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近代早期英国社会的不平等(2)
三、社会结构的垂直分化--一个不平等社会 社会结构的垂直分化表现为明显的社会垂直分层,是社会成员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等不平等的结果。垂直分化将社会居民分为不同层次的地位群体。近代早期英国的居民可以分成若干个等级,各等级间贫富悬殊,地位迥异,显示出社会人员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 在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过程中,英国的贵族已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封建贵族,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但是,贵族仍享有一些特权,并且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性。正如伦斯基所说:“贵族概念……在不同社会,在不同地区都有十分不同的含义。共同的一个特征是贵族总是和一个法定的特权相联系。”⑨正是有了“法定的特权”,贵族才坐落于金字塔式社会结构的最上部,构成社会上最耀眼的一小撮人士。当时人用“大贵族”(noblitas maior)来确指他们,用“小贵族”(noblitas minor)来指骑士和缙绅,以示对贵族的刮目相看。王国中贵族身份的标准是在议会中享有世袭的特权地位,即有权应召而成为上议院议员。贵族只凭出生,凭光秃秃的爵位享有其他“小贵族”所望尘莫及的法律、财政和政治方面一系列的特权。他们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除犯下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以外,贵族不得被捕,不得处于丧失公权法,不能对他们颁发强制性的拘票以送交法庭,也不得强迫他们宣誓作证,他们还被免去对地方政府的义务。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贵族担任高级官员,如在王室任职,出任大使、军事统率和郡督等职。查理一世统治时期,贵族几乎垄断了郡督这一职位。33位郡督中,有29位是伯爵及其男嗣,其余的为2名子爵、1名男爵和1名主教。⑩贵族在枢密院中还占了一半以上的位置。他们广袤的地产,往往对地方政局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贵族还有授权代理人投票的权利,即便是那些年老昏聩不能亲自到伦敦参加议会的贵族,通过授权代理人在议会投票,从而对政局产生影响。此外,贵族有由自己估计家庭收入的权利,以便尽可能少地交纳赋税。不难发现,贵族显赫的地位是法律所规定和许可的。列宁在谈到阶级的定义时曾指出社会集团“对生产资料关系的不同,而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法律的“明文规定”保证了贵族的特权地位,而这种地位又常常牢牢基于地产的基础之上。 位于贵族之下的乡绅也是一个属于上流社会的集团,乡绅中的准男爵和骑士两个等级具有法律领有身份。有学者把近代早期的英国粗略地分成二层式结构的社会--绅士集团和非绅士集团,乡绅和贵族一起构成绅士集团,他们和贵族联袂统治英国。“乡绅显要的地位主要来自对土地的占有,这是财富的主要形式和政治权力的首要泉源。”(11)亨利八世实行宗教改革后,将土地投放市场,以市场价格出售,主要的购买者为乡绅,大量土地流入乡绅之后。如上所述,到17世纪中期为止,乡绅已占有全国一半的土地。基于此点,同时代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詹姆士·哈灵顿在其所著的脍炙人口的《大洋国》一书中指出,英国革命的爆发是土地所有权转入“人民”之手的结果,这里的“人民”指的就是乡绅。乡绅作为一个社会集团,正在兴起。部分乡绅采用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地产,17世纪初年,约克郡富有的乡绅的地产在5000~20000英亩之间。同时期肯特郡的大乡绅年收入达10000英镑。(12)乡绅强有力的经济实力必然带来相应的政治地位,他们逐渐摆脱原先在政治上依附国王和显贵的地位,取得了政治上的独立性。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由乡绅把持的下院在政治角逐中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显得重要。乡绅通常担任副郡督、治安法官和其它地方政府的官职。他们的生活方式与贵族比较接近,那就是养尊处优,财力充足,有的还不事稼穑,花钱阔绰,穿着华丽,故作高雅。他们还通过各种渠道,与在税收委员会任职的显要人物拉关系,以少交税或干脆不纳税。约克郡的乡绅向议会交纳补助金时常常虚报自己的收入数,通常只申报实际收入的五十分之一。1606年,蒂莫西·胡登爵士的实际收入为1077英镑,1625年的收入为1096英镑,但在填写1605年至1625年间的财富收入表时,他将每年的收入降为20英镑。这一时期,胡登上交的补助金总共才64英镑。(13)贵族和乡绅作为统治集团,拥有社会上普通人可望而不可即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乃至法律特权,他们的高贵和富有令其余人垂青不已,一般人不可能找到进阶这一上层统治集团的敲门砖。他们所拥有的财富足可以享受荣华富贵,甚至可以在教区教堂建立纪念物,以便死后流芳百世,名垂千古。 