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等法院的治理权与绝对君主制的发展 高等法院所行使的社会治理职能,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有助于旧制度的稳定。法官们在收容院制度中的所作所为,也与王权意志相吻合,因为正是太阳王力图将这一制度推行全国。由此,我们看到了在政治领域常与国王政府搞对抗的高等法院也有服务于王权的一面。但是,并不能就此简单地认为高等法院的治理职能完全得到了王权的认可。事实上,随着绝对君主制的巩固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法院的传统治理权逐渐受到行政官僚的挑战。在此,我们将把高等法院的“总治理”放置在绝对君主制发展的背景中加以考察,从而更好地理解该机构在社会治理层面与王权错综复杂的关系。 1.与总督、监察官和治理总监的竞争 高等法院自创立之初便具有总治理的权力,国王正是依靠司法机构来管理王国的事务。这一现象的产生与法国君主制本源上的司法特质相关。法国国玺上的君主形象并非戎装跨马的武士形象,而是端坐王位主持司法的法官形象,这体现了卡佩王朝对于君主制本质特征的理解,此种观念也传递给了波旁王朝的君主们(59)。不过,随着绝对君主制的兴起,高等法院在社会治理层面上日益面临总督、监察官等行政官僚的竞争。在16世纪,行政管理权主要归高法和各省总督所有,二者对于治理权争夺不休,角逐的核心就是城市的治理权(60)。总督是国王派往外省代表君主进行统治的官员。总督的任务就是维护公共秩序,这与高等法院进行“总治理”的目标相重合。总督可以介入一切威胁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问题:饥荒、瘟疫、包税人的阴谋诡计,公共场所打架斗殴、造反、外国入侵等等(61)。亨利二世(1547-1559年在位)时期,矛盾相当突出,高等法院在给国王的谏诤书中抱怨总督被授予了新的城市治理权,他们不仅要监管各方制定的契约,还负责敦风化俗,匡正不道德的行为、惩罚犯罪(62)。不过,如果要在高等法院和总督之间进行选择的话,国王一般还是倾向前者,因为他们对于某些总督所表现出的独立性颇为忧虑(63)。 到路易十四时代,总督的地位明显下降,监察官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中央层面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监察官是国王派到各省或财政区的王权代表,其权限涉及司法、治理与财政,取代了总督的地位,并与高法成员相竞争。在行政管理方面,监察官负责监管市政官吏的选举;他们通过保障市场供给来预防缺粮现象;与此同时还要提防所有可疑的集会与骚动,要与瘟疫的传播作斗争(64)。凡此种种,也都属于高等法院“总治理”的范围。 17世纪前期,高法成员与监察官在许多事务上产生摩擦甚至对立。法院时常废除王家官员的指令,颁布相反的举措,或者通过总检察长吩咐地方官员遵从高法指定的方针(65)。在福隆德运动(1648-1653年)初期,高等法院曾提出废除监察官的职位,指责他们损公肥私、敲诈勒索(66)。当时高法暂时战胜了王权,但是几年后监察官制度被重建,监察官的地位也不断巩固和上升,高法则时常被迫后退。18世纪监察官制度发展到了鼎盛时期。就公共卫生问题而言,1720年之后,对日常瘟疫的控制越来越成为监察官管理的事务了(67)。18世纪,监管乞丐和流浪汉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1764年8月,王室发布宣言,进一步惩治流浪汉和乞丐。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宣言赋予监察官更广泛的权威来管理各类乞丐与流浪汉(68)。由于当时的收容机构已不敷需求,1767年政府又颁布公告,要求在所有财政区建立乞丐收容所,这一收容机构由国王政府创建,与司法界没有关联,完全被置于各财政区监察官的掌控之下(69)。 为加强首都的治安管理,同时也为避免严重分割治理权,路易十四于1667年创立了治理总监(lieutenant général de police),令其执掌巴黎的治理大权,并派一批监视员、便衣侦探辅助其工作(70)。治理总监的权限非常广泛,包括维持公共秩序、管理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监管各行各业。这涵盖了高等法院的治理权限,从而招致高法成员的不满。 2.从法国君主制的转变看高法治理权 高等法院的治理权被削减,实际上反应了法国君主制从司法管理模式向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制度史专家穆尼埃在分析法国君主制度的演变时指出:所谓司法管理就是由法官依靠管理条例与诉讼判决来完成公共管理的任务,而且是由法官为各项事务指明方向;所谓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权威将公共管理任务托付给一些执行者,他们所颁布的规章具有强制性的效力。