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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和平行动的历史考察(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刘恩照 参加讨论

(二)发展时期(1956-1978年):这段时期是二战后民族独立运动风起云涌的时期,许多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纷纷要求独立或收回主权,而原来的宗主国和殖民国家仍拼命镇压,结果发生了许多战争。联合国派出维持和平部队或观察团为促成殖民政权撤军和完成殖民地独立,统一和自决作出了贡献。这段时期联合国共建立11支维持和平行动。
    第三支维持和平行动:亦即第一支联合国紧急部队,1956年11月建立到1967年6月结束。 这支部队的特点是开创了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建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先例。1956年7 月埃及宣布把苏伊士运河公司收归国有,10月英国、法国会同以色列发动了入侵埃及的中东战争。安理会于10月30日开会讨论此问题,由于英、法使用否决权未能通过决议。于是11月1日召开了联大第一次紧急会议,通过第997号决议,建立了该部队,由巴西等10国派出6000人的部队进入战斗地区,保证和监督敌对行动的停止和侵略队伍撤离。其经验是:1.大会通过决议建立维和行动的权限问题是有争议的,苏联认为这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因为只有安理会才有权建立国际军事部队,但苏联未投反对票,这是由于苏联“保留了防止更大侵略的愿望”。另外,国际法院在1962年7月20 日的咨询意见中指出,联合国《宪章》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主要(primary)”“责任授予安理会”,而不是用“唯一(Exclusive)”一词,《宪章》说明,大会同样也与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有关。2.该部队司令由大会任命。3.该部队的组成明确把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除外。4.根据秘书长1957年2月11日报告, 该部队作为联合国大会的附属机构(大会文件:A/3694)是根据《宪章》第22条建立的。
    第四支维和行动:联合国驻黎巴嫩军事观察小组,1958年6 月开始至12月止。1957年黎巴嫩总统夏蒙接受了美国的“艾森豪威尔主义”,但黎巴嫩人民反对,爆发了武装起义,1958年5 月夏蒙向安理会指控“阿联煽动黎巴嫩叛乱”。安理会6月11日通过第128 号决议, 向那里派出600人的军事观察小组,监督边界安全。
    第五支维和行动:联合国刚果(今扎伊尔)行动,1960年7 月开始至1964年6月止。 刚果行动开创了两个历史先例:第一个先例是由秘书长根据《宪章》第99条的规定,提出建立维和行动。秘书长哈马舍尔德按照《联合国宪章》第99条:“由秘书长将其认为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事件,向安理会提出”之规定,提出建立该部队。安理会7 月14日通过第143号决议,要求比利时从刚果撤军, 授权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在同刚果政府磋商之后,向刚果政府提供一切必需的军事和技术援助,直到刚果国家保安部队能完全承担其职责为止。于是该部队建立。第二个先例是大规模使用武力。该行动由30个国家的近2 万人部队组成,在美、英、苏、 意大利和加拿大的空军支援下大批进入刚果, 并在1961年2月21日和11月24 日安理会授权“该部队在必要时得使用武力”和“必要时使用必需数量之武力”的借口下,该行动三次向该国的加丹加地区采取行动,迫使比利时军队和雇佣军全部撤离,完成了刚果的统一和独立。但也开创了维和部队用武力解决冲突的先例,从此,凡安理会通过决议,授权“必要时使用武力”即意味着为“动武”开了绿灯。
    第六支维和行动:联合国驻西伊里安安全部队,1962年10月开始至1963年4月终止。 该部队的特点是开创了由联合国接管一个地区行政管理权的历史。1949年印度尼西亚从荷兰统治下独立,但西伊里安的归属未定。因此,导致1961年印尼和荷兰的战争。在联合国秘书长调解下,双方于1962年8月15 日达成了关于西新几内亚(西伊里安)的协议和停止敌对行动谅解备忘录。完成了该地自决和摆脱宗主国的过渡。
    第七支维和行动:联合国驻也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观察团, 1963年7月起到1964年9月止。该观察团的特点是,在联合国安理会和大会未通过决议之前,由秘书长采取“主动”行动,创建观察团的案例。当时联合国秘书长吴丹于当年秋与有关方面协商,并于1963年2 月派出其代表团调查、斡旋,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双方在4 月达成脱离接触协议,停止支持对立的派系,在沙特阿拉伯和也门边界建立非军事区,并派驻联合国军事观察员。
    第八支维和行动: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1964年3 月建立至今。该部队根据1964年3月4日安理会第186号决议建立, 由加拿大等8国派出4000名士兵和174名军事警察组成。任务是维持安全,制止塞浦路斯希腊族和土耳其族之间的战斗。目前仍在执行任务。1964年9 月10日秘书长根据该部队6个月的经验,总结出该部队的指导原则, 它对其他维和部队的工作方针有历史指导意义,它们是:(1 )部队由联合国控制和指挥;司令由秘书长任命并向秘书长负责;各分遣队均系该部队的组成部分,只听从司令的命令。(2)部队执行任务限于1964年3月4日安理会决议的规定。(3)自卫的原则是:在部队营房,车辆和人员遭到攻击时,用和平方法和说服手段失败之后,由司令作出决定,才能应用最低武力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自卫行动。(4 )部队人员对待希族或土族人员的行为必须谨慎并完全公正。(5 )部队注意与塞浦路斯官方接触,以维持和恢复法律与秩序。(6 )部队部署在塞浦路斯的敏感地区;试图插入希、土两族军事阵地之间。
    第九支维和行动:秘书长驻多米尼加共和国代表团,1965年5 月起至1960年10月止。该团开创了联合国代表团与区域组织(美洲国家组织)共同维持和平的先例。1965年4 月多米尼加发生了“民族复兴政府”和“立宪政府”的内战,美国以保护美国公民为借口出兵多米尼加,美洲国家组织又建立了“泛美和平部队”进驻。联合国安理会于5月14 日通过第803号决议,建立联合国秘书长代表团, 代表团向敌对双方呼吁停火,5月21日实现停火。
    8月美洲国家组织提出了“多米尼加和解法”,为双方接受。 1966年6月1日多米尼加举行全国选举,选出了华金·巴拉格尔为总统的新政府。泛美和平部队及联合国秘书长代表团均撤离。该团经验有二:(1)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共同维和行动中,双方权限重叠,职责混淆,在《联合国宪章》中缺乏明确的规定。〔4〕(2)此次行动中主要责任由美洲国家组织承担,秘书长代表团“只起到有限的作用”。联合国与地区组织如何相互工作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十支维和行动:联合国驻印度和巴基斯坦观察团,1965年9 月起至1966年3月止。1965年8月5日印度和巴基斯坦再次爆发战争, 并蔓延到印、巴两国除克什米尔以外的其余边界。联合国在1965年9月20 日安理会第211号决议授权下,建立了该观察团, 负责在除克什米尔地区以外的印、巴边界执行监督停火和撤军任务。1966年2月17日印、 巴双方撤军后,观察团撤离。该团规定了两条原则:(1 )严格避免对该两国内政的任何侵犯或干涉(安理会文件:S/6699)。(2)双方明确承认,如果双方发生不同意见,观察团的决定是“最后的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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