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这种态度引起许多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极大不满。菲律宾直到1950年3月仍坚持索赔40亿美元的强硬立场。 鉴于东南亚诸国在“东西”对抗中所处的特殊战略地位,亦为了早日实现对日片面媾和,美国迫不得已在赔偿问题上做了些许让步。1951年9月8日,在美国一手操纵下签订对日媾和条约。其第14条规定,日本的战争赔偿可在日本经济能够自立的前提下以劳务赔偿方式进行,其具体内容由日本与有关索赔国协商决定〔25〕。这一规定把索赔国与赔偿国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变成了平等协商关系,粗暴践踏了波茨坦公告原则和远东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菲律宾代表痛愤地指出:“支付赔偿乃是遭受日本破坏的小国取得补偿其损失的唯一方式,而本条约对赔偿却严加限制〔26〕”。 如果按照对日媾和条约的赔偿条款,日本决不会继续支付赔偿,而由美国操纵的联合国也不会予以追究。但是由于新中国成立后,日本已经失去了其经济上不可缺少的东亚地区的最大市场,不得不秉承美国的旨意去“开发”东南亚,于是赔偿便成了日本打入东南亚的“诱饵”。 日本与东南亚各国间的赔偿谈判迟至1955年才重新开始,历时十余载,先后与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南越达成协议,以劳务和实物方式,分别向上述四国支付赔偿2亿美元(缅)、5.03亿美元(菲)、2.23亿美元(印尼)和0.39亿美元(南越),合计9.65亿美元。此外, 日本还以无偿经济援助方式向上述国家及韩国提供了4.31亿美元资金。加上前述的日本国内拆除设备赔偿,除被没收的殖民地物资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战争赔偿仅此而已。 二战结束已经整整五十年,如今的日本已成为世界上经济最发达、最富有的国家。为了实现下个世纪亚太地区及整个世界的持久和平、稳定与发展,日本应该认真考虑解决战争赔偿的遗留问题,而不是躲躲闪闪。唯当如此,才能进一步赢得世人信赖,树立现代日本的新形象。 注释: 〔1〕此为日本进步学者的提法。 见江口圭一著《十五年战争小史》,青木书店,1992年。 〔2〕据田桓著《日本战后体制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 第3页)载,仅1937~1945年间,日本给各国造成的人员死亡数字是, 中国1000万人,朝鲜20万人,越南200万人以上,印尼200万人,菲律宾105万人,印度350万人,新加坡5000人,新西兰11625人, 其他国家不明,以上计1882万人。同期,日本因战争死亡约300万人。 〔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1年,第2~3页。 〔4〕〔17〕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 从终战到媾和》第17卷〈资料1〉,东洋经济新报社,1981年,第5页,第64-66页。 〔5〕中间指令亦译临时指令。 此指美国政府可以以远东委员会名义向对日占领当局发出指令,在远东委员会对同一问题做出决议之前,这种“中间指令”即为有效。 〔6〕详见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 从终战到媾和》第1卷〈总论·赔偿与终战处理〉,东洋经济新报社,1990年。 〔7〕外务省特别资料部编《日本占领及管理重要文书集》第1卷〈基本篇〉,东洋经济新闻社,1949年,第106页。 〔8〕《对日和约问题史料》,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1951年, 第29页。 〔9〕远东委员会规定的“日本最低生活水平”为1930~1934 年日本的平均生产生活水平。 〔10〕〔11〕〔12〕〔13〕产业政策史研究所编印《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1979年,第23~24页,第14-15页,第30页,第51页。 〔14〕饭田经夫等:《现代日本经济史》上,筑摩书房,1976年,第22页。 〔15〕历史学研究会《日本同时代史》第2 卷〈占领政策的转变与媾和〉,青木书店,1990年,第9页。 〔16〕前揭《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第77页。 〔18〕〔25〕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 从终战到媾和》第3卷〈美国的对日占领政策〉,东洋经济新报社,1976年,第359页,第526页。 〔19〕中村隆英:《昭和经济史》,岩波书店,1989年,第191 页。前揭《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第60~63页。 〔20〕〔21〕〔22〕〔23〕〔24〕前揭《产业政策史研究资料》,第88页,第86页,第30页,第41页,第135页。 〔26〕信夫清三郎编《日本外交史》下,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786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