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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西亚两河流域文化生成断想札记(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宋瑞芝 参加讨论

宗法制及其对观念文化的影响
    西亚两河流域各民族,原始社会解体以后,绝大部分进入奴隶制社会。但这些地区的奴隶制在相当长时期内仍不同程度地保留着氏族社会宗法制的残余,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态,影响着西亚两河地区文化的外在风貌和内在品格。
    在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虽然在苏美尔城邦时期也曾发生过平民反对氏族贵族的斗争,氏族血缘关系受到打击,但并未彻底消除。宗法制家庭中的主人永远是父亲和丈夫,而家中所有其他成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他。汉谟拉比法典规定:丈夫是“主人”,也就是妻子的全权占有者;这个妻子是他从岳父那里用一定数目的议买费并以契约的形式象购买奴隶一样地取得的(11)。在婚约上明确规定:如果妻子背弃了丈夫,丈夫便有权在她身上加盖奴隶的烙印并把她卖掉(12)。孩子也被视为父亲的财产,波斯人认为子嗣繁多,是男性的仅次于勇武的一项最大的美德,因为“孩子就是财产,人数就是力量”(13)。父亲亦可将孩子视为奴隶,巴比伦时代有许多文件保留有出卖孩子为奴隶的情况。宗法制家庭中,财产实行长子继承制。亚述法典规定:兄弟们若要分其父家长的财产,长兄可以得到两份财产作为自己继承的份额,其他庶子则只能分得一份(14)。嫡妻之子与妾之子在财产的继承上也有区别,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当分产时,配偶之子得优先选取其应得之份”(15)。妇女则不能随意支配家内财产,她们只能对自己的嫁妆有所有权。
    以赫梯为代表的小亚细亚地区,不少文献中都提到“血的主人”(16),“血的主人”可以对犯了凶杀罪的人进行处置,或处以死刑,或惩以罚金,国王不应当干预其事。这个“血的主人”就是氏族大家族的首脑--家长,因为亲族的血,即生命都是属于他的,法律上仍旧使他保有审判杀人罪的权利,在这点上,国王也要服从他的判决。
    巴勒斯坦地区的希伯来人,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其宗法制残余主要表现为一夫多妻制、长子继承制和寡妇改嫁小叔制。
    奴隶制的宗法制对西亚两河地区人们的社会心理和观念文化上的影响首先表现在人们对祖先的崇拜上。巴比伦人最高神阿努被称为诸神之父,印尼娜女神被称为“圣母”;坦姆兹神名字的意思就是“真正的儿子”,伊尔--毕提神是“家神”,是“守卫家宅的精灵”。这种“圣父”、“圣母”、“圣子”、“精灵”的观念,对以后犹太教的“圣父”说以及基督教的教义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犹太教的“圣父”说以及基督教的三位一体说,即上帝圣父、上帝圣子、上帝圣灵(17),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巴比伦人祖先崇拜的观念。
    宗法制的影响也表现在人们借用宗法制家庭中的亲缘关系演化为宗教组织中的神缘关系上,在共奉相同神祗的社团中,除了那位万能的上帝“在地上执掌王权”以外,他的子民皆以兄弟姊妹相称,在人们的意识中,大家都是兄弟。他们往往结成紧密的公社,有着公共财产,过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公社生活。犹太人虽被罗马统治者驱散到世界各地,但他们始终保持着自己的社团。一些教派如艾赛尼派,教徒之间以兄弟姊妹相称,实行财产公有,经济上互助,举行公餐,集体劳动,共同研讨圣经,其内部有着强大的凝聚力。早期基督教也以社团形式存在,它主张财产公有,在那里“生活和财富将是共有的、不分家的”(18),人与人之间都是兄弟姐妹,“大地上将不再用墙和篱笆隔开”(19)。基督教徒每礼拜日相聚祝祷,并举行公餐。这些都有利于将共奉基督耶稣的不同部族的民众结合在一起,共同事奉那“万能的、三位一体的上帝”。
    宗法制度的影响还表现为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在宗法制度下,每个家庭都期望家长长寿、子孙满堂和过着豪华的生活。从苏美尔人、亚述人到迦勒底人都同样地不拘禁律,主张一夫多妻制,把妇女当作物品。汉谟拉比法典明确规定男子有纳妾的合法权利(20),亚述法典亦允许一夫多妻(21),公开承认妾以及妾所生之子的合法性。赫梯法典规定:丈夫死后,“其夫的兄弟可以娶她为妻子……即使他的兄弟早已娶了一个妇女,也不构成罪行”(22)。希罗多德的《历史》中记述了波斯人“不单单有好几个妻子,而且有更多数目的侍妾”(23)。在一夫多妻制下,妇女的地位近似奴隶,政治上无权,在经济上也不得随意处置财产。亚述法典规定:如某女人嫁到自己丈夫家里,她的嫁妆和一切她从自己父亲家中带来的或者她的公公在她进家时给她的东西,应属于她的儿女(24)。如果丈夫死了,又无儿子,她丈夫未分居的兄弟们可以拿走她丈夫给她戴上的和不曾遗失的一切妆饰品,并还可以带走其他一切东西。在法律上妇女更无地位可言,她们往往忍受着宗法制家庭私刑的迫害,或被“抛进”河里,或被钉在柱子上,或被拔头发、割耳割鼻、穿刺而死等等。赫梯法典197条规定:如果丈夫发现妻子和别的男子在一起,那他就有权利把两人杀死,并且丈夫是不受任何惩罚的。在社会生活中,妇女不得随意外出参加各种公开性的活动,如果外出,其头部要用面纱罩住。这种男尊女卑的社会观念,势必影响着西亚两河地区文化的各个方面,在他们的文学作品中常常反映着这种文化底蕴。巴比伦神话中的女神阿玛特最终被马尔都克神战胜,不仅反映了巴比伦创世的思想,也反映了母权制的被推翻。《吉尔伽美会》史诗中的英雄--乌鲁克王原来也是一位任意霸占妇女的好色之徒。赫梯的女神像都穿着长衣,戴着大面罩。巴勒斯坦的传说中视家长判处儿媳以焚刑为“正义”。
    上古西亚两河地区所存在的宗法制对于这一地区作为观念意识形态上的文化,有着深刻的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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