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高等法院与法国旧制度下的社会治理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庞冠群 参加讨论

旧制度时期,高等法院(parlements)在法国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18世纪,13所高等法院以国王的名义在各自的辖区内对上诉案件行使最终的审判权①。此外,高等法院负责注册王室法令,国王颁布的各种法规、敕令通常要经过该机构注册方能生效。正因拥有这样的权柄,高法法官时常围绕财政或宗教等事务与王权发生冲突,史家也格外关注此类冲突以及高法理论家所阐述的政治话语。然而,高等法院在政治领域之外的形象是模糊的。其实,除了司法与政治职能,高等法院还拥有行政管理的功能。法官们负责公共卫生、书报检查、商贸交易、行会、剧院以及收容院的监管,权限几乎扩展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了解高等法院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很难真正理解法官们的政治行为与思想,也难以在绝对君主制中为高等法院进行准确的定位。
    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史蒂文·卡普兰便关注法国高等法院在18世纪粮食供给问题中所扮演的角色②。然而,八九十年代,高等法院研究仍然为政治史与政治文化史所垄断,高法——王权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政治文化的演变乃是关注焦点。至20世纪末、21世纪初,这种局面才出现改观。1997年,菲利普·帕扬推出了《18世纪巴黎高等法院的管理条例》。作者认为,研究者总是关注高等法院的政治角色,而忽视了其行政职能。因此,他考察了对维持公共秩序和社会生活颇为重要的管理条例,以便理解高等法院的行政角色与立法功能③。2004年,一本题为《高等法院与城市生活(16-18世纪)》的会议论文集问世,其中讨论了高等法院在出版、公共救济、防疫等社会生活领域的管理活动④。2011年,论文集《高等法院成员,外省生活的参与者(17-18世纪)》出版,它致力于分析高法法官如何参与对地方生活的管理,如何与市政机构、监察官(Intendant)以及总督(gouverneur)展开对话,从而对地方政治、社会和经济施加影响⑤。可见,高等法院研究的一种新趋向便是从中央转向地方层面,侧重法官日常的司法与社会管理实践。然而,目前问世的成果多为讲述地方经验的文章,只关照某一具体层面,因此本文尝试综合、系统地梳理高等法院的社会治理职能。
    一、维持城市生活秩序的“总治理”
    1.何谓总治理?
    旧制度下的高等法院行使着所谓总治理(police générale)或大治理(grande police)的权力⑥,该机构自创立之日起就掌握着这一权力,而且所有的高等法院在治理的权限上都是一致的⑦。
    首先要理解治理(police)一词的内涵。今天其基本含义是“警察”和“治安”,但在旧制度下,此词的意涵更为宽泛,具有治理、管理的意思⑧。根据1694年出版的《法兰西学院辞典》,police就是“人们在一个国家、一个领域、一个城市内所观察到的秩序与规则”;“police尤其被用于维持人们在一个城市之中看到的秩序,它关涉城市居民的行为以及商品、食物的买卖”⑨。由辞典中的定义可知,所谓治理主要是以维持秩序为目的,尤其是要维持城市日常生活中的秩序。路易十四时代的尼古拉·德拉马尔在其著作《论治理》中这样概括:“在我们看来,治理的全部内容就隐藏在下面11个部分中:宗教,道德约束,卫生,粮食,公共的安全与安宁,道路,自由的科学与艺术,商业,手工制造与机械技艺,家庭仆人、短工,穷人。”⑩这11个繁琐的类别实际上涉及了维护公共秩序、管理经济生活、监管底层人民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针对公共秩序,它既涉及物质层面的秩序(具体包含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粮食供给、道路交通等问题),也涉及宗教、道德等精神领域的秩序。第二个层面面向社会经济生活,要管理商业、手工业,处理相关诉讼,打击造假行为,并控制各个职业团体。第三个层面指向底层人民,要监管的对象不仅包括上述11个类别中的仆人、短工和穷人,还包括妓女、流浪汉和乞丐等等。这些治理内容都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息息相关。
