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仅仅还是封建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调整,不但与经济、军事近代化不相适应,而且也无法满足新兴商业资产阶级及革新派官僚的要求。商业资产阶级经济势力的增长,必然要反映到政治要求上来,一部分革新派官僚也希望限制王权,取消专制建立政治参与制度。赫雷丁曾就欧洲的历史教训谈到,君主专制将“导致权力的滥用,最终使国家衰亡”。⑩这股思潮也正中欧洲列强下怀,实行欧洲式的君主立宪,正好可以借此扩大其政治影响。终于,在各方力量推动下,19世纪六、七十年代,突尼斯自上而下开始了“塔斯图尔”(立宪)运动,标志突政治近代化的开端。1857年9月被称为突尼斯人权宣言的“基本公约”的颁布拉开了立宪运动的序幕,1861年1月颁布宪法将其推向高潮。1861年宪法是立宪运动的最大成果, 它不仅是突尼斯也是阿拉伯世界第一部宪法。该宪法以英法宪法为蓝本,全文共13章114条,主要内容有:设60名议员组成的国务议会,任期5年,每年更换1/5。规定议会有权废黜贝伊(第9条和20条),各大臣须向国务议会负责,议会亦有权制裁(第20条),规定议会是“条约和法令的保卫者,是全体人民的权利的保卫者”。宪法还第一次把西方的分权制引入突尼斯,其中立法权分别赋予贝伊和议会,行政权归贝伊和大臣,司法权归议会和地方法院。(11)186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尽管新的近代政治体系并未因此建立,但对千古一系的封建制度来说,无疑是石破天惊之举。 摩洛哥的政治改革较之突尼斯,则是“迟到的改革”,到19世纪80年代才开始。也许正因为如此,其政治变革未曾经历深入演进的过程,就在来自内外的压力下夭折了。摩莱·哈桑素丹的改革对加强集权是强有力的:他撤消了拥兵自重的18个大卡伊德,代之以330个小行政区,使新委任的卡伊德位卑言轻,不能违抗圣命。针对封建机构的贪污受贿等弊端,他采取了严格规定维齐尔(大臣)的职责,建立监察机构、发放薪金、定期派出监察官员等措施。但在哈桑统治末期,政治改革遇到来自宗教阶层为首的保守势力的巨大阻力,更由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列强掀起了瓜分非洲的狂潮,国际环境已不允许其改革深化下去。 外来势力的参与,是突摩两国改革的又一特征。特定的时代背景,决定了两国实现民族自强自立的唯一手段是学习先进的西方,进行近代化改革。而两国却面临这样的现实:西方列强正处于殖民主义上升时期,“卧榻之旁,岂容他人酣睡”,决不会允许两国因此强盛与之抗衡。列强之所以一定程度上赞许和支持两国改革开放,恰恰因为这给他们提供了加强控制、渗透的机会,并筹划了政治经济一整套计划,试图将两国的改革纳入殖民化轨道。正如阿卜杜拉·拉鲁伊指出的:在他们眼里,“近代化、自由化、殖民化变成了同一词。”(12)为实现其目的,列强千方百计参与两国的改革进程, 在重大决策上向两国执政者提供“建议”。莱昂·罗什1855年任法国驻突领事时,其使命就是为了“加快20年以来突尼斯走法国道路的进程”。由于他精通阿拉伯语,熟悉当地风土人情,很快被穆罕默德贝伊(1855~1859年在位)引为知己,很多改革决策总是先征求其意见。英国驻突领事理查德·伍德作为英殖民政策的代表,也千方百计参与突尼斯政事,1861年立宪运动时,他亲自参加了宪法的修订工作。在摩洛哥,法国军医利纳雷斯对改革的影响更是不可低估。他1877年随军事使团来摩,因医术高又常给王室成员治病,深得摩莱·哈桑素丹的信任,成了素丹的特别顾问,利纳雷斯在一封致友人的信中谈到,素丹“总是特别地给予我工作上的便利”。在哈桑的改革生涯中,利纳雷斯是对其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1902年他返回法国时,法政府对他的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 对突摩两国来说,近代化事业又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借鉴的过程往往难以掌握。多数改革措施只是单纯的模仿和照搬。譬如,由英、法军事使团训练的正规军从编制、军阶无不与英法相同,甚至连军服都相仿。经济领域也是如此,绝大部分工厂是本国土地上的外国工厂,有的连工人最初都从国外招聘。象突尼斯的太尔布巴军毯厂,曾是两国最大的工厂之一,有135台机器,工人140余名。1846年兴建时,一百多名工人全部从法国招募,以后才逐步由本国青年接替。在政策上,对民族强盛的急切渴望又常使决策者们显得矫枉过正、急于求成。两国在如何引进技术、资金以及保持矿产资源、公共设施的主权等问题上均有失误,给列强的渗透和控制以可乘之机。特别在利用外资上,一味靠举借外债来解决资金紧缺,不啻是火中取栗。突尼斯就很典型,从19世纪60年代起,连连向法、英告贷,先以人头税作抵押,最后竟将关税抵押出去,1866年赤字达4200万法郎(13),1869年宣告财政破产,由法国为首成立的国际财政委员会接管了突尼斯财政大权。结果,列强不但“控制了政府的新经济事业”,而且逐渐操纵了两国的政治、经济命脉。自然,这与改革领导者们的初衷和人民的意愿是截然相悖的。为此,两国总结经验教训,最初试图走平衡木来避免受某一大国控制,如突尼斯在法国工程师承建公路后,马上把铁路修筑权卖给英国;摩洛哥则从各列强国家聘请技术人员,以均衡其利益。当他们意识到这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列强的干预后,又决心废除同列强的不平等条约来保障改革政策的实施。19世纪80年代摩洛哥废除保护制的努力便是一例。1880年2月,摩莱·哈桑以照会形式通知丹吉尔所有欧洲领事机构,郑重宣布保护权停止生效。但在1880年5月召开的马德里国际会议上,英法等列强断然否决了摩洛哥的要求,结果,会议不但未废除保护权,反而肯定了摩洛哥与列强在此问题上的所有条约,这次会议还“开创了一个可怕的先例,从此每一项改革没有列强的允诺便不能进行”。 这一切不能不使改革领导者们感到困惑和彷徨。赫雷丁晚年对改革持怀疑态度,他说,“因为人民的气质、风俗习惯、教育情况以及气候条件都不相同,把一个国家的制度照搬到另一个国家是不可能的。”(14)最后,他们又希望回归传统,从传统中找到民族自强的支撑点,以此来抗拒外来势力的干预和渗透。这显然也非万全之策。而且,随着欧洲列强“夺取殖民地的大‘高潮’”(15)的来临,无论哪一种对策对两国的最终命运都已经是无力回天,两国终未象东方的日本通过近代化改革挤进先进国家的行列,而象大多数亚非国家沦为西方列强的半殖民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