地产的一切现有业主,均可称为完全农民、半农民、茅舍农或小农,或其他地方的名称。他们在按照下列规定向庄园主赎免封建义务后,均可将其田庄转为自身财产。”第10条规定:“当依附农将全部地产的1/3割让给主人,那么田庄主应满足于此,应放弃对于世袭农民的田庄的所有权。”第12条规定:“虽然,一般情况下,赎买必须包括田地、边地、草地、畜牧场、小树林的全部地产的1/3,但是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自由达成协议,以现金或以实物地租、货币租进行偿付。”第二部分关于非世袭农民的地产,调整后也可以变为农民自由者的所有权。第35条规定:“属于这一类的田庄有,以租税、租金和劳役为条件,庄园主将此田庄不定期的、或在一定年限内,或者在农民的终身,出让给农民使用的田庄。”此类农民也可以把田庄变为自己的财产,条件是“庄园主有权将此田庄的田地、边地、草地、畜牧场和小森林的一半,并入自己的庄园。”⑥
    在《调整敕令》草案讨论中主要争论三个问题。第一,《敕令》是否适用于农民负担的全部义务;第二,是否对他涉及的人都用一个条文;第三,如果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怎样区分,区分的性质是什么?罗迈尔和香韦贝尔对前两个问题的回答是一致的。他们两人都认为,对所涉及的人不能用同一个条文,要区分。但如何区分两人却有不同意见。罗迈尔主张区分为两种,即区分为有世袭租佃权的和没有世袭租佃权的即定期租佃的两种。第一种让出1/3土地给地主;第二种让出一半土地给地主。香韦贝尔则主张区分为三种,把第二种即没有世袭租佃权的再区分为有世袭收益权和无世袭收益权的两种。在《敕令》的实际贯彻当中又是一番景象。多数农民为了获得一半土地的持有权,要交出另一半土地。他们获得的一小块土地不足以养家糊口,特别是无钱购买车马农具的农民,情况就更惨。
    关于农民的补偿,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补偿地主失去属于他们的土地;二是补偿农民为他们的劳役。罗迈尔和香韦贝尔对如何计算补偿数额同样有不同意见。在罗迈尔的草稿中,确定补偿数额要根据个别情况而具体规定,这对保护贫苦农民有现实作用。香韦贝尔在修改时取消了个别估算的原则。结果,许多“调整农民”不久发现,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已经不能维持生活,要像日工那样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或者陷入债务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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