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为国本” 植木枝盛的自由民权政治思想的基点是“民为国本”观念。在其早期论文《开化二基》(1875年3月)中, 曾谈及所谓“开化”有“国家之开化”与“人心之开化”之分,但“人民为本,国家为末”〔8 〕。只是因为文章短小,未能对此充分展开。在1879年出版的代表作《民权自由论》中,植木枝盛用较多的篇幅论述了“民为国本”观念与自由民权的关系。他说:“民为国本”〔9〕。从国家结构论上说, “所谓国乃是人民集合而成者”〔10〕;从国家发生论上说,国家“决非由政府而成,亦非凭君而立”〔11〕。其历史证据是“自古以来,纵使没有国王,有民也能形成国。但有王无民而有国的地方却不存在,也根本没有无民而自始便称王者”〔12〕。其理论依据则是“《尚书》云‘民惟邦本’,《帝范》亦有‘民者邦之先’,且《孟子》亦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3〕而正因为“民是本,国因民而成”,所以“国无论何时均应凭民、重民、尊民”〔14〕。植木枝盛的“民为国本”观念虽然来自儒家的民本思想〔15〕,但同时又批判了中国古代的专制独裁政治,如隋文帝所说的“普天之下皆朕臣妾”和《诗经》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还批判了中国古代把“治国”视为“牧民”的说法〔16〕。对于当时有些日本论者“以政府为天”的说法,他针锋相对地指出:“以政府为天者,所谓知有政府而不知有人民者也。若进一步言之,则为政府之奴隶者也,亦可怜哉。”“故吾侪只希望日本人民脱却以政府为天之陋习,大加自省,真诚谋求可得国会之实之道路。”〔17〕植木枝盛的“民为国本”思想,虽未曾直接使用“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这样的表述,但于1882年3月至5月,他曾在《高知新闻》上连载过一篇题为《国家主权论》的文章。其中认为,唯有主权属于国家全体,才是名副其实的国家主权,主权既不属于君主,也不属于政府和国会。而每个国民,作为“独立社会中之独立分子,即作为组织其国之根本元素者,皆必掌握主权之一分。”〔18〕他提出的国家由人民集聚而成,主权属于国家全体,每一国民均掌握“主权之一分”的命题,可以说已近似地表达了“主权属于人民”的思想。植木枝盛便是这样,以“民为国本”观念为桥梁,通过批判民本与古代民本思想相辅相成的君主专制主义,将民本思想之精华分解出来,从而走向了近代民主思想。 从“民为国本”这一基点出发,国家应如何“重民、尊民”?植木枝盛认为至少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维护“作为国本之人民的自主自由”;二是制定“作为国之大纲的宪法”〔19〕。 植木枝盛1880年发表的《民权自由论二编甲号》,广泛引用美国宪法、1791年的法国宪法、荷兰宪法、1850年的普鲁士建国法、1831年的比利时宪法、英国大宪章等,对“人民的自主自由”权利内容作了详细阐述〔20〕。他把人民的自由权利分为下列几项: (一)私人方面 1.保全生命的自由权 2.人生的自由权(包括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交通、居住和进行其它活动的自由权,又称“心身”动作的自由权) 3.财产的自由权 (二)公权方面 1.参政权 2.向政府请愿权 3.向政府诉讼权 4.向政府建议权 5.充任官吏权 6.受政府保护权 从“民为国本”这一基点出发,植木枝盛还认为,作为“国之大纲”或“根本律法”的宪法,也应由组成国家的人民来制定。他说:“国若为万人相合而成者,若不确定相合而立的宪法亦难治”〔21〕。在1880年-1881年间,民间共提出了40余部宪法草案。1881年8月, 植木枝盛也草拟了一份《日本国国宪案》。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他鲜明地提出了人民的抵抗权和革命权思想。在他起草的宪法草案初稿中曾有这样一条:“政府以威力擅恣暴虐时,人民得以兵力抵抗之。”〔22〕以后这条虽被修改,但其宪法草案还有下列表达人民抵抗权与革命权的条目,如第64条:“日本人民有权抵抗一切非法行为。”第70条:“政府违背国家宪法时,日本人民有权不服从之。”第71条“政府官吏压制人民时,日本人民有权排斥之。”第72条:“政府恣意破坏国家宪法,摧残人民之自由权利,违背建国之宗旨时,日本国民有权推翻现政府,另建新政府。”〔23〕植木枝盛提倡的人民抵抗权与革命权理论,不仅表现了对于明治启蒙思想的超越,而且成为当时自由民权运动反政府斗争的有力思想武器,在日本民主主义运动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在自由民权运动受挫之后,这种人民抵抗权与革命权思想便销声匿迹了,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后,才得以复活。这一历史行程,更加表明了植木枝盛的人民抵抗权与革命权思想之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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