穆尼埃还认为,从12至20世纪,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发生了逐渐从司法管理向更快捷、有效的行政管理的转变,17世纪的法国在这一进程中迈了一大步(71)。安托万认为早在16世纪中叶便开启了这一进程:自亨利二世统治以来,传统的司法管理不能再满足王权的需要,司法管理运作缓慢,在形势紧急的时候不能作出迅速、有效的反应,因此需要行政管理加以补充;具体做法是在旧有的司法体系旁边建立与之平行的行政部门,派遣特派员、监察官等代表国王执行任务(72)。其实,对君主制的发展而言,司法管理的问题不仅在于行动缓慢,更要紧的是其主要执行者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高等法院虽然是王室法庭,但是它在成员构成方面并不依赖于王权,明显不同于国王的其他行政管理者。从16世纪开始,卖官鬻职的做法逐渐盛行于司法界,法官捐纳来的职位可以担任终身,并可以父子相传,由此国王失去了对任命权的控制。于是,形成了一些世代在高等法院任职的家族。作为地方精英,法官们在各省形成了盘根错节的裙带关系,成为地方利益的捍卫者。因此,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路易十四政府更愿意将治理大权委托给可以任命、撤换的总督、监察官以及各种特派员。在太阳王治下,行政君主制得以确立。 路易十四在减少高等法院的行政管理权的同时,力图强化其司法职能。路易十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排除了监察官(甚至御前会议)对于司法诉讼的干预,结果从高等法院向御前会议移送案卷的现象锐减,国王越来越不愿意推翻高等法院的判决(73)。太阳王令法官们更加关注司法事务,也是因为这一时期国王大力发展王权司法,在大部分地区以王室法庭取代了领主法庭。由此可见,路易十四试图将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令高等法院变为更专门的司法机构。 那么高等法院的治理权是否逐渐丧失?并非如此。司法管理向行政管理的演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两种模式长期共存。尽管受到了监察官和治理总监的竞争,但是高等法院依然具有治理职能。在治理总监职位创立之后,高法继续注册相关王室法令并且颁布相关条例,从而监管市场、行会、监狱以及收容院。1668年春(即治理总监职位设立的次年),巴黎周边地区发生瘟疫,正是高法联合市政机关通过控制商品流通来阻止疾病的传播(74)。卡普兰认为,高法在很大程度上执行的是一套平行于国王政府的治理,几乎是在王室行政管理等级体系之外运作,有时会补充王权的治理,有时又会挑战其治理权(75)。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又不是十分确切。实际上,高法的治理对于王室治理体系有深刻的影响,并非完全在它之外运转,而且二者之间也存在合作。比如,巴黎的监察官德勒·道布雷(1642-1666年在任)所颁布的管理规章从未偏离高法管理条例所提供的治理模式;首任治理总监德·拉雷尼也是沿着高法的足迹监管巴黎(76)。又如,18世纪末巴黎每个月召开一次治理大会,会议主席即为巴黎高法院长,参会者有巴黎高法的各庭庭长、推事,以及巴黎治理总监(77)。而且,治理总监所颁布的规章、条例需经高等法院认可。从这个角度看,高等法院并没有失去治理权,法官与王室治理体系中的行政官员存在密切合作,而且,在治理层面高法理论上仍是更高一级的权威,即使至大革命前夕也依然如此。 高等法院治理社会的职能虽然受到了挑战,但该机构不甘心丧失其传统职权,法官们依然利用手中的注册、谏诤、颁布管理条例等权力在社会治理层面发挥作用。此外,高法成员在长期的社会治理中积累了丰富的资源与策略,新兴行政官僚在挑战高法职权的同时,也需要与之合作,以共同解决各式各样的社会问题。 高等法院的社会治理职能使法官们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令他们声称可以在国王面前代表人民。18世纪中后期,高法法官们多次因对抗王权而被流放,每次流放回归后法官们都像英雄凯旋一样受到城市民众热情的欢迎。根据库仑的研究,在庆祝活动中,城市中的各个阶层、各个团体载歌载舞,汇聚一堂,借以传递整个城市对法官的爱戴以及城市中各个阶层的团结(78)。可以说,正是民众的支持令高法在与王权的政治博弈中占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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