一条巨大的鸿沟将高高在上的贵族和乡绅与其他社会成员拉开。诚然,从15世纪末开始,大法官庭率先将公薄持有农与自由持有农一视同仁,受理公薄持有农的上诉。16世纪中叶起其它的普通法法庭也开始接受公薄持有农的请愿。(14)有继承公薄占有权和终身公薄占有权的公薄持有农,根据庄园习惯法法庭公薄证书的记录,往往可以长时期地持有土地,而且只交纳固定的名义地租。这样,近代早期开始的社会经济变动、通货膨胀,对他们的影响不大。这些人与部分契约租地农一起,实际收入增加,生活比较富裕,被同时代人称为约曼农(Yeoman)。他们一般向地主租种50英亩以上的土地,使用家庭劳动力进行耕作。有的约曼还雇佣工资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商品化生产。这部分人抓住了时代赋予的契机,是一群富有冒险性、进取性的“小资产者”,“利用每一个可能的机会增加自己的收益”。(15)他们正处于向资本主义农场主过渡之中。约曼还送子女上大学和伦敦的法学院,有的甚至与乡绅联姻。肯特郡一位约曼的女儿嫁给当地一位绅士,该绅士说:“她父亲以前确是约曼,但是住房、社交、娱乐消遣和享乐等方面,这样的约曼同绅士是一个样的。”(16)约曼在乡村受到尊重,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严格地讲,约曼持有自由地,受普通法法庭的保护,享有参与议会选举等政治权利。他们有时也参与村事务的管理,在没有绅士居住的村庄,则俨然是村庄的管理人。(17)约曼是农村中的佼佼者,位于他们之下的是数目要大得多的小农和工资劳动者,这部分人的遭遇与约曼似有天壤之别。随着商品经济深入发展,小农愈来愈濒临破产的边缘。一些建立在混合农业基础之上的耕作区,由于受圈地运动的影响,小农的分化尤为明显。据著名农业史专家托尼的估计,1600年,诺森普顿郡2个庄园的256名农户中,有129名所耕作的土地不足10英亩,约占总数的50.4%,其中30名根本无土地,占总数的11.7%强。在萨福克郡和诺福克郡13个庄园上的391名农户中,238名小农户占有的土地不足10英亩,占总数的60.9%,其中52名农户无地。而在同一地区,却有3名占地100英亩以上的大租地户。(18)无情的经济变动,将小农抛入贫困的境地。小农有限的财富不足于抵抗自然灾害、家庭事故等突发事件。按这一时期的消费水准,倘若是耕种30英亩土地的农户方能养家糊口。一组统计资料显示,租种30英亩土地的小农,一旦将其生产的粮食出售之后,可获42.5英镑的收入,扣除种子、地租、肥料和家畜饲料的费用后,剩11.47英镑,从中还必须拿出11.25英镑作为家庭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这样,年净收入所剩无几。一旦遇到不测,这小笔余裕就不足于解燃眉之急。(19)小农有限的收入使其无力采用新技术,引种新庄稼。例如,东安格利亚、英格兰西部和米德兰粘土地区的小农无资金投资“水草飘浮”技术等耕作方法。有的小农被迫放弃正在耕种的小块土地,外出做工,这在很大程度上将他们排挤到工资劳动者的行列。工资劳动者与所谓的“工薪阶层”概念迥然不同,工资劳动者是指那些为生活所迫而外出做工的人,主要雇佣用于农业生产,依靠工资谋生,生活艰苦,社会地位低下。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农村,工资劳动者逐年增加,从16世纪初年的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到17世纪中期的三分之一。如果加上地主、制造业主和商人家中的侍从的话,那么广义的工资劳动者已构成近代早期英国人口的绝大部分。15世纪的英国,人口滞长,物价稳定,堪称工资劳动者的“黄金时节”。16世纪开始后,物价持续升高,通货膨胀日益严重,到17世纪早期,粮食价格已在原先的基础上增加了6倍。1500年至1640年间,工资有所提高,但提高幅度显然无法跟上当时飞快上涨的物价指数,实际工资反而下降44%。(20)因此,他们的生活意味着必须和周围环境展开斗争,为本能地延续生命,他们外出做工,流入城市或牧区。当时,英格兰西北部的牧区尚有未被圈占的土地,那里还有公共的放牧权,推行外作制(Putting-out system)。米都就是这样一个地区,曾吸引了许多流民,成了做工者的“天堂”。据统计,1570年米都的外地人占7%,1600年上升到23.4%,1660年又增至31.2%。(21)有的工资劳动者四处奔波,衣食不稳。多数人的生活朝不保夕,沦为穷人。“城乡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个永久的无产者阶层,他们统称为穷人。”(22)最为悲惨的要数被格利高里·金在1695年列为流浪者的30000乞丐,这个数字意味着每182名定居者中就有一位是乞丐。他们颠沛流离于乡间和城镇街头,被传奇文学轻蔑地称为“流浪汉”,用托尼的话来说,他们“生活在流浪的厄运之中”。(23)都铎和斯图亚特王朝的政府为了社会的稳定,非常注重秩序,1662年颁布的定居法规定:穷人由所在教区接受济贫,如果流浪,必须遣送回原来的居住地,以免对富裕地区产生压力。(24)流浪者每到一地,当地警察将他们驱逐掉,甚至还施之于鞭打。1636年,兰开斯特郡的沃灵顿和温威克两个教区惩罚的流浪者不下153名。(25)隆冬的降临,预示着路有冻死骨。无疑,破产的小农、工资劳动者和流浪者是近代早期英国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受害者,构成了威廉·哈里逊所说的“既无发言权又无地位”和“被人统治而非统治他人”的下层社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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