    在旧制度下,治理与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研究者加斯东·泽勒解释道:“治理实际上包含了一种必要时可强制的执行权,没有这样的执行权司法是无力的”,于是,所有行使司法权力者亦握有治理权,“所有法官同时也是行政管理者”(11)。在此背景下,有司法权的领主、普通的法官、巴伊和塞内夏尔(此二者分别为北方和南方的司法与行政长官),以及高法法官都拥有治理权,他们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形形色色的司法长官都有权颁发规章、条例,这些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执行,但上级司法权力可以修改或者取消这些条例(12)。
    高等法院正是通过颁布管理条例行使其社会治理权力(13)。依据帕扬的说法,颁布条例其实只是高法治理的第一个层次;其治理的第二个层次为监督条例的执行,第三个层次则是进行惩罚(14)。高等法院如何使辖区内的居民了解这些法令、条例并监督执行呢?这有赖于总检察长(le procureurgénéral),帕扬称为总治理中的超级活动者(15)。这些总检察长掌握着非常复杂的地方管理网络,他们总能在地方上找到提供情报者、合作者,以确保高等法院的“总治理”能够施行(16)。
    2.高等法院的城市治理
    高等法院首先非常重视城市公共卫生问题。从中世纪到18世纪早期,瘟疫时常横行,严重扰乱了城市的生活秩序。面对瘟疫,高等法院与市政机构共同努力,应对危机。在1720年(这一年,法国南方爆发了最后一次大瘟疫)之前,各高等法院颁布过许多条例,以防范疾病的传染。条例所涉内容广泛,比如瘟疫期间医师的工资、施舍、行乞问题以及监控往来船舶问题等等(17)。除了预防瘟疫,高等法院也监督城市的卫生状况。比如,巴黎高法的法官们监管公路、公共纪念物、喷泉、桥梁等的维护和保洁问题;法官们视察城市中的不同区域,以检查各家各户是否将自家门前打扫干净,清扫街道的人是否认真工作(18)。又如,16、17世纪,第戎高等法院曾多次颁布有关清扫街道的条例,法院甚至还负责筹集经费来清理容易传播疾病的垃圾(19)。
    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问题关乎社会稳定,也是高法法官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巴黎高法以首都的保护者自居,密切关注柴米油盐的日常供给。法官们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价格合理,且要监管其质量,为此他们常和面包师傅、鱼贩、肉贩、盐商等争论不休(20)。当供给出现危机时,曾有法官慷慨解囊。比如,有位院长人送绰号面包师傅,因为在一次严重的饥荒中,他花掉了自己大部分财产为巴黎人进口谷物(21)。在17和18世纪,为保障首都的供给,巴黎高等法院甚至在周边的许多村庄强制采用旧式轮作制,因为担心新方法会损害绵羊的饲养,从而影响到巴黎市民的食品供应(22)。
    外省法院也同样注重城市供给问题。18世纪,图卢兹高等法院颁布条例,监管面包店所售面包的重量及质量,还明确规定了市政当局向面包课税的机制;法官们对于肉店也进行了类似的管理,肉的质量和价格都要受到严格的控制(23)。整个法国对于生活必需品的管理大都与此相似。除了食品,高等法院也关注城市取暖薪柴的供给。在前工业时代,燃料短缺是各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正是高等法院负责巴黎冬季木柴的供应问题,并且调控木柴的出售与价格(24)。
    旧制度下形形色色的行会也是高等法院进行治理的主要对象。法官们控制工人工资、工作时间;监督各行各业;仲裁不同行会或不同城市的同业行会之间的纠纷;法官还要处理工人与雇主之间的争议,以及涉及外国商人的商业纠纷(25)。
    高等法院往往坐落在城市中心。自16世纪开始,巴黎高法周围就拥挤着兜售各种杂货的小商小贩、洗涤和缝补衣服的人,以及工匠和流浪汉。据时人估计这里白天有四万人(26)。在17世纪的第戎市,城市的经济与社会生活都深深依赖高等法院,在两万城市人口中至少有10%直接服务于高法以维持生计(27)。波尔多高等法院也是位于城市的中心,各色小生意人围绕着它活动(28)。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