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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城邦与古代中国早期国家差异探析(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济宁师专学报》 张庆服 参加讨论

希腊城邦何以实行民主政治呢?史学界的流行观点认为,希腊城邦特别是雅典的民主政治,是从氏族民主制直接演变而来的,其理由源于恩格斯的论述:“雅典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11),“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12)。由此便认为,作为阶级统治机关的国家机关,是从代表血族集团利益的氏族机关中演变而来的,作为氏族机关的民众大会和氏族酋长议事会,在雅典城邦内变相地存在着,而民主政治皆通过类似于民众大会和氏族酋长议事会的机构实施。乍看起来,这种观点立足很稳,其实不然。我们认为,从氏族制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中,军事首长的权力转化为王权,是一种历史倾向,军事民主制转化为王制(君主制)是一个规律。“在从无阶级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对领袖人物崇拜是从思想上确认新生权力机关的中心环节,随着领袖的社会意义的不断提高,也就逐渐把领袖的职位和作用加以神圣化,出现了他的权力的特别标志,形成了对他的生前和死后的崇拜”(13)。希腊城邦民主政治不是源于古老的氏族民主制,而是产生于希腊城邦内,具体而言,产生于城邦内的公民团体。
    在城邦公民团体内,存在着氏族制残存的血缘关系和财产关系。氏族制残存的血缘关系在不同程度上还勉强保证着公民成员之间的团结,这种团结,亦是城邦存在的前提,作为公民团体同奴隶、无公民权者的对立,残存的血缘关系对城邦公民团体起着凝聚力的作用。但在公民团体内部、各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之间的关系,则是由财产关系决定的。前面已经列述,公民权和公民的土地所有权是一致的。只有公民才能成为城邦份地的所有者,但反过来讲,丧失份地,将导致全部或部分公民权的丧失。雅典早期的梭伦改革内容表明,私有财产对于公民起着决定性作用。
    所谓城邦民主政治,简言之,就是有公民权者通过一定方式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和完成义务,民主政治的主人--自由公民必须是自觉地具有个人价值、个人权利观念和独立人格的人,这也是民主政治实施的保障。而这种个人价值、个人权利观念以及独立人格,都是由个人的经济地位决定的,确切地讲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决定的。之所以实行民主政治,其最终目的是保护其公民权、个人价值、个人权利观念以及独立人格的决定因素--私有财产。希腊城邦公民团体内部的每个成员,都以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权利个体,出现在政治舞台上,从更深层意义讲,所建立的民主政治,不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是以“契约”为基础的,而自由公民“契约”的背后,则是私有财产。
    古代中国早期国家夏、商、周,其政体乃是君主专制。《尚书·甘誓》记载夏后帝启征伐有扈氏:“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尚书·汤誓》记载商征伐夏桀:“王曰:格尔众庶,悉听朕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从以上可以推知,夏启和商汤皆是“上天授命”的人间之王,都是秉天意而行道的君主,其权力来自于“天”或“上帝”,可谓“神授王权”。在商代,国家的权力掌握在商王手里,并对臣民称“余一人”,商政权中设有许多官职,诸如小臣、小耤臣、卜、史、御史、宰、尹等,位居官职者,臣服于商王。《尚书·酒诰》中记载,商有内、外服之分。内服是商王直接统治地,外服是分封给邦伯的封地,诸侯对商王贡纳谷物、龟甲、牛马等义务,并服“王事”,即率兵随王出征。商王朝的政体乃君主专制。西周较商王朝,形成了一套更加冗杂的官僚组织和制度。周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其下设三公:太师、太傅、太保辅佐王政,三公之下又设六卿: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和太卜,除六卿外,还设五官: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和司寇。周朝实行分封制,地方封国被侯、甸、男等诸侯统治着。周王朝官吏之间关系怎样?《左传》昭公七年曰:“人有十等……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从周王朝政权组织方式看,其政体也是君主专制。
    古代中国早期国家夏、商、周君主专制政体,同样是由国体所决定的。
    在夏、商、周,占据国家统治地位的是以国王为首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奴隶主贵族集团。在这个统治集团内部,宗法血缘关系和政治关系二者合二为一,而血缘关系是国家政治组织的基本原则。统治集团内的成员,无所谓有个人价值、个人权利观念,也谈不上有独立的人格,这些皆被家族群体观念所淹没,而这种群体观念,在那时只能源于残存的氏族制。我们知道,在原始氏族社会时期,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低下,作为氏族成员个人在自然界面前无能为力,人们只能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共同体共同征服自然而生存,从而形成一种群体意识,逐渐形成群体观念。在群体观念中,个人价值、个人权利以及独立的人格乃至个人的力量皆无地位,每个氏族成员必须服从氏族集体。作为个体的氏族成员,只是社会义务的主体,而社会权利的主体,则让给了氏族群体的代表--神化了的祖先以及现实生活中的氏族族长。在阶级产生和国家出现过程中,名义上代表氏族或家族族长的权利,逐渐转化为脱离氏族或家族群体的个人权力。因而,我们以为,残存的氏族制或氏族民主制,不会演变为阶级社会的民主政治,只会演变为个人权力。况且氏族民主制与阶级社会的民主政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夏、商、周社会里,农村公社中氏族制残余严重,原始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私有制极不发达,私有财产被淹没在家族公有财产之中。家族作为氏族制残余血缘关系的载体,无时不释放出血缘关系的能量,作用于统治集团,作用于整个社会。从而在统治集团内部,形不成象希腊城邦公民团体内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具有自觉的个人价值、个人权利观念以及独立人格的个体公民,自然也不会产生个体公民对政治权利的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平等和自由的关系。况且作为平民阶层的村社成员,也被排斥在统治集团之外,在宗法血缘关系作用下,他们也不会产生出个人价值、个人权利观念以及独立的人格,也不会产生对政治权利的要求。从统治阶级到被统治阶级,被蒙上一层厚厚的血缘关系尘埃,掩盖了阶级关系。因此,夏、商、周在国家政权构成方式上,不可能采取民主政体,只有采取君主专制政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4)“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15)是古代中国早期国家君主专制政体下的社会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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