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北宋前期官制中的比品和序班(4)
注释: ① 李肇:《唐国史补》卷下,上海: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第53页。 ② 脱脱:《宋史》卷161《职官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768页。 ③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298,元丰二年五月己丑,北京:中华书局,第7250页。 ④ 徐松:《宋会要辑稿·仪制》7之16,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 ⑤ 《长编》卷299,元丰二年八月甲子,第7291页。 ⑥ 《长编》卷31,淳化元年四月乙未,第700页。 ⑦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8。 ⑧ 《长编》卷124,宝元二年十月甲子,第2934页。 ⑨ 按:宋初,唐初制定的职事官已阶官化,事实上已形成“为官则轻”的局面,其中官职的地位也有升有降。而有实职、实权的使职差遣已形成体系,却并未确定其品秩。但宋朝前期并未重新编制本朝的官品令,一方面对唐令虽有所损益但仍沿用,一方面权宜地但又是务实地采取比照的办法,以唐职官品秩比定各种差遣,重新确定新旧各类官职的地位,即所谓的比品、视品,或比视品秩。又规定朝会时各种官职列位的前后,即所谓的序班、叙班。比品的高低和序班的前后,并非固定不变,宋朝前期常不定期地适时调整。 ⑩ 李宝柱:《〈宋史·职官志〉官品制度补正》,《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 (11) 《宋史》卷118《礼二一·朝仪班序》,第278l页。括号内的文字据《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98页补。 (12) 《长编》卷3,建隆三年三月壬午,第64页。 (13) 本表品秩据《永泰令》及《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编制。 (14) 按:谏议大夫原在给事中前,显误。《旧五代史》卷149《职官志·两省》载,后周显德五年(958)六月敕,“谏议大夫宜依旧正五品上,仍班位在给事中之下”。据改。 (15)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17、18。 (16) 刘昫:《旧唐书》卷11《代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88页。 (17) 薛居正:《旧五代史》卷79《晋高祖纪五》,天福五年二月壬子,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038页。 (18) 薛居正:《旧五代史》卷149《职官志·两省》,第1990页。 (19) 《长编》卷103,天圣三年十二月癸丑,第2394页。 (20) 王应麟:《玉海》卷70,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34页;《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99页;又,《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4系此事于二年。 (21) 《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87页。 (22) 《宋会要辑稿·仪制》3之2、5,《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87页。 (23) 《宋史》卷168《职官八》,第3999页。 (24) 《长编》卷5,乾德二年十一月甲戌,第134页。 (25) 《长编》卷32,淳化二年九月甲辰,第7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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