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东方法文化传统的比较研究(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教学问题》 刘学灵 参加讨论

后来,秘密法术社团也创造了一些裁判和惩罚的具体形式,只是仍然用巫术法式作为表现形式。比如中国古字“灋”法的本义——“廌触水去”所反映的神明裁判方式,很可能就是秘密法术社团用巫术法式表现出来的最初的神明裁判的一种。秘密法术社团根据祖先神灵附体施力的巫术观念,以人穿戴独角兽即“廌”的面具和服装,扮成主司裁判和惩戒的祖先神灵亲临的样子,由纠纷双方陈述理由,饰为独角兽的人自以为神灵附体便触倒认为有罪的一方,对他施罚或置于一叶轻舟之上而逐出部落。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秘密法术社团也出现了分工,其中分离出专事农业法术者、专事祛病法术者(巫医)、专事征战法术者、专事致厄(“咒杀”)法术者、专事行刑法术者和专事祭祖法术者等等。许多部落以专事祭祖法术者为核心,依“法力”强弱区分各类施行法术者,“法力”强的同专事祭祖法术者一起组成“圣所”,其他“法力”弱的成为自由行术者。于是,秘密法术社团就解体了。“圣所”成员组成了新的集团,这就是祭司,他们在圣所的基础上发展起神庙。在古东方,当“圣所”出现的时候,农村公社已普遍产生;而当神庙出现的时候,农村公社的区域联合过程已悄然开始。
    从此,祭司专职记诵、传授、执行禁忌,而且禁忌体系这时已发展为它的晚期形式——“诸规范混合体”了。祭司记诵、传授、执行的禁忌,严格地说已不是一般的禁忌了,而是萌芽状的“道德”、“宗教”、“法律”规范,只不过这些规范仍保留着禁忌的形式。至于那些自由行术者,虽然也懂得巫术,但他们与祭祖和禁忌之类事务已毫无关系,后来逐渐地演变为江湖上的巫医、占卜师和术士。这样,祭司与巫觋之间出现了重大的区别。在人们的观念中从前的秘密法术社团的成员和这时的自由行术者(总称巫觋)都是些祖先神灵可附其体而施展法力的躯壳,然而祭司则是个能与祖先神灵通言会意并转述神灵意旨的人,是祖先神灵与人之间的使者。接近文明门坎的人们已经隐约看到,在巫觋那里人神是不分的,而在祭司那里人神则是可分的,人类的脑际出现了超脱人体和人的理念之上(祖先神)的形象,同时在神的对面第一次发现了人本身。文明时代的宗教观念和世俗观念悄然产生,人类在认识了神的同时也开始认识了自我。终于,原始思维的锁链被人类打开并且抛弃了。
    三、“诸规范混合体”的解体与东方法起源的三大模式
    从农村公社区域联合开始到城堡小国形成初期,东方社会的军事民主制时期适当其时。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战争给行将灭亡的部落社会带来了两大变化,一是部落战争的传统规则(战败部落或遭驱逐或与战胜部落结盟)被打破,战争成为一种以掠夺与征服为目的的社会职业,二是从军成为一部分人的终身职业,军人在社会大分工行列中也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于是,军事首领依靠军人阶层的支持和战争对部落以及村社经济的重大作用,经过与历来盘踞氏族首领地位的祭司的长期斗争,逐渐演化为王。同时,军人阶层慢慢地独占了部落的全权公民资格,武士们成为民众大会的当然成员,由武士们占主导地位的民众大会在决定部落大事上很自然地采用“军事民主”的方式,军事民主制由此而得名。在大规模村社区域联合体(保留部落联盟的名义)中,全联盟的王不再由各部落的民众大会决定,而由各部落首领组成的联盟议事会决定;全联盟设置的联盟公职官也不经各部落民众大会通过,而由王指派各部落首领轮流出任。王权在村社联合的部落联盟范围内产生了,超出部落传统的祭司权的范畴,成为独立于祭司权之外的新的权力。然而,祭司很快利用神的威力在联盟内确立了仅次于王或与王平行的权力。但是,王权与祭司权的斗争是长期的,其结局在各民族早期历史上也是大不相同的。尽管最终是王权战胜了祭司权——或将祭司权隶属于王权,或由王将祭司名义冠于王名而成为两权合一的神王,可是在这段王权与祭司权斗争的漫长时期(古东方历时长些,古希腊罗马历时短些)中,祭司仍然把持着宣示神谕(祖训)、裁决纠纷、执行禁忌、惩戒罪犯的权力,王权是在国家诞生之后才逐渐介入和接管这部分权力的。
    当禁忌体系发展到后期即成为“诸规范混合体”以后,萌芽状的“法律”就是由祭司来宣示、传授和执行的。在“诸规范混合体”的存续期(大体相当于军事民主制时期或村社联合至城堡小国初立的整个时期)中,祭司集体凭借传统的力量,严密控制着与祖训(传统规则、主要禁忌)有关的规范,冠之于“神谕”之名。祭司传诵、保管、宣示、解释、执行祖训的权力,是初生的王权所无力干预的。联盟议事会、长老会议和民众大会,无不有祭司参加,由祭司主持议事和表决,并以检查所有会议、命令、规定是否符合祖训为由,实际上秘密控制了新的行为规范的创制。王有关战与和、杀与罚的命令,也须事先由祭司占卜或事后到神庙的祭坛前执行——“禹亲把天之瑞令以征有苗”和“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③等古史记载就是例证,祭司还可以用祖先神的名义认可或否决之。
    无论是农业民族还是游牧民族,都是带着行将解体的“诸规范混合体”跨入文明门槛的,他们都面临着一种选择,即采用什么规范体系作为主要的社会管理手段来代替旧的禁忌体系,而且,“诸规范混合体系”中所包含的道德、宗教、法律这三大规范群组,又是各民族无法超越的选择对象。
    古东方各民族由于各自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不同,分别选择了道德、宗教、法律作为主要的社会规范体系,如中国人选择了道德规范体系、印度人和希伯来人选择了宗教规范体系、古埃及人和苏美尔人选择了法律规范体系等等。然而,法律所具有的确认社会生活各主要方面内容和独特的强制执行与保护的功能,又迫使选择了道德、宗教规范体系的民族,在道德或宗教规范中包容法律的内容,使他们的道德规范体系中形成了“礼法”、宗教规范体系中形成了“教法”这样的法律与其他规范混合的情形。不管怎样,从实际上起法律作用的社会规范角度看,古代东方法起源后产生了三种基本模式,这就是道德型法律模式、宗教型法律模式、法律型法律模式。
    古埃及人、苏美尔人的国家是在农村公社基础上产生的,经村社区域联合组成城市国家,又经城市国家发展成统一帝国。在历时久远的农业文化的发展中,王权最终战胜了祭司权,祭司降为国王的助手或国家官吏,祭司虽以神庙为中心长期把持法律解释权和法律教育权,但它已不再是集传“法”、授“法”、执“法”大权于一身的旧日形象了,祭司们口耳相传,秘密记载下来的习惯被国王和官府接管,没有在他们手中继续编纂为宗教圣书。国家产生后,传世祖训和习惯被部分认可为法,但国王敕令或长老会议决议也成为新的法律渊源。于是,古埃及人和苏美尔人就选定以习惯法为基本形式的法律规范体系,取代“诸规范混合体”。后经法源文化的自发发展,习惯法逐步演变为成文法和法典。古埃及法和苏美尔法代表了古东方法律起源中的法律型法律模式。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