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代扶南社会性质研究述评(2)
在人类阶级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租税是一种剥削的形式,一定发展阶级的某种租税映照出该时期社会发展的性质。陈先生也从租税这个方面入手探讨了扶南的社会性质,指出古代的扶南有过农村公社的存在,并变质保存了下来,这表明在扶南曾出现和存在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之下,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主权者,同时存在着国家同直接生产者的对立,因而具备了产生租税合一的条件。由于扶南客观上存在着这种条件,所以有了表现为租税合一的贡赋。扶南的贡赋有着同我国夏、商、周某些相类似的情形。我国的夏、商、周处于奴隶制阶段,与之相类似的扶南不会超出这个发展阶段,或者说,与此相当,也处于奴隶制阶段。然而,可以看出,扶南国家不是成熟的奴隶制社会,是在刚刚跨出原始社会之后,进入了奴隶制时代,处于奴隶的初期发展阶段。扶南是一个初期奴隶制国家。 陈先生又从“邑”来探讨扶南的社会性质,他用扶南的“邑”与法兰克封建化过程中出现的采邑以及中国商周时的采邑作了比较研究,然后,他指出,很显然,扶南的“邑”不包含法兰克“采邑”的那种含义,具有那种“采邑”的特征;相反,与中国商周时的采邑相比,却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可以认定,扶南的“邑”不是封建制的采邑,由于它同中国商周时的采邑有诸多相似或相近之处,而中国的商周又处于奴隶制发展阶段,所以,扶南的“邑”的某些特点应当是奴隶制表现,属于奴隶制社会的范畴。在考虑到当时扶南已出现贫富分化、阶级的分野,奴隶的存在、国家的产生、国家机构初具规模情况,这时扶南的“邑”已不同于原始社会末期那种农村公社,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变质保存于奴隶制下的农村公社。采邑制的实行是同分封制密切相连的,而分封制又同王位继承制度有关。所以,陈先生还从王位继承制度方面探讨了扶南的社会性质,这同样是与中国商代进行比较研究的。从《梁书》“生子”、“分王”,“子孙分治诸邑”、“立中子盘盘”和《南齐书》“子孙相传”的记载看,父子相继的王位继承制度显然存在的。在混氏王朝时,王位始终在混氏子孙中相传都是可以肯定的,或者是父子相传,或者是子孙相续,王位由混氏子孙中相传袭。这种王位继承可能已成为制度,为人们所承认,并得到遵守。到扶南王国后期,即跋摩王朝时,这种制度就更加固定化了。在中国,这种转变明显出现在商代。商代传子的继承制度已成为常规、定制,是人们需要加以遵从的。这种情况,同扶南颇为相似。扶南与中国商代很相似,在王位继承上还保留着原始社会遗迹。从《梁书》“国人共举蔓为主”看,当时的扶南尚有选举制的残留。从传子到传嫡长子,在王位继承上无疑是一个大的进步,立太子便是这种进步的表现。这无论在中国商代,或者古代扶南,都已出现了这种事实。但传子制,特别是长子或嫡长子相传还不巩固,还时时受到旧的继承制残余的冲击,表现出在王位继承上的争夺和混乱。在扶南,当进入范氏王朝以后,同中国商代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由于王位的争夺,出现了长期混乱局面。既然王位继承在一定程度上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的性质,商代的王位继承反映着从氏族制向奴隶制的转变和奴隶制的逐步巩固和发展。在王位继承上与中国商代有惊人相似的扶南当然也应当是处于社会发展的这个阶段——奴隶制的确立和发展。 在我们看来,主张古代扶南是奴隶社会的观点,多半是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推导出来的,在他们看来,如果说古代扶南不是奴隶社会,就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一元史观。然而我们想未必如此。不错,“五形态说”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对社会发展形态作出的科学划分。但,它只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高度理论性的概述。它没有也不可能囊括各个民族具体的历史发展之路。各个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是有差异的,是多种多样的。事实上,社会形态除具有五种典型社会形态之依次更替外,还具有“过渡型”、“杂交型”、“民族型”、“多层次不完整形态型”、“跳跃型”等非典型形式。那种认为各个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都必然要按五形态依次更替的观点,显然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扶南封建说”并非近年才出现。不过,对这一观点作系统表述则是最近的事,而且,这一观点,目前也渐为许多学者重视。 已故着名东南亚史学家陈序经先生是国内较早涉及扶南社会性质的学者。陈先生在他所着的《扶南史初探》一书中有几处谈到了扶南的社会性质。他写道:“在关于扶南史文中,我们很难找出关于奴隶社会的叙述”;“但我们不能因为没有历史的记录,而遂以为扶南没有经过这个阶段”;“我们以为扶南在其社会发展史上,奴隶不但存在,而且相当的多,主要以农业生产可能是靠着奴隶,至于其他的工作,可能也是多用奴隶。”不过,“据《梁书》记载混填有七个孩子‘分王七邑’,可能是一种采邑和采邑的萌芽。这也可以说,是封建制的表证。”(12)显然,陈先生是倾向于扶南是封建社会的。借他未作申论。法国学者A·多凡·默涅(13)和泰国学者姆·耳·马尼奇·琼赛(14)也持相似的观点。 对“扶南封建说”作了集中表述的是何平先生。他在所写的一系列论文(15)中,全面否定了史学界几年前还较为流行的“扶南奴隶说”。这已引起关注。他的论点也可作如下的集中表述。 扶南国家的出现大约是在公元一世纪左右。在此之前,这一地区尚处在原始社会末期阶段。混填立国分土封后,扶南的社会性质便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出现了明显的阶级分野,扶南已步入了阶级社会,这是无疑的。 有人根据我国史书《南齐书·扶南传》中的一条记载:扶南国王范蔓曾“攻略傍邑不宾之民为奴婢”。就断定,扶南社会中的主要生产者就是奴隶。然而,没有任何史书向我们提供有关奴隶的具体数量和奴隶从事何种劳动的记录。因此,仅凭一条唯一的有关掠奴的记载是不能说明问题的。而且,扶南的“邑”也非奴隶制的“邑”,因为,既然认为扶南的“邑”是中国人用商、周时代那种“邑”的概念去描写的扶南的历史现象,就能说明它属于奴隶制的范畴,那么,中国史书中提到的扶南社会里的那种“奴婢”又何以不是中国人用封建社会中的那种奴婢的概念去描写的历史现象呢?何以不属于封建社会的范畴呢?何以能够用来说明扶南是奴隶社会呢?显然,扶南的“邑”只能是封建的采邑。 扶南的“贡赋”或“税”反映的也是封建的生产关系。据《南齐书·扶南传》的记载,在扶南时代,“贡赋以金银珠香”。《新唐书·扶南传》则载,扶南“以金珠得为税”。可见,扶南时代的主要剥削形式是“贡赋”或“税”。因为在扶南,国王或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既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16),而以“租税合一”这种形式对生产者进行剥削的社会决不是奴隶社会,恰恰是一种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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