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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后日本反垄断政策的导入与经济高速增长机制的形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日本研究》 江瑞平 参加讨论

日本资本主义从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确立,后经一短暂的自由竞争时期,到本世纪初也步入了垄断阶段。随之而来,“垄断所特有的停滞和腐朽的趋势”,①遂在其社会经济生活中日趋明显地展示出来。然而,在战后尤其是5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又引人注目地呈现出高速增长的势头,并一直持续了二十年之久。究其原因,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导入和推行反垄断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弱化了资本主义垄断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逐步形成了基本适应高速增长的经济机制。
    
    (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政府所推行的基本是一条扶植与保护垄断的政策。这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历史条件决定的。
    日本是一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当其通过1868年明治维新开始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之时,欧美先进国家已经过长期高度发展,处在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起步阶段。这使日本在技术、经济、军事实力等方面均处于相对落后状态,从而在整个国际竞争中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为迅速改变这种落后状态,尽快赶超欧美先进资本主义国家,日本从明治政府起即推行了一条鼓励和支持产业集中和垄断的政策。其核心是通过国家的直接扶植和保护,鼓励对有限的人力(劳动力)、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本)的高度集中使用,优先发展指定的重工业和军需工业,尤其是其中的大型垄断企业,以加强其国际竞争能力,提高其国际地位。日本政府通过的第一个促进产业集中和垄断的正式法令,是1898年颁布的《重要输出品同业组合法》。该法明确规定要通过鼓励重要输出品生产部门的联合来实现大型化、高级化,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到1901年,日本政府又颁布了《重要物产同业组合法》,开始把国家扶植保护产业集中和垄断的政策进一步扩展到了面向国内市场的重要产业部门。在20年代后半期开始的大肖条中,日本政府为促进经济回升,又倡导了规模庞大的产业合理化运动,并明确地把反对过度竞争,促进企业合并,鼓励卡特尔行为作为其产业合理化政策的核心内容。如在1929年商工审议会提交日本政府的产业合理化建议中即强调:“为最有效地使用各产业所投入的资本,促进企业的合并……是极为必要的。为避免同业者之间不必要的竞争,有必要达成有关生产品种、产量、销路、价格等方面的适当协定。”以此建议为基础在1931年日本政府制订的《重要产业统制法》,曾被学术界普遍认为“实际上具有卡特尔助成法的性质”。②之后在侵华战争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政府扶植与保护产业集中和垄断的政策更得到进一步扩展和加强,并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和政令。如1941年颁布的《重要产业团体令》,1942年颁布的《金融事业整备令》,1943年颁布的《战力增强企业整备要纲》等。
    (二)日本政府的反垄断政策。战后美军占领时期,在美国政府和占领当局的直接督促和指导下开始导入的。到1952年旧金山和约签订为止。此间日本政府所执行的各项政策,均程度不同地直接体现着美国政府及其驻日当局的意愿,其中的反垄断政策更是在后者的极力督促和直接指导下才得以制订和实施的。在占领日本后不久美国政府制订的《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方针》中,即向其驻日占领当局发出了要解散日本财阀的指令。据此,驻日当局直接向币原内阁下达指示:“要改善垄断性产业的统治,要使日本经济民主主义化。”③之后,占领当局还以备忘录形式向日本政府提出了一系列解散财阀、制订和实施反垄断政策的具体指令。如《关于解散控股公司的问题》(1945年11月6日),《关于若干公司应该提出报告的问题》(1946年1月19日), 《关于成立负责解散财阀事宜的执行机构“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的问题》(1946年4月4日》等。
    而美国政府及其驻日占领当局之所以要逼迫日本政府实施极为严厉的反垄断政策,主要是因为:(1)美国政府具有推行反垄断政策的历史传统。从1890年起,美国国会就先后通过了“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委员会法”等一系列反垄断立法。而当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美军占领日本之时,美国国内又正处在由1938年罗斯福总统提交国会的“反垄断咨文”掀起的反垄断高潮之中。因而在其当时制订的对日占领政策中,不能不带有强烈的反垄断色彩,把美国的反垄断政策移植到日本。(2)更为重要的是,美国占领当局还明确认为,以财阀为代表的日本垄断资本“是日本最大的战争潜在力量”,也是美国垄断资本在亚洲最大的竞争对手。因此,要使日本完全臣服于自己,推行其全球霸权战略,就必须在日本推行严厉的反垄断政策,彻底摧垮以财阀为代表的日本垄断组织。(3)此外,战后初期掀起的世界性(包括日本国内)的民主浪潮,也是促使美国占领当局在日本推行反垄断政策的重要动因。
    
    战后初期日本政府在美国政府及其驻日占领当局权力督促和直接指导下推行的反垄断政策,主要由如下具体措施构成:
    (一)解散财阀。财阀是战前日本垄断组织的核心和主体。战后初期仍在整个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如在战争刚结束时的1945年8月。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四大财阀所控制的企业达761家,所支配的实缴资本79.4亿日元。占全日本实缴资本总额的比重达24.5%,而其对外投资占全日本对外投资总额的比重更高达80.1%。在日本宣布投降后仅一个多月的1945年9月22日,美国政府即在《日本投降后初期对日方针》中明确提出了解散日本财阀的方针。半个月之后的11月1日, 又在《为占领和管理日本对盟国最高司令官在日本投降初期的基本指令》中,敦促日本政府尽快提出解散财阀的具体计划,并对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进行了直接监督和全面指导。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从1945年底开始,迅速展开了解散财阀的工作。其具体措施主要包括:(1)冻结财阀“限制公司”的资产。1945年11月,日本政府发布了“公司解散限制令”,指定与财阀有关的1200多家企业为“限制公司”,对这些公司的股票和其他资产进行冻结。以防止其转移。(2)解散作为财阀总公司的持股公司。1946年4月日本政府发布《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令》,并成立了解散财阀的执行机构——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指定与财阀有关的83家公司为持股公司,其中三井物产、三菱商事等28家公司先后被解散,其他55家公司则由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处理了其所持有的股票。(3)切断财阀家族对企业的控制。1946年12月,持股公司整理委员会指定10大财阀的56名家族成员为“财阀家族”,免去了他们在公司经营方面的重要职务,并令其交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翌年1月又免去了245家大公司的1500余人在公司经营方面的重要职务。1948年1月,还依据《财阀同族支配力排除法》对财阀系1600多家企业的2200多人采取了罢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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