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古代扶南社会性质研究述评(4)
而且,经典作家所说的,在原始社会瓦解时所出现的农奴制,并非封建农奴制。恩格斯在1882年12月22日给马克思的信中就明确指出了这一点:“无疑地,农奴制及其依附关系并不是什么世纪封建制度的特有形式(着重号为引者所加),这些东西在在皆是,或者几乎在在皆是,只要当征服者强迫以前的居民为自己耕种土地便是。”(20)恩格斯在这里明明指出农奴制度并不是什么中世纪封建制度的特有形式。我们怎么能够从字面上一看见农奴制,就认定是封建的农奴制呢?恰恰相反,这里所说的农奴制不过是一种奴隶制的类型而已。(21) 再次,能不能把租税合一与封建制度等同起来。 “扶南封建论”者把租税合一与封建制度等同起来,以为只要有租税合一的存在就是封建的生产关系,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合适的。租税合一并不是封建社会特有的现象,而是土地国有制的产物,只要存在土地国有制就有可能出现租税合一。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22)很显然, 只要有土地国有制的存在,租税就会合为一体了。 在我们看来,并不是租税形式决定了社会的性质,恰恰相反,是社会性质决定了租税形式。这正如我们不能一看见雇佣制就想到一定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一样,不能一看见是租税合一就想到一定是封建的生产关系。 三 在研究古代扶南社会性质问题时,大家都感到由于缺乏资料,有些问题难以做出确切的说明。目前最感缺乏的主要是下述两个方面的资料。 第一,关于古代扶南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的资料。众所周知,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决定的。可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获得足够的、确切的资料来清楚地描绘出扶南社会生产力壮观的图景。文献史料中的片断记载,仅可窥见一二,而现代考古学提供的资料和研究成果,实在是太少了。 第二,关于扶南从外部掳掠的人口如何安置与被役使和在生产上使用奴隶劳动以及奴隶处境的历史资料。大家都十分重视历史文献中关于在对外战争中掳掠或夺回人口的资料,而且引述得惊人的一致。可是,除了《南齐书·扶南传》提到的,范蔓曾“攻略傍邑不宾之民为奴婢”以外,关于历次掠夺的人口是如何被安置的,又是如何被役使的,史料并没有留下明确的记载。因此,说这些被掠人口都变成了奴隶,是奴隶的主要来源,并没有充足的史料根据,显然是出于臆断。持扶南奴隶制说者知道,仅仅靠孤证来支持自己的见解是很不够的,还必须充分说明存在着一般的奴隶制。可是,这方面的资料实在太有限了。关于奴隶的处境,没有可以直接说明问题的资料,虽然有一点间接的材料,也仅仅是几个片断。至于奴隶起义的资料就更难以找到了。因此,持扶南封建论者便以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足够的资料可以证明扶南是奴隶社会,提出了扶南封建说的见解。看来,史料的缺乏已限制了研究的深入,进一步研究有赖于史料的不断发现和利用。 注释: ①参见《东南亚研究会通讯》1981年第3期。 ②余思伟:《扶南古国初探》,载《世界历史》1981年第1期。 ③郭振铎:《扶南王国》,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6页。 ④赵和曼:《试论柬埔寨社会的上限问题》,载《印度支那》1986年第4期。 ⑤程爱勤:《“扶南封建论”质疑》,载《东南亚》1990年第4期。 ⑥《扶南的“邑”非封建的“采邑”》,《印度支那》1982年第1期;《从租税合—论古代扶南的社会性质》,《郑州大学学报》1982第2期;《关于古代扶南社会性质的探讨》,《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2期:《扶南古史杂考》(与詹方瑶合写)载《中国古籍中的柬埔寨史料》,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以扶南和中国继承制比较看有关扶南的社会性质》,载《史学月刊》,1985年第3期。 ⑦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2页。 ⑧列宁:《论国家》,《列宁选集》第2版第4卷,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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