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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西亚两河流域文化生成断想札记(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宋瑞芝 参加讨论

政治--法制型的文化范式
    “范式”是一个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它包括“规律、理论、应用和工具在一起”(25)。还包括“标准和方法”、“模糊的直觉、明显和不明显的形而上信念,以及文化共同体发展的特殊但连贯的传统”。(26)每种文化范式,都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一般来讲,专制社会易于形成政治型文化;在宗法制度下,左右人们社会心理和行为规范的或是伦理道德,或是法律条文,故易于形成或是政治-伦理型文化范式,或是政治-法制型文范式。西亚两河地区政治上的不稳定性,以及在各种类型经济基础上所形成的各种文化的相互冲突,逐渐使各国在宗法制的影响下先后形成了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西亚两河地区的统治者不同于埃及的法老,他们不仅借助于神灵,更着重于以法制来维护专制统治,以法律制约人们的行为规范,以法律维系宗法制下的血亲意识,从而形成政治-法制型的文化范式。
    政治-法制型文化范式的体现之一:在苏美尔城邦时期制定了第一部全面的成文法典--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乌尔纳姆法典》,它开启了古代西亚两河地区法律传统的先河,成为以后《俾拉拉马法典》、《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和古巴比伦王国时期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的范本,也是几乎所有闪米特人--亚述人、迦勒底人,以及波斯人、赫梯人和希伯来人的法律基础。这样,在上古时期,西亚两河就形成了一套维护专制统治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
    政治-法制型文化范式的体现之二:统治者以法治国,以法律约束、限制传统保守势力,下层人民以法律保护自身的有限权益。苏美尔法律曾规定,贵族人物犯罪,其惩罚比对较低等级的同样罪犯为重。汉谟拉比法典为维护中央集权的统治,增加了惩治违反王命的条文,特别对带有某种谋反作乱迹象的罪行更是从严惩处,这无疑打击和限制了包括旧贵族在内的一切分裂保守势力。下层自由民如因债务将妻儿出卖为奴时,可在服役三年后即应恢复自由;如果人质遭欧打或虐待,或死于债权者之家,则人质之主人可以告发、检举,使债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自由民妇女亦可依法保有一定的合法权益:离婚、财产继承、人身安全等。
    政治-法制型文化范式之三:法律具有最高的法理效力,法律神圣不可侵犯。西亚两河地区的法典一般包含了刑法、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等立法,是一切立法部门的法律大全。诉讼要有证据,诬告者处死;法官受贿擅自更改判决者要受严厉惩处,即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中撤消,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27)。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成为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政治-法制型文化范式之四:法律与宗教道德严格有别。在巴比伦、亚述及加勒底人的宗教意识中,他们认为人与神相比,人是低下之物,深陷于卑鄙与邪恶的渊薮。在忏悔诗中,人的儿子被比作捆绑着手脚、在黑暗中奄奄一息的囚徒。他们认为人是不可救药的堕落者,是注定要犯罪的,不管你如何挣扎也避免不了。因此对人来说,犯罪是必然的,罪是可以宽恕的。在宗教诗中,人们并不以成为善良人为目的,而是只企望得到荣华富贵。所以现实生活中,人们只追求吃喝玩乐。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们的宗教道德是一回事,他们的法律准则则是另一回事,法律并不以人们的宗教罪孽意识为出发点而宽容罪犯。相反,后一时期的法律比前一时期更加严厉。《乌尔纳姆法典》对侵犯人身、侵犯财产者只处以罚金和实物,而《汉谟拉比法典》对这类罪犯规定要处以死刑。
    政治-法制型文化范式体现之五: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分立,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法院体系,不过,最高法官是国王。在上古时代,西亚两河地区从中央到地方就建立了一套司法机关,有公社法院、寺庙法院和最高法院。在汉谟拉比时期,虽然司法权与行政权常常紧密结合,但其各自的机关确实开始分立。国家设有王室法院,国家的审判权已掌握在一些国王指派的直属于国王的“王室法官”的手里,他们遵国王之命到各大城市去进行审判活动,他们的判决往往是终审判决。司法协议会也从公社长老会议中分离了出来(28)。特别是世俗的王室法院与寺庙法院的权限有了分野,寺庙法院的职能已减弱到仅领双方当事人发誓和认证所发的誓言,以及解决祭司们的案件。这样,有效地抑制了地方世袭贵族,尤其是祭司贵族的权力,保证了法典的切实执行,加强了中央集权。亚述时期,虽然法律仍保留了许多远古残余,但习惯法和公社审判法逐渐让位于国王裁判权(29)。波斯帝国时期,审判权仍集中于国王和“国王审判官”手中。“国王审判官”由国王任命,并终身担任,他们不但在波斯本土,而且可以在波斯版图内的任何地方行使审判的职责。其结果,使行政机关,尤其是地方行政机关不能直接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审判职能。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逐渐分立,在客观上增强了人们的法制观念,逐步确立了法律和司法机关的神圣性。
    收稿日期:1994年4月26日
    注释:
    ①《汉谟拉比法典》序文。
    ②[苏]Токапев·C·A《世界各民族历史上的宗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53页。
    ③[苏]《古代史通报》1952年第3期第219页。
    ④《汉谟拉比法典》结语。
    ⑤阿甫基耶夫:《古代东方史》三联出版社1957年版第434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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