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亚细亚古代,祭司权力几乎是各国都存在过的与专制君权相伴随的政治权力。在祭司权力强盛的埃及,祭司不仅是神庙和人民精神的主宰,而且是法老侧旁的最高行政、司法官,法律和司法程序中浸透着祭司的绝技——巫术。在祭司权力较弱的中国,商代的巫觋也曾一度参与政权、左右朝政,把巫术法式(如占卜)贯穿到军事、行政、司法活动之中。在埃及和中国之间,即在从希伯来人的国家到印度人的国家的整片亚细亚土地上,宗教精神和政教合一的政治传统成为祭司活动和祭司权力的自然产物,那里的宗教政治和宗教法对东方社会的一系列特征都有过极大的影响。 追溯这种现象的历史渊源,并由此弄清东方法的起源和类型及其对世界各大法系的影响,确实是饶有趣味的。 一、原始思维规范的“塔布”化 整个前村社时代的行为规范,包括氏族习惯、家族公社和部落的规则。我们统称为原始习惯规范。在原始思维之下,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规范观都是以祖先神灵的旨意为基本内涵的。遵守习惯规范就是服从祖先神灵的旨意。违反习惯规范必遭祖先神灵的惩罚。于是,服从祖先神灵并企求其保佑而得以生存,便成为原始人的人生乃至社会存在的最高价值。 在这种神秘的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规范观下,一切与祖先神灵有关或被认为、被宣布、被猜测为有关的东西,特别是各种规则(包括行为规范),都被奉为神圣不可侵犯、不可违逆的禁忌(也称“塔布”)。对超自然的强制的恐惧使遵守原始习惯规范的严格程度,达到了无须人为强制的“自觉”程度。原始习惯规范因对超自然强制的恐惧而被人们“自觉”遵守的情形,曾被一位已受到文明思维影响的爱斯基摩人的萨满(萨满教祭司)描述过:“……我们怕天地之间的一切精灵。所以,天长日久,我们的祖先才定下了这么多规距;……我们遵守这些规距,是为了平平安安过日子。虽说我们很多人都会念咒,可还是懵懵懂懂,好多东西都不知道;凡是不知道的东西,我们都怕。身边见到的东西,我们怕;传说和故事里讲的东西,也怕。我们只好按着老规矩办,只好遵守我们的禁忌”。① 那么,是什么使原始思维与原始习惯规范发生联系的呢?是巫术。巫术是原始人在原始思维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思想方法、原则以及它们运用于社会生活后产生的观念、仪式、禁忌和巫技的总称。巫术可分为巫术观念、巫术仪式、巫术禁忌和种种消灾致厄的巫技(巫术法式)等。巫术观念就是原始人的世界观。即原始思维下的自然观和人生观,包括他们的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规范观。巫术仪式就是原始人基于巫术观念而形成的一系列有关祭祀先祖、膜拜精灵、节日集会、成年仪礼等活动的程式。巫术禁忌就是产生于巫术观念之下、传授于成年仪礼之中的禁止性的行为规则。巫技又称巫术法式,它是巫师们用于消除灾祸、诅咒仇恶的魔法、咒语、幻术的合称。 巫技运用于巫术仪式和巫术禁忌的进行或实施之中。根据巫术(总称交感巫术)的两个原逻辑规律——相似律和接触律(总称交感律),巫术还被分为模拟巫术和接触巫术两大类②。巫技又相应地运用于模拟巫术和接触巫术之中。在巫术观念的支配下,巫技的积极运用就告诉人们:“只要你这样做,就会获得某种预期的结果”;巫技的消极运用则告诉人们:“你不能这样做,否则将会有某个可怕的结果发生”。于是,原始思维就通过巫术渗透到原始习惯规范之中。巫术禁忌成为原始习惯规范的表现形式。巫术法式成为原始习惯规范遵守或违反后的赏罚手段,祖先神灵的威慑力通过巫术禁忌和巫术法式表现出来。巫师和祭司作为祖先神灵与人的沟通者就直接掌握起巫术禁忌与巫术法式的宣示,运用、执行之权。按照这个模式,原始习惯规范就构成了一个禁忌(或“塔布”)体系。 “塔布”一词,源出太平洋岛屿上的波利尼西亚语,英语音译为“Taboo”,意译为禁忌。“塔布”实际上是包含在前村社时代的巫术和早期村社时代的原始宗教中的行为规范体系,它经欧洲殖民者和一些学术考察者的记述、传播而广为人知,成为现代人们对原始习惯规范的通称。 “塔布”体系既不能视为法律体系,也不能视为原始宗教体系,它实际上是一种无所不包的原始人的行为规范体系(只是因神秘化而掺杂了许多非行为内容的威慑心灵的规则)。原始人最初完全不懂得文明人对行为规范所作的分类,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法律规范等,而是浑然一体地包含在“塔布”之中。到了家族制家庭公社和家长制家庭公社时期,随着两次社会大分工而引起的文明化的逻辑思维的萌生,人们才开始有了在“塔布”体系中区分道德、宗教、法律、习俗诸规范的意向。到了农村公社形成初期,随着动产私有、阶级分化、城乡联合等文明因素的渗透,原始习惯规范内部出现了反映新内容的道德、宗教、法律、习俗诸规范的各种萌芽。原始习惯规范体系即“塔布”体系,就成为一个旧体系外壳尚未打破、萌芽状的各类规范开始呈现独立发展的趋向的东西。这个虽有内部区分意向但尚未完全分离开来的“塔布”体系,我们称之为“诸规范混合体”。村社时代东方各国出现的法律与道德(中国)、宗教法与道德(印度)、宗教与法律(犹太)、习惯与法律(埃及)混而不分的现象,无不与“诸规范混合体”现象有关。 法律的前身是禁忌,但严格地说,法律起源于禁忌或“塔布”体系的晚期形态——“诸规范混合体”。有的民族在家族公社末期,有的民族在农村公社初期,其“塔布”体系都先后转入“诸规范混合体”阶段,进入自身趋于瓦解的过渡状态。“诸规范混合体”与前期的“塔布”体系一样,本质上都是原始习惯规范体系。“诸规范混合体”中包含的萌芽状的“法律”及关于裁判和惩戒的规范,还不能称为“原始法律”,因为它与“诸规范混合体”到文明时代初解体时产生的道德体系、宗教体系和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毕竟是不同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