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财产权 罗伯斯庇尔从人的需要角度考察财产权,认为一个人要生存,就不能没有一定的财产。因为,财产是使人的生活愉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基础。他从天赋人权观出发,强调财富是大自然赋予人的,享有权属于每一个人。可是,法国的现实是富人剥夺穷人,他们所占有的财产远比穷人多得多,这是不合理的。他鼓励穷人要理直气壮地告诉富人:“请你们不要剥夺永远属于我的财产。它是人类任何法律都无法夺走的”。基于此,他提出了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思想,强调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要把保护财产权看作重要的职责。 罗伯斯庇尔认为,法律对财产权的合法性质应予确认,但要注意公正,不能偏袒极少数人。1793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9条规定:“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须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到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罗伯斯庇尔对这一条款很不满意,认为它的最明显的缺点在于维护了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他指出:“宣言好像不是为了一切人,而只是为了富人、采购商、股票投机者和暴君们制定的。”(第134页)为此,他提出有关财产权的四条重要原则,并建议把它们补充到“宣言”中去。“第1条,所有权是每个公民使用和支配法律保障他享有的那部分财产的权利。第2条,所有权也和其它权利一样,受到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的限制。第3条,所有权不能损害我们周围人们的安全、自由、生存和财产。第4条,违反这个原则的任何占有、任何交易,都是不合法的和不道德的。”(第134-135页) 罗伯斯庇尔主张人人享有财产权,但并不赞同那种人的财产完全平等的观点。在他看来,人们在财产上富裕与贫困是不可避免的。他指出:“财产的平等只是一种空想。”(第133页)罗伯斯庇尔的这种认识,与伏尔泰所提出的财产的均等并不是公平的观点是相近的。那种采取愚蠢的手段使贫富拉平的做法是他坚决反对的,“我认为财产平等对于个人幸福还不如对于社会福利那么需要。迫使人们尊重贫穷,比起销毁财富更重要得多。”(第133页)值得注意的是,罗伯斯庇尔虽然认为财富不可能实现平等,但他反对社会上的财富过多的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反对人与人之间财富悬殊太大等现象。他以革命家的眼光观察法国的历史说:“财富的极端悬殊是许多灾难和犯罪的根源”(第133页)。由此可见,他看到了社会动荡不安的原因与财产分配方面的不公正是密切相关的。这种认识成为雅各宾派后来采取许多正确的经济政策的理论依据。可以说,罗伯斯庇尔从经济上去思考社会政治问题的方法并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为一种洞见。 罗伯斯庇尔主张对财富过分悬殊的现象要予以一定的限制,有多余必须品的人应当援助缺乏生活必须品的人,对收入不超过必要的生活标准的公民要实行免税,对富裕的公民则按照财富多少实行累进税等。对于少数人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罗伯斯庇尔予以严厉地谴责。他指出,那些陷入绝境的工人和农民,尽管是终日劳动,他们的所得仅仅勉强维持生活,但他们的劳动果实还是被富人掠夺走。少数人占有巨大的财富是建筑在多数人的贫困和破产之上的。因此,他揭穿路易十六所说的“法国民众富庶”,这完全是一种掩盖社会不合理现象的谎言。为了维护财产权的公正性,罗伯斯庇尔还从道德原则的角度对侵占他人所有权的行为进行批判。他崇尚道德的感化作用,即使在恐怖期间,他仍然相信道德可以帮助共和国,共和国只有在不可动摇的道德基础上才能得以巩固。其实,道德的制约性对社会的稳定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它的威力终穷是有限的。罗伯斯庇尔过分夸大道德的作用,这只是孟德斯鸠那种爱祖国、爱平等词句的重复,在社会大动荡的时刻对于革命党人并无多大的益处。 罗伯斯庇尔在领导雅客宾派的过程中,对革命党的内部行贿受贿、侵占他人或国家财产的官员毫不留情严加惩办;而他自己率先垂范,廉洁自律,在民众中享有“不可贿赂者”的声誉。他在谈到自己若面临富贵与贫困两种情况需要选择的时候,他坚定不移地说:“我宁愿当亚立斯太提的儿子,在共和国创办的功臣子弟学校中受教育,也不愿做薛西斯的可能继承人,在污秽的宫廷中继承用人民的屈辱来装饰并以社会的贫困来炫耀的宝座。”(第133-134页) 应当指出,作为法国大革命的领导者,仅仅是个人不侵占他人或国家的财产,还是远远不够的,尽管这种以身作则的行为值得称道。而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建立一定的法律、制度,对于违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约束,后者要比前者更有切实的意义。罗伯斯庇尔忽视了这一点,反映了他思想认识上的一种局限性。 3.关于平等权 罗伯斯庇尔认为,权利平等是大自然所规定的,社会不但不能破坏这一平等,而且要保障不得用暴力使平等变成幻想。这种认识与法国天赋平等论者孟德斯鸠和卢梭等是一致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罗伯斯庇尔的重要思想。他说:法律对一切人都应当平等,那种对显贵者表现出较多宽容、尊敬和关切,而对普通人则表现出较少的人道和尊敬的法律,是不妥当的。法律不承认特权,任何人触犯了刑律都要依法制裁,从而显示出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在围绕对路易十六审讯问题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吉伦特派提出,路易十六普是国王,应与其它同案犯分别审讯。罗伯斯庇尔严肃地批驳了这种意见,认为国王也不能例外,“国王也是一名对国家负责的公民,他作为首席公务人员,应该服从法律。”在《关于国王的不可侵犯性》一文中,罗伯斯庇尔指出,假若国王一个人高居于法律之上,可以为所欲为地损害民族的生存和国家的安宁,这是对人人平等权利的公开的嘲弄。就人的权利不可侵犯性而言,国王与普通人是一样的。他说:“国王不可侵犯是建立在虚构之上的,人民不可侵犯是建立在大自然不可违反的权利之上”(第77页)。如果用不可侵犯的盾牌来掩护国王,忘掉人民,就是把人民的不可侵犯性作为国王不可侵犯性的牺牲品。那样社会秩序和法律都被国王推翻,人民的权利将全部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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