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作家笔下西欧封建主义理论的考察(2)
这种所有制或日耳曼所有制,与奴隶制和农奴制有本质差别:从所有权看,日耳曼所有制和亚细亚所有制、古代所有制一样,“劳动的个人把土地看作是属于他所有的”[14]。而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下,“劳动者只是生活资料的所有者”[15]。或者说劳动者还无权把土地视为自然条件,只能把自己的身体视为自然条件,劳动本身不归自己所有。从共同体来看,日耳曼所有制视“作为语言、血统等等的共同体”为“第一个前提”或基础;奴隶制和农奴制正好相反,它“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16]。奴隶和农奴被人占有,为“某一第三者个人”服务[17],“被列入生产的客观条件”[18]。从财产形式看,日耳曼所有制是财产的原始形式或“第一种财产形式”,奴隶制和农奴制则是“第三种财产形式”(按:第二种财产形式是行会)[19]。从社会形态看,虽然日耳曼所有制、奴隶制和农奴制三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但“孤立的、独立的家庭住宅是基础”,即表现为个体家庭是基础的日耳曼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奴隶制和农奴制虽已存在,但不起决定作用或不占主导地位,他们是很快败坏日耳曼所有制后才占主导地位的。因此,日耳曼所有制虽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但也是一种有“局限性”[20]、无发展趋势的所有制形式;相反,农奴制虽是一种最初不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但它是一种有发展趋势的所有制,或者是一种有能力败坏日耳曼所有制后成为基础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从马克思这些论述可知,日耳曼所有制既不是原始公社所有制,也不是奴隶制和农奴制。它是已表现为对立物的或隐蔽的私有制,说的通俗点,是蛮族进入罗马帝国领土后的初期的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奴隶制和农奴制当时虽已存在,但它们败坏日耳曼所有制后,奴隶制也衰落消亡了,只有农奴制或封建所有制成为茁壮成长、并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总之,在马克思笔下,原始社会瓦解后,最初的阶级社会是与原始社会残余有密切关系的亚细亚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古代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日耳曼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而不是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 如果说,马克思主义学说第一时期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理论,还存在“部落所有制”这种不准确的术语,还存在着“封建结构同古代的公社所有制一样,是一种联合”[21]等界线或区别不够明确的表述。那么,在第二时期,前资本主义的各种所有制与社会形态的关系,则论述得非常明确了,或者说,对前资本主义各社会形态的研究已提出了比较完整的、系统的有重要意义的原理。 二 马克思主义学说发展的第三个时期,列宁是以1871年为起点的。众所周知,这一时期经典作家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各形态的研究,是一个十分具体的时期。关于封建主义理论,两位经典作家也都做过专门的集中的论述。 1879年,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对封建制度的本质特征做了如下论述:第一,“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22]。第二,柯瓦列夫斯基根据印度的军功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和荫庇制(即依附制)断定印度公社所有制的变化是封建化,是不正确的。因为公职承包制在西欧奴隶制的罗马就曾存在过,它不是封建制度的根本特点;荫庇制在印度“起的作用是很小的”;军功采邑制是有条件的,军功田可以由最高地主的国家收回[23]。这种采邑制不是完全的所有权,没有导致“剥夺了农村居民”[24],“没有使土著土地占有者的占有关系发生任何改变”[25]。所以,“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26]。第三,“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27]第四,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承认,印度的柴明达尔没有西欧封建主那种世袭司法权或领主审判权,司法权主要属于公社和国家,而这又是一个“基本差别”[28]。 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的批评是温和的,因为他们是“学术上的朋友”[29],但对菲尔的批评就十分严厉了,“菲尔这头蠢驴把村社结构叫做封建结构”[30]。 马克思以上的论述,“是一个比较引人注目的地方。像这样集中地论述封建主义本质特点,在他以前的著作中是没有的”[31]。我们根据这些论述,可以总结如下几点:第一,在国家统治权同时也是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的国家,抑制了大土地占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因而堵塞了封建主义源泉。第二,农奴制是封建制度的核心,无农奴制的国家不是封建社会国家。第三,采邑制虽然是封建制度因素之一,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封建性质的采邑制有完全的所有权,剥夺了农村居民,导致了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第四,封建社会的土地不允许出让给平民,封建主本人的高贵身份同时也使土地有了与他同样的贵族身份。第五,有无领主权和司法权,也是判断封建社会的标准之一。总之,农奴制虽是封建社会的核心或基本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还有封建性质的采邑制度,贵族性质的土地制度,司法全权性质的领主制度诸因素。这样,具备这些特征的封建社会,在农村公社结构的残余长期存在的印度社会,不仅不存在,而且在西欧日耳曼征服后的各蛮族王国的社会,显然也不存在了。可见,在马克思的笔下,原始社会瓦解后,封建制度在西欧9世纪之前并不占主导地位。或者说西欧由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封建社会的观点,并不完全符合马克思的有关论述。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