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日本的推古改革(2)
摄取中国的先进文化,使极端落后的日本呈跳跃式发展,这是自公元前二、三世纪以来,日本历代统治者基本奉行的国策。七世纪初期,圣德太子几次派使节入隋。还是在第二次派使入隋的时候,圣德太子就派数十人赴隋学习,第三次遣隋使西行时更有高向玄理、僧旻等后来在日本的政治舞台上发挥了重大作用的人物赴隋留学。这些留学生全面学习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学、技术、医学、艺术和宗教,对中日文化交流和日本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古代日本在政治上实行的氏姓制。基本上是以血缘为依据来决定贵族的身份地位。一些世袭贵族,自恃豪门,把持要枢,以强凌弱,互相火并,甚至对抗朝廷,造成政治动荡,已严重阻碍日本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圣德太子效仿中国官吏的印绶制和朝鲜半岛的百济、新罗、高句丽的官位制,于公元603年,制定了冠位十二阶,用大德、小德、大仁、小仁、大礼、小礼、大信、小信、大义、小义、大智、小智来称呼官衔,用紫、青、赤、黄、白、黑等颜色的冠、服区别等级。这与原来的氏姓制有明显区别,因为“冠位是授予个人的,即使是属于同一个氏,也要根据每个人对朝廷忠诚程度授予不同的冠位;即便是同一个人,如果功劳倍增,还可授予更高的冠位”。(11)授予冠位主要不是根据门第高低,而是依据个人的才能和功绩,并且可以升迁,这就为统治阶级内的有胆有识之士步入政治舞台开辟了道路。如使隋的小野妹子,原为大礼,后来因两度使隋有功,升为大德。秦川胜因建造寺有功,竟两度晋升。可见,冠位的实行,无疑是对世袭官职的氏姓制是一次否定,也是加强中央集权制的重要措施。 由于日本国家的形成是在中国先进文化的刺激下,社会跳跃式发展的结果,未经过漫长的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所以,不仅原始社会的遗制长期存在,而且其道德、法制规范的东西极不系统。尤其当封建因素发展,氏姓贵族日趋没落之时,“败德及道,侮慢自贤”(12)的现象更时有发生。面对这种局面,圣德太子兼取中国的儒、法、墨、佛等家的思想,制定了《十七条宪法》。 《宪法》规定:“国靡二君,民无二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君则天之,臣则地之”,从而明确了中央集权制原则。《宪法》指出:要“笃敬三宝”,“人鲜尤恶,能救从之,其不归三宝,何以直枉”;要“以礼为本”,“上不礼而下非齐,下无礼以必有罪”,(13)“把佛教作为伦理道德的基础,把儒教作为理想国家的现实目标”。(14)《宪法》对各级官吏的权利、义务、道德行为准则做了严格规定,指出:为臣之道是“每事有信”,“无忤为宗”,“背私向公”,消除相互倾轧,共同服从天皇,为日本的富强而努力;要“承诏必谨”。“惩恶劝善”,“明辨诉讼”,加强法制,各尽职守,维护统治集团的根本利益;要大事“必与众宜论”,“赏罚必当”,“便民以时”,讲究治政之术,调整统治政策,以使“国家自治”。(15)这些思想不仅对当时的日本,而且在以后的日本社会发展中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从以上内容中不难看出圣德太子等人变革图强的决心。这一有组织、有计划地全面摄取中国文化,改革落后社会制度,促使日本长足进步的举动,为日本人民所传颂,也是史学评议的重要课题。 三 如何评价推古改革的性质,历来是史学家争论较大的问题。一般来说,把日本的封建制形成推迟到镰仓时代乃至更晚的学者,当然认为推古改革是奴隶主集团内部的自我调整。其中日本学者多持此见解。就是认为日本封建始于大化革新的多数中国史家中,将推古改革确定为奴隶主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者,也不少见。然而,如果能在广阔的范围内,全面、系统、深入地进行剖析,结论就会不同。 认定一次社会改革的性质,首先要分析这一改革展开的历史舞台,即内部经济基础及周围国际环境。因为“事物的发展”“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着和互相影响着”。(16) 如前所述,推古改革时的日本社会生产力尽管还不能摆脱对大陆先进生产技术的依赖,但已具备了封建生产关系生成的基本条件,封建因素在逐渐增加,氏姓奴隶主贵族日趋反动,各种社会矛盾在激化。与此同时,迅速变化的东亚政局,对日本的压力更大。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左右,中国就进入封建社会,尽管风云变幻,王朝更迭,始终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在这漫长的岁月里日本一贯努力吸收中国文化,精神文化中的封建因素已深深植根于日本的土地上,一旦气候条件具备,就会破土而出,变为一片封建制的绿洲。强大的隋帝国的出现,新罗夺取日本在朝鲜半岛的殖民地的军事行动,都迫使当时日本统治集团的政治家们迅速选择变革图强之路。这种变革当然只能是封建性的。因为“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构成现实基础,……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17)在推古朝的历史舞台上,政治家还在导演奴隶制改革的戏剧,以求日本的崛起,那是不可想象的。 全面、具体地分析事物本身的各要素,乃是确认事物性质的关键。在推古改革中,圣德太子等人把弘扬佛教放在第一位,一方面是为了与苏我氏达成默契,另一方面,因为佛教对日本来说是一种全新的宗教。因为佛教自公元前后传入中国后,历代佛门高僧在对佛经翻译、整理、注释的过程中,注入了大量的中国封建文化的因素。这些封建文化因素,正是日本统治集团谋求振兴所急需,也适应其发展中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当然更有利于“建立皇室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18)尤其是开展对隋朝的国交,无疑是为了直接摄取中国先进的封建文化。《经籍后传记》在谈到圣德太子派小野妹子使隋的目的时说:“是时国家书籍不多,爱遣小野臣因高于隋国,买求书籍,兼聘天子”。同时派出的大批留学生,也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学习中国典籍,摄取中国文化。当然,向强大的封建帝国学习的只能是封建文化,用这种文化来建设日本,最终也只能是封建制的确立。 据《日本书纪》记载,推古十一年(公元604年)12月,朝廷宣布“始行”冠位十二阶,翌年正月便“始赐冠位于诸臣”,四月更颁布《十七条宪法》。说明改革的推行者是在制度和法理两方面配套实施的。如果说仅就其中的某项内容来分析,尚难以确定其性质的话,但把它们联系起来,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来把握,其性质便容易认识了。实行冠位十二阶,是否认氏姓世袭贵族的特权地位,建立新的官僚等级制度;而制定《十七条宪法》,正是为了明确朝臣百官的道德行为规范。这两者的社会属性当然是一致的,并且在《宪法》的第十六条中作了较为明确的限定。其中规定,要“使民以时”,要求“冬月有间可以使民,从春至秋,农桑之节不可使民”,否则“不农何食,不桑何服”,说明改革者已认识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把广大部民当作会说话的工具任意驱使已十分不利,必须采取新的剥削方式,才能使统治集团获得更大的利益。这种新的剥削方式在当时只能是封建制,建筑其上的冠位十二阶,也必然是“封建等级制的雏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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