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作家笔下西欧封建主义理论的考察(3)
如果说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集中论述了日耳曼所有制与农奴制的本质差别及二者的关系,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集中论述了封建主义的本质特征的话,那么,在1881年3月《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则进一步深入论述了原始社会残余惊人的坚韧性,其中就包括西欧封建制度确立之前,蛮人实行的几种与原始公社残余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与封建制度的关系。 马克思指出:蛮族征服罗马帝国后,最初实行的社会制度是“农业公社”,这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32]。这种公社与原生的公社不同,其主要特征:它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这种农业公社,耕地仍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但“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33]。继“农业公社”之后是毛勒所研究的“新公社”,即马尔克公社,这种公社在马克思家乡“特利尔专区就有”[34],毛勒正是研究了这种公社后复原出“农业公社”的。如果说“农业公社”中土地是公共财产,那么,“新公社”或马尔克公社则是“耕地是农民的私有财产,而森林、牧场、荒地等等仍然是公共财产”[35]。同样,如果说“农业公社”中,由于“房屋及农作园地的私有渗入公社内部,这就有可能变为从那里准备对公有土地进攻的堡垒”。那么,在“新公社”或马尔克公社下,耕地的私有就会成为“私人占有的源泉”,成为“牲畜、货币、有时甚至奴隶或农奴等动产积累的基础”,“然后会破坏森林、牧场、荒地等等的公有制;一旦这些东西变成了私有制的公社附属物,也就会逐渐变成私有了”。[36] 马克思还指出:由于马尔克公社“承袭了原型的特征,所以,在整个中世纪内是自由和人民生活的唯一中心”[37]。或者说,由于原始社会残余有惊人的、甚至比“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生命力要强得多”的生命力[38],因而西欧封建制度的起点不可能从蛮族王国建立的5世纪开始。 众所周知,恩格斯在80年代初也对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及西欧封建社会进行了专门的详细论述,因而概述一下他的有关理论,无疑是助于我们更完整、准确地理解两位经典作家有关这方面的基本原理。 依据恩格斯的《马尔克》、《法兰克时代》、《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第一、日耳曼国家产生的形式,不像雅典是氏族内平民与贵族斗争的产物,也不像罗马是氏族外平民与氏族内贵族斗争的产物,而是征服的直接结果。但这个结果或最初的国家并不是封建社会,因为日耳曼人做了罗马帝国主人后,还没有过渡到国家,土地最初分配“是按照氏族制度进行的”,“因此,氏族制度的机关便必须转化为国家机关,并且为时势所迫,这种转化还得非常迅速地进行,……于是军事首长的权力变为王权的时机便到来了,这一转变也终于实现了”[39]。 第二,国家虽然迅速出现了,血缘联盟“愈来愈被人们忘却了”[40],但“氏族消失在马尔克公社中了”,这种公社“放弃了在各个社员中间定期重新分配耕地和草地的权利,但对于它在这些土地上的其他权利,却一条也没有放弃”。耕地和草地的利用,仍“受到公社的监督和调整”,每一个公社社员,都“拥有平等的土地份额和平等的使用权”,参加立法,定期集会,选举公职人员,检查公共事务。[41]不过,由于马尔克公社“耕地和草地的各个份地已成为自主地”,因而这种自主地不仅“能够和国家相适应”,而且“在旧日罗马领土上一出现,就变成了跟它同时并存的罗马人的地产所早已变成的那种东西,即变成了商品。……所以,从自主地这一可以自由出让的地产,这一作为商品的地产产生的时候起,大地产的产生便仅仅是一个时间问题了”[42]。所以,马尔克的衰落是由自主地和罗马因素导致的,加之“连绵不断的国内外战争”,使正在兴起的封建所有制败坏它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然的事实了。当然,马尔克制度即使在开始削弱的时候“还是非常需要的,在贵族把农民土地攫为已有的地方,受奴役的村的制度依然是马尔克制度(虽然由于地主的侵犯大为削弱)”[43]。 第三,罗马遗留下来的大地主只是日后大土地占有主阶级形成的原因之一[44],除此之外,还有赏赐的、掠夺的、敲诈的等途径。同样,遗留下来的大地产还有奴隶制残余,还存在着一个军事贵族和地方贵族、世俗贵族和教会贵族渐趋合流的过程。至于依附农阶级,其形成有地产集中及引起地产集中的那些原因,内战和没收,时势逼迫等。[45]那些原来“占有土地的自由民”,由于连年战争,是直到9世纪初才“陷入了与他们的前辈即罗马的隶农一样的处境”,即在9世纪才进入封建社会,而在此之前,这些自由民是“先前只知有国王而不知有其他主人,而更早一点根本不知有任何主人,甚至也不知有国王的农民后裔”。他们是过了400年后才陷入既知国王、又知领主等主人的农奴处境。“介于罗马隶农和新的农奴之间的是自由的法兰克农民”。[46] 第四,要使封建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必须进行土地关系的变革。“这种土地关系的改革”是由“查理·马尔泰尔所开始的,由他的儿子和孙子完成的”。“这种改革是以两种新制度为基础的”,即一是采邑制度,二是领主制度。[47]而“教会显贵亲身上阵的习尚”的领主制度,“正是查理大帝造成的”,或者说是在他的鼓励下和帮助下造成的。[48]因此,日耳曼人在“故乡已经实行的比较温和的隶属形式”和“对罗马人来说曾经是古代世界毫无出路的没落形式”,是被日耳曼人“发展起来,并提高到普及的地位”,终于“以采邑制度和保护关系(依附形式)的进一步发展为封建制度而告终”。因此,9世纪是“新的发展的起点”,而这个功劳应归于日耳曼人的野蛮状态。虽然5--9世纪“这400年看起来多么像白白渡过”,但野蛮的日耳曼人毕竟使欧洲“返老还童”了。[49] 总之,不难看出,恩格斯的论述与马克思的论述完全是一致的,日耳曼所有制与马尔克公社是一回事,都是以土地开始私有或土地表现为隐蔽的私有制为特征的。但与封建所有制不是一回事,封建制度则是由“采邑和保护关系(依附形式)”进一步发展起来的。日耳曼征服结果所产生的这种国家形式,对先前的罗马帝国来说,不是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而是一个“白白渡过”的一个时代,说得通俗点,这400年是一个倒退时代。而这种情况在我们今天看来,并不罕见,巴比仑帝国前的阿摩利人的社会,比苏美尔文明是倒退时代;吠陀文明前的雅利安人的社会,比哈拉巴文明是倒退时代;古风时代之前的多利安人的社会,比爱琴文明是倒退时代。社会形态的更替一般是由低级到高级,但也不乏个别地区出现由高级到低级的情况。当然这种情况对征服者而言,仍是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或者说要有一个原始社会残余逐步衰落的曲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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