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东南亚国家之所以走上这一条发展道路,既有自身社会发展的内因,也有由于作用于东南亚历史发展的外因。就其自身发展的内因而言,东南亚最初的国家是在当地社会生产力长期缓慢地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在柬埔寨南部和越南南方发现的扶南时期的出土物表明,公元一、二世纪扶南国家产生时,当地还处于磨制石器和金属工具并用的时期。在泰国南部和缅甸南部出土的属于骠国时期和堕罗锛底时期的出土物表明,大约公元五世纪前后,这两个地区还处于金石并用时期。在苏门答腊和爪哇,铸铁业也只是在八世纪后才发达起来,此前铁器不可能大量生产和使用。而上述这些国家所在的地域,正是东南亚的大河(伊洛瓦底江、湄公河)中下游和沿海地区,气候炎热,土地肥沃,雨量充沛。这样的热带渔米之乡,富庶之地,正是历史上初期国家形成的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这些地区在金石并用时代,特别是在铁器尚未广泛使用时,就产生了早期国家。但是,也正是因为这样一个原因,在这些早期国家出现之时,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原始公社保存了下来,早期东南亚国家形成时,其内部确有不利于奴隶制发展的因素,或使奴隶制缓慢地,有限地发展的因素。当然,如果没有外部因素的作用,随着国内生产力发展,奴隶制也可能发展起来。 但是,早期东南亚国家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中国和印度的影响,而且,当时中国和印度都已进入了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的秦、汉两个王朝,都是强大的统一的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政府。史学界对于印度封建社会的形成时间虽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公元五世纪印度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但一般认为从芨多王朝(约320—540年)到戒日王(606—647年)帝国,即公元四至七世纪,是印度次大陆封建社会形成和最后确立时期,这一时期也是印度次大陆较为统一、国势强盛的时期。先进的、封建的中国和印度对于东南亚历史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认为主要是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先进的生产力,早期东南亚国家通过同中、印两国的贸易,包括朝贡贸易,获得了大量的中、印两国的产品,包括陶器、丝绸等日用必需品和包括铁器在内的生产工具,这有利于促进当地社会生产的发展。二是先进的政治制度。东南亚国家通过同中、印两国双边的交往特别是使臣往来,了解到中、印两国封建政治制度特别是王权,这对于东南亚早期国家王权的发展起了刺激和推动作用。三是较为成熟的阶级社会的意识形态取代当地的原始宗教。特别是印度的宗教包括佛教和婆罗门教传入东南亚,这些影响对于早期东南亚国家朝着封建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 当然,东南亚早期国家经历的比较原始的封建制的时间是漫长的,其原因可能有三。一是公元前后甚至公元初,这些地区还是十分落后的。扶南在柳叶时代,“俗本裸体,文身披发,不制衣裳,以女人为王”,三世纪吴国康泰,朱应出使于该国时,“国人犹裸”(均见《梁书》卷54《扶南传》)。至少在八世纪以前,在这一地区,铁器都还没有广泛使用。二是外来的物质生产力方面的影响是有限的,当时中国生产的铁器已大量输入中国封建王朝统治下的红河下游地区,但没有也不可能较大量地输入东南亚的其他地区。印度文化的影响,更多地是表现在宗教方面。三是这些地区丰饶的自然环境,“使人离不开自然的手”,对早期东南亚人民的需要,能力,分工,劳动资料和劳动方式的多样化起着某种不利的影响,都有利于保存古老的村社。 三、早期东南亚国家的特点 从公元初几个世纪到公元8—10世纪甚至更后一段时间, 早期东南亚国家一直处于较为原始的封建制时期,其主要特点是: (一)作为封建国家统治基础的基层行政单位,是农村公社。 这一时期东南亚村社普遍存在但已改变了其原始的性质而成了封建专制统治的基础,至少在现在的爪哇和现在的越南,已经是经过研究后得到的结论。在公元8—9世纪的爪哇,根据阿达特(Ada即习惯法)的规定,土地属于整个村社,而不属于个人。产品属于耕作者所有,然而领主有权获得瓦努阿(当时碑铭上对农民的称呼)的一部分产品,并有权获得一定的劳役,这一切都由习惯法加以严格规定。领主(碑铭上称Vaka)可以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交给上级官员和寺院。因此,统治大量瓦努阿的领主就掌握了大量财富和劳动力的处置权,并可以建造庙宇和其他的公共设施。由于水稻种植制的发展,当大量的瓦努阿依赖一条特定的河流及其支流时,他们之间的合作就很重要,这只能由高一级的权力机构来加以保证,这样,就可能出现这种性质的领主:“他能统治整个地区,并采用室利摩诃罗阇(大王)的头衔。十世纪上半叶的碑铭表明,这一最高统治者的存在已被认为是正常的。”(霍尔《东南亚史》,第四版,第三章,(二)八、九世纪时的爪哇人生活)。越南的村社,可见越南人阮鸿峰的《越南村社》。 (二)专制的封建国家已建立起来,但国家机器是很不完整的。 据《梁书》记载,混填“纳柳叶为妻,生子分王七邑”,似乎一开始就实行分封制。范曼时“开国十余,群地五六千里”,但直接统治的地域是有限的。法国学者A·多凡·默涅认为,“扶南的政治制度属封建制。山王是至高无上的君主, 对被征服的国家拥有主权。通常这些国家仍可保留自己的国王,但必须以属臣的身份来宣誓效忠山王。在扶南内乱时期,这些归附的侯国纷纷起来反抗,力图摆脱这种从属的地位。实际上,山王能直接行使权力的地方只限于他们世居的领地——祖先的发祥地,即交趾支那和湄公河流域到四岔口一带。各地的行政长官都由宫廷中的高级官员担任,管理实际事务”。这一分析是有根据的。《太平御览》卷786扶南国条引《南州异物志》:“扶南国在林邑西三千余里,自立为王。诸属皆有官长,及王之左右大臣皆号昆仑”。但是,扶南“无牢狱”(《南齐书》卷58,《梁书》卷54),其国家机器显然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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