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早期国家夏、商、周,是奴隶主贵族阶级专政的国家,同样也存在着统治集团,这个统治集团虽然在阶级属性上同古希腊城邦公民团体并无二样,但其构成、内部关系、存在形式等都与希腊城邦的公民团体有着区别。古代中国早期国家统治集团是以君主为首的,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把家族关系同政治关系结合起来的奴隶主贵族阶级共同体。《尚书·尧典》记载,“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这就表明夏统治者,力求在国家统治中,象氏族首领那样,成为有权威的道德表率,以此使国民相亲和睦。商也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维系的。在甲骨文中,有“王族”“子族”、“多子族”、“三族”等,指的都是宗族。甲骨文所反映的祭祀中,殷王武丁以自己出身的先王为“大示”,而以旁系先王为“小示”,合祭大示的宗庙为大宗,合祭小示的宗庙为小宗,从而形成宗法制的雏形。到了周代,宗法制臻于完善。根据宗法制规定,只有宗子的嫡长子有权继承王位,除了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嫡系同辈人,被称为别子。他的嫡子世世代代奉他为祖,叫做大宗;别子的庶子虽然也是别子的后代,但他们没有宗子的地位,只能算小宗,他们被排斥在统治集团以外。这样,在西周统治集团内部,君主、诸侯、大夫、士的政治关系,便完全建立在了父子兄弟的宗法血缘关系基础之上。按照宗法制,人们必须“亲亲”,“尊祖”、“敬亲”。“家无二主,尊无二上”⑥,在家族中拥有至尊地位的父家长,是家族的主宰,家族中的所有人口都处于他的绝对权力之下,就家族内部一般成员而言,没有任何权利,其个性完全被淹没在血缘家族之中。这种宗法血缘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国王拥有至尊的地位,国王以下诸侯、大夫、士,是依次为等级的纵向服从关系。经济上,其经济地位也被钳制于这种血缘作用下的等级之中,经济地位的高低,取决于血缘关系中的等级地位的高低;表现在军事上,军队不会是希腊城邦的公民兵,而演化为以国王为统帅的常备军,成为国王君主专制的重要工具。总之,宗法血缘关系成为维系中国早期国家中统治集团的纽带,换言之,这一集团是充满父系家长专制的奴隶主贵族集团。在中国早期国家中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主要是奴隶阶级和一般村社成员。奴隶大部分被用于家内劳动,其地位十分低下;村社成员被束缚在村社土地上遭受奴隶主贵族的剥削压迫。 古代中国早期国家夏、商、周,之所以形成以国王为首的,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集团也是由当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夏、商、周在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中,经历了氏族公社、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时期,生产资料所有制也经历了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化。作为生产资料基本内容的土地,其占有者是王室和农村公社;其所有者则是奴隶主贵族或者是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诗·小雅·北山》曰“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礼记·王制篇》说:“田里不鬻”。这说明土地为国家所有。土地国有制下的农村公社,已存在着财产公有和财产私有并存的局面,森林、沼泽、耕地等为公社所有,村社成员已开始占有部分财产,但“单独个人的财产并非与公社分开的个人财产,而只不过是这种个人的占有物而已”⑦。村社成员只“不过作为承袭的占有者而出现⑧。个人的财产私有和私有制不太发达,这种财产私有制被淹没在作为氏族制残余的集体公有制的汪洋大海之中。村社成员经济地位式微,很难形成个体价值观念和独立的人格,更谈不上对政治权利的要求。实质上,村社成员变成了“公社的统一体人格化的那个人的奴隶”⑨。王室土地是国王及其亲信直接占有,实质上是独立存在的国家经济。 总之,在古代中国早期国家,不论是农村公社土地,还是王室土地,在财产公私并存的状态下,居于支配地位的是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作为氏族制残余的宗法血缘关系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巨大作用,而私有制下私有财产关系的作用则相对微弱。 二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国家政体采取何种方式,是由国体所决定的,正是由于古希腊城邦和古代中国早期国家在国体方面存在许多差异,因而导致二者的政体亦迥然。 古希腊城邦在政权构成形式上大多采取民主政治,尤以雅典为代表。雅典通过梭伦改革、克里斯梯尼改革,到伯里克利时代,国家政权中民主机构已曰趋完善,设有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公民陪审法庭和十将军委员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公民,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凡内政、外交、战争、和平、国家重要官员的任免等一切大事,皆由公民大会讨论决定;国家一切官职向全体公民开放,国家机关一切官员均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最高行政机关五百人会议以及公民陪审法庭和十将军委员会,都是选举的结果,以致“在雅典没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⑩,一切权力归人民即自由公民。纵观希腊城邦历史,其城邦政体的演变虽呈现出多样化现象,但还是有规律可循的,总的看,它大体经历了贵族政治,经过僭主政治或经过立法者和民选调解官过渡到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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