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斯多德关于国家起源政体分类的学说
亚里斯多德的政治学说产生在公元前4世纪。 这是古希腊奴隶制城邦危机四伏的时期。危机表现在:自伯罗奔尼撒战争以来,各邦不断发生内战。粮食投机、高利贷乘机兴起,土地兼并加剧,下层自由民纷纷破产,贫富对立日益尖锐。柏拉图写道:“每个城邦,无论它是如何小,本身都包括两个敌对的城邦,一是穷邦,一是富邦,二者处于相互战斗之中。”①伊索克拉底说:穷人和富人“势不两立的潮流已经达到如此极点,富人宁肯把钱投入海中也不愿救济穷人。而最穷的人则不以占用富人的财产为满足,必欲剥夺他们的财产而后快”②。就连一向政局比较稳定的斯巴达也为之震荡不已。希洛人,“新公民”、贫困破产的公民和皮里阿西人都不可遏止地表现出要把斯巴达人活活吞下去的心情。公元前398年, 斯巴达爆发基那敦密谋起义③。公元前392年,科林斯的下层公民发动了清除亲斯巴达“上层阶级”的斗争④。公元前370年,阿哥斯爆发了“棍棒党”暴动。此外还有各邦之间在马其顿征服之前的不断混战。奴隶制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反映在思想领域中,人们对传统的城邦制度丧失信心,对公民与城邦之间的关系,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关系,以及自然、正义等传统观念发生怀疑。发轫于公元前5世纪、勃兴于公元前4世纪的智者派思潮就是当时社会的很好反应。高尔吉亚提出:“什么也不存在,什么也没有;即便存在着什么,那也是不可认识的”⑤。阿尔西达马说:“上帝使人人生而自由,而自然则从未使任何人成为奴隶。”⑥安蒂芬在《论真理》中,否认希腊人和“野蛮人”“有天然的”区别⑦。伊索克拉底在《战神山议事会》中声称宁愿要公民道德准则而不要成文法,认为只有无知之辈“才认为法律越详细,人们就越善良”,好象道德能够用法律来传授似的。“优良品质和佳言懿行并非以这种方式培养起来的,它们靠每天的习惯使然。法律条文之多,规定之详,乃是一个城邦组织不良的标志,它只好限于设置路障,挡住过失,以期消灭他们。我们只要恪守公民美德的正确途径,就不需要在墙上写满法律条文,而应使人的心灵上铭记义务。”⑧ 综上所述,亚里斯多德政治学说产生的年代是一个动荡的年代,是希腊城邦政治制度走向衰微、没落的时代。因此,他的政治学说无可避免地打上了这个时代的鲜明烙印。这烙印是成就的色彩和局限性色彩的综合体现。为了挽救这个行将没落的城邦制度,亚里斯多德深入研究了当时尚存的150多个希腊城邦的政制,对于国家的目的和起源、政体的分类及其变革,都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一、关于国家的目的和起源 在着手讨论亚里斯多德的国家学说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东西方不同的“国家”概念作一点探源和区别。 亚里斯多德所说的“国家”,主要指城邦(πòλls)。这个词的英译通常是city state。据H.G.里德尔和R·斯哥特主编的新版《希英辞典》说,πòλls有三个基本含义:1.城市、城堡,人们的城市和国家。2.隶属于城市领导的国家。3.公民集体⑨。E.巴克尔曾就此作过详细的考释,他说:πòλls的一般意义是以城市为中心的公民共和国。但希腊人另有一个表示城市概念的词āστυ。πòλls的原义是城堡(即雅典人所谓的卫城)。在城堡周围的区域叫āστυ。一个πσλιs包括所有住在āστυ里的市民和能经常进城务政的乡民,指整个集体组织。πσλιs在雅典的早期文件里出现时,是个外交用语,标志着与另一些政权发生关系的政权⑩。 我们汉语所谓的“国家”,兼有“国”和“家”的综合含义,是地域、民族与家庭组织的总和。在先秦时代,一般是诸侯称国,大夫称家,但也有“天子建国,诸侯主家”的说法(11)。还有以“国家”为国之通称的(12)。 汉语里的“国”、“家”或“国家”,都是以宗法制的家庭和家族为细胞单位,而不象古希腊和现代西方国家那样,以自由公民或个人为细胞单位。虽然早在先秦时代,汉语里也出现过“邦”这个字,但其含义与我们译文里古希腊的“城邦”概念里的“邦”相去甚远。《说文》解释“邦”有封建一说。《释名》也说“邦,封也,封有功于是也。”(13)《周礼·天官·太宰》说,“大宰掌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郑玄的《周礼注》说,“大曰邦、小曰国。”可见中国古代的“邦”和“国”是基本同义的,都有较浓厚的封建、宗法色彩。 我在这里提出东西方“国家”概念的差别,并不是说亚里斯多德有关πòλιε的学说不能译成“国家学说”。E.巴克尔就此发过的感慨对我们很有启发。他说:“用英语的state来译πòλιs是再容易不过的事了。但其本质的特点在译文里已折损殆尽。”(14)这是因为,“包含在古希腊政治词汇里的那些联想,韵味以及弦外之音,是我们再也不能复得的。古希腊人的政治术语里包含着他们自己的政治环境和政治经验的特定含义。而这环境和经验没有一样是属于我们的。严格说来那些术语只属于那个永远逝去的城市文明化的地中海世界。只有彼时彼地的人们才可能完全听懂并理解那音乐(指政治术语——引者注)中的全部神韵。”(15)同属一个印欧语系,希译英尚且如此,希译汉就越发只能求其近似值了。 亚里斯多德的国家学说,可以分为国家理论和具体的国家制度两部分。他首先从国家的目的和起源开始论述他的国家理论。他的《政治学》第一章开宗明义地论述了国家产生的目的。他认为,国家是最高、最广泛的一种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目的”都在于达到某种“善业”。国家的目的,则是为了达到最高、最广泛的“善业”。换句话说,国家不仅仅是为人的生存而存在,而且是为了更“优良的生活”。假如仅仅为了生存,那么野兽也可以组成城邦了。道德观念正是人类区别于其它动物的特征。因此,他又说:“最高尚的灵魂也一定比我们最富饶的财产或躯体更可贵。”(16)灵魂越善越好,外物和躯体诸善则适可而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斯多德认为国家的目的首先在于促进高尚的道德,甚至可以说,国家即道德团体。只有在这样的国家中,“全城邦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所谓“人生真正的美满幸福”(17)。 显然,亚里斯多德的这种至善国家目的论,至少是夸大了伦理道德的意义,掩盖了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这个最根本的实质。诚如他自己在另一处说过的那样,虽然“城邦的目的是人类所可能达到的最优良生活(而奴隶们就完全不参预这个目的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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