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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北宋前期官制中的比品和序班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 李昌宪 参加讨论

唐中后期,“为使则重,为官则轻”①,使职差遣后来者居上,对唐初确立的职官制度造成了颠覆性的破坏。宋初,这种现象更趋严重,《宋史·职官一》对此有着生动的描述:“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账;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版位,流外考较,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莅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常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净。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时人语曰:‘宁登瀛,不为卿;宁抱椠,不为监。’虚名不足以砥砺天下若此。”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严重的“名实混淆,品秩贸乱之弊”②。北宋前期,“官与职不相准,差遣与官职又不相准,其阶、勋、爵、食邑、实封、章服、品秩、俸给、班位各为轻重后先,皆不相准”③。当时,“或有自四品入三品为黜官,丞郎入卿监是也;从四品入五品为进秩,少卿入郎中是也;四品在三品之上,诸行侍郎于卿监是也;七品八品在杂五品之上,殿中侍御史、补阙、拾遗、监察于三丞五博是也”④,完全背离了唐制。但唐代官品令仍然行用,结果造成“太子中允、赞善大夫与御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于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于起居郎,内常侍才比内殿崇班,而在尚书诸司郎中之上”⑤ 的局面,严重地脱离了北宋前期现实政治。唐代的品阶制度不可以为准绳,早在北宋初年就有明智者清醒地认识到。太祖乾德二年(964),窦仪对上述现象曾断言:“若不以省台轻重次第相准,居此官者肯以品为定乎?”宋太宗晚年,逆历史潮流而动,“以寺监副贰品秩素高,旧制自郎吏迁授,颇闻捂绅之流以台阁自许,目为散地,欲振起之”,他任命了一批尚书诸司郎中为九寺三监的少卿监⑥。郎中从五品上阶,而少卿监为从四品,其中太常少卿则为正四品上阶。太宗欲以此维护旧的制度,但这只能是徒劳。大中祥符元年(1008)八月十四日,太子詹事慎从吉认为,詹事官品令为正三品,侍宴本合升殿,但他的这个请求遭到否决。两制与崇文院经讨论认为,“若移詹事升殿,则秘书监而下并为三品,亦须同升。望且循近制”⑦,他们的意见获得了真宗的支持。宝元二年(1039),光禄卿郑立卒,礼官举故事请辍朝。“议者以谓今诸司三品非要官,恩礼不称辍朝,故罢之。”并“罢诸司三品官卒辍视朝”⑧。为了整顿自唐中后期以来混乱的职官制度,适应使职差遣制度出现后的新形势,宋朝应用比品、序班⑨ 等手段,在百余年的不断调整中,逐步建立起了职官制度的新秩序。下面将依照文武职事官和差遣制度中的宰执、翰林学士、殿阁学士、正任、横行、诸司使、三班使臣、班官等,逐类加以探讨。关于本课题,上世纪80年代,李宝柱先生在《〈宋史·职官志〉官品制度补正》⑩ 中,对武臣正任、横行、诸司使、三班有所研究,本文将在此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再探讨。
    一、建隆三年(962)文职事官的序班
    建隆三年(962)三月,有司上《合班仪》初稿:“太师、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太子太师、太傅、太保、嗣王、郡王、左右仆射、太子少师、少傅、少保、三京牧、大都督、大都护、御史大夫、六尚书、常侍、门下中书侍郎、太子宾客、太常宗正卿、御史中丞、左右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左右丞、诸行侍郎、秘书监、光禄卫尉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卿、国子祭酒、殿中少府将作监、前任(现任)节度使、开封河南太原尹、太子詹事、诸王傅、司天监、五府尹、国公、郡公、中都督、上都护、下都督、太子左右庶子、五大都督府长史、中都护、下都护、太常宗正少卿、秘书少监、光禄等七寺少卿、司业、三少监、三少尹、少詹事、左右谕德、家令、率更令、仆、诸王府长史、司马、司天少监、(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左右补阙、拾遗、监察御史、郎中、员外郎、太常博士、五府少尹、五大都督府司马、通事舍人、国子博士、五经博士、都水使者、四赤令、太常宗正秘书丞、著作郎、殿中丞、尚食尚药尚舍尚乘尚辇奉御、大理正、太子中允、赞善、中舍、洗马、诸王友、咨议参军、司天五官正,凡杂坐者以此为准。”太祖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他认为“尚书中台,万事之本,而班位率次两省官,节度使出总方面,古诸侯也,又其检校兼守官多至师傅、三公,而位居九寺卿监之下,甚无谓也。其给事、谏议、舍人宜降于六曹侍郎之下,补阙次郎中,拾遗、监察次员外郎,节度使升于六曹侍郎之上,中书侍郎之下,余悉如故”(11)。有司据此上重定合班仪制(12)。
    除节度使为使职差遣外,所列其他51类官职,均为文职事官。建隆三年的合班仪,可认为是宋朝建国之初文职事官地位的一次调整,是对长期以来各职事官实际地位变动的一次确认。除第1至8类的职事官尚按唐朝官品令的高低排列外,余下43类职事官则全不按唐官品令的高低排列。其中又可分为两个层次,自第9至31类为第l层次,自第32至52类为第2层次。在第1层次中,御史中丞、左右丞、诸行侍郎、左右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以四品、五品居于三品、四品的诸寺监卿监、东宫官、王府官、国子祭酒、府尹、都护、都督、都督府长史之上。在第2层次中,自起居郎、起居舍人至太常博士,以低品居于高品的寺监、秘书省、殿中省、东宫、王府官之上,清楚地表明宋初台省官的地位高于诸司官,唐代制定的官品令基本失去效力。景祐五年(1038),閤门详定合班杂座仪,在该合班之制中,又清除了嗣王、郡王、国公、郡公、诸州牧、次府尹、大都督、中都督、下都督、大都督府长史、大都护、中都护、副都护,这些唐制中的职官,在北宋前期已是“今阙”,“今皆阙”,“今皆领使,无特为者”,“今无单为者”(15),故景祐合班杂座仪不录,这是继建隆三年对唐代职事官系统的又一次整顿。无论是建隆三年,还是景祐五年,合班仪的序位,都体现了北宋前期官制务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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