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封建主与中世纪城市的兴起
近年来不少史学工作者将中国与西欧的封建城市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关于其起源,许多人认为中国封建城市是由封建统治阶级建立的,西欧中世纪城市则是由被统治的农奴重新建立起来的。仔细考察有关史料不难发现,前一说固然正确,后一说却失之偏颇。本文拟以英国为例,略陈管见,欢迎匡正。 一自西罗马帝国势力退出不列颠以后,由于各种因素所致,英国的古代城市大多呈一派凋敝景象,具有经济职能的英国中世纪城市基本上是从11世纪才开始大量涌现的,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英国各级封建主在中世纪城市的兴起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取代的巨大的历史作用。 英国中世纪城市都兴建于封建领地之上,或国王领地、或世俗领地、或教会领地,绝无例外。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各级教俗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内皆俨然如一个个国君,几乎集各种地方权力于一身,凡事都需领主首肯方可行。城市的兴起不仅需要有相当数量的人口为基础,主要是手工业者、商人及其家眷,而且还必然要大兴土木。这一规模巨大的行动如若事先没有得到城市所在地封建领主的同意,势必难以进行。更何况城市兴建之处不会是人迹罕至的穷乡僻壤,如此兴师动众绝无可能瞒过封建主的耳目,所以也不可能是封建主事后追认的既成事实。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中世纪城市也都是由封建主兴建的。 城市所在地的领主虽然都参与了英国中世纪城市的兴建过程,但具体的参与程度又不尽相同。一部分封建主只是允许在其领地上建造城市。一部分封建主则利用自己设防的居住地--寺院和城堡,庇护定居于其周围的各类居民,使之在人身安全方面较少后顾之忧;而且这些地方交通也相对便利,有助于商品生产和交换,所以必然会对各类工商业者产生相当的吸引力。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墙的矗立,这些地方也就演变为新兴的中世纪城市。《末日审判书》提供了若干这样的例子,如阿宾顿、圣阿尔班斯等,其中贝里·圣埃德蒙兹的形成最为典型。当地修道院边上居住着一批寺院必需的手工业者和小商贩,他们是“面包师、啤酒酿造者、裁缝、洗衣妇、鞋匠、罩袍缝制工、厨师、搬运工、代理商和所有为教徒、院长、修士们提供日常服务的人”。出于自身的需要,修道院向他们提供了各种保护,这里因此而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中世纪城市。①坎特伯雷、伍斯特、塞特福德、伊利、格洛斯特、赫里福德和牛津等许多城市都位于主教驻节地和教堂所在地,②也可说明这种寺院或城堡的庇护作用。 此外,从有关的词源学方面的例子也可看出封建主的居住地在城市兴起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封建主原有的城堡往往面积有限,不能容纳数量日益增多的定居者,所以移居其周围的手工业者和商人只能定居于城堡之外。英国和尼德兰将这类新居民区称为“港口”(portus)该词源于罗马帝国的行政用语,意为用围墙围起来存放或转运商品的地方,而非现代意义上的海港。《法理汇要》称:“所谓港口,乃四面围起之处,由此进出口商品。”③从“港口”一词的来源可清楚地看到。“港口”绝非一般意义上的居民点,其经济作用十分明显;“港口”的建立事先必然得到领主的首肯,否则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鼾睡;而且“港口”的居民都希望能得到领主的保护,以免他人染指“港口”商品,他们也一定得到了这种保护,不然“港口”就不会都成为领主的近邻。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的“港口”与市场、集市不是同一概念,前者是经常性的商品转口中心,可能同时也是一个生产中心,只要条件具备,“港口”就会发展为城市;而后者则是买主和卖主定期聚会的地方,两者不能混淆。所以,在英语古文献中,“港口”(port)一词被用作拉丁文“城市”(urds civitas)的同义词。即使在现代英语国家中,port也还常常用作市名的词尾,④如什里夫波特(shreveport)、麦基斯波特(Mckeesport)等。 还有一部分封建领主直接参与了英国中世纪城市的复兴过程。主要表现形式有二:其一,封建主直接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相对城市兴起之时的手工业者和商人而言,封建主大多比较富有,且掌握行政大权,因此只有他们才有可能从事较大规模的市政建设。伦敦的复兴过程早于其它英国中世纪城市,所以较早就受到了封建主的青睐。阿尔弗雷德国王在爱丁顿之役大胜丹麦入侵者和与之签订了卫德摩条约之后,于886年收复了伦敦城。随即便效法丹麦人, 将伦敦重建为围以城墙的堡垒之城,并命令伦敦市民负守城之责。自此而后,虽然丹麦人又曾数度挑起战端,但却始终未能使伦敦城易主。⑤再如牛津郡的小镇布尔福特,原为一村庄,《末日审判书》称其只有8海德土地,估税从1066年的16镑降为1086年的13镑。就在这一年,原领主因参加叛乱而丧失了包括该村在内的全部财产,该村转到另一领主罗伯特名下。在罗伯特手下的20年内,这里建成了一个市镇,辟有马贩大街、谷物市场大街等。⑥其二,向市民提供必要的保护,使之在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壮大。中世纪城市兴起之时,逃亡农奴构成了城市居民的主体,他们的存在是城市能够成为经济中心的主要因素。但是庄园主却随时随地都有权迫使其恢复农奴身份,并强制其重返庄园,其他人皆无权干涉。这一状况不仅使逃亡农奴自身的前途吉凶难卜,而且也对市民队伍及城市的稳定、发展均构成了重大的威胁。在当时的情况下,唯有掌握行政、司法权力的封建主才能改变他们的身份地位,使之能在一定的条件下长期居住于城市。不少封建主,特别是国王,为了保护自己切身的经济利益,通过颁发特许状等手段从中进行干预,收效相当明显,在某种程度上亦可说使局面得到了根本的改观。亨利二世于1175-1185年间授予普雷斯顿的特许状尤为典型,该特许状第2条规定:“任何本地人若居住于该城,拥有土地,加入该市商人行会,和该市市民一样照章纳税达一年零一天,那么其主人不得要求其恢复原来的身份,他有权继续自由地居住该市”;第4条规定:“任何人若想取得市民资格,须前往法庭向市政官员交纳12便士,他将从执行吏那里取得城市不动产的租用权,其后须再向执行吏的下属交纳1便士,这一切可证明他已经在法庭上取得了市民的资格。”⑦这份特许状不仅详细地规定了自由居住于该城的具体条件,明确指出对符合条件者,“其主人不得要求其恢复原来的身份”,这一条显然是针对逃亡该城的农奴而言的;而且还规定了取得市民资格的法律程序,肯定会有不少逃亡农奴通过这一途径“一劳永逸”地改变自己的法律地位,因为13便士不是一笔难以筹措的巨